养老保险转续办法公布 统筹账户资金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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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午 11:31
养老保险转续办法公布 统筹账户资金转12%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国务院近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明年1月1日执行,将终结困扰劳动者流动不能转移养老保险的问题。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办法出台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续的办法中进行了统一。
对于参保人和转移地区而言最关心的问题,参保人转移时资金如何转移,办法予以明确:对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释疑
统筹账户资金为何转12%
养老保险转续各方关注的是统筹账户资金转移比例的问题,此次明确为12%,对此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认为已经可以了,应该能保证转移人的利益,接收的地方应该也比较满意,对于劳动力输出大省,即便全部转移也是不够的,“如果地方遇到支付不足问题,可以跟中央申请转移支付,但不可能做到绝对所有人都满意,过去地方拒绝,说你统筹不转过来不接收,现在他就没理由拒绝了。”
昨天,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进行了解释: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此次将农民工纳入转续制度中,并禁止退保,对此,杨燕绥分析,因为社保只有参保,账户锁定,不存在退保的问题,但是当时没有对农民工的妥善措施,所以让他们退保,是种制度妥协,今后不允许退保,对农民工来讲,养老金的待遇也有保障。本报记者 杨华云
流动人员能领多少养老金
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据新华社电
养老保险施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形成,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养老险转续政策变化
现有政策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出台一些限制条件,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
征求意见稿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账户部分则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
办理退休地将视参保者户籍和缴费情况确定。
此外,农民工有专门的转续办法。
最新政策
参保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内,统一转移办法: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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