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务员财产公示法》的风险防范-曹守晔 -window of civil law of...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15:48
 制定《公务员财产公示法》的风险防范

 

一、防范侵犯官员的隐私权。

隐私权与监督权的博弈。一般公民有多少财产,除了据实申报纳税以外,可以说是公民隐私权的范畴。但对于公务员而言,却不能只顾及其隐私权而忽略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前者是一种民事权利,后者是民主权利。公务员所享有的国家公权越大,其隐私权的范围应当越小,即二者成反比关系。公务员所享有的国家公权越大,其接受的监督就应当越多,因为,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或者最容易导致腐败。因此,官员的隐私权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官员财产不申报公示不接受监督的借口。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被称为“阳光法”。瑞典、英国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反腐预警阳光法案。除了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外,俄罗斯、越南等国家也制定了阳光法案。

二、防范立法依据不足。

在我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已成共识,制定《公务员财产公示法》依据充分,可以说瓜熟蒂落。目前立法的依据最主要有:

(一)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加大制度创新力度”。

(二)2010年《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汉斌提出申报财产制度需在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4年八届人大常委会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于2001615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其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和需要抚养的子女。

三、防范群众基础缺乏。

2005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王全杰等52位代表提出《制定政府领导干部财产公布制度》。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等曾经连续4年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张贤亮、瞿世镜、储亚平、黄中良、朱建民、严琦、张礼慧、谢德林等提出了“公示财产”的相关提案、建议。

社会各界多年呼吁,人民群众普遍支持。

  四、防范官员财产曝光以后,社会稳定受影响,官员人身安全及其合法财产安全受影响,以及法不责众。

 五、防范贪官转移财产于近亲属或者转移于境外。对此,必须见事快、早动手、出重拳,周密部署,严防赃款赃物外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实施。官员手中的、名下的、隐匿的、占有的、“借用”的财产到了明确归属的时候了。敢于按照规定申报、敢于按照要求如实公示的,就具有物权效力,依法予以保护。否则,应当申报而不予申报,轻则可推定为道德上的不义之财、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重则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财产来源不明。

加大官员自上而下财产申报公示力度,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重大举措,是在时代更替、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条件下社会管理——官员管理、财产管理——的重大创新。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决不会重蹈国民党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