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醉驾肇事终身禁驾”彰显法制人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42:30
 日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获得通过,此前条例草案中提出的“醉驾肇事终身禁驾”的条款被删除。(2月25日《南方都市报》)
  
  成都的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和南京的“6·30”特大交通肇事案都表明,醉驾的后果确实触目惊心,损失惨痛,教训深刻。醉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醉驾者依法予以严厉惩罚是必须的,无可争议。
  
  那么,究竟如何有效地治理醉驾行为呢?一时间,社会舆论热议“醉驾处罚太低,以致屡禁不止”,惩罚不严成了公认的醉驾泛滥原因。为了对醉酒驾驶形成有力威慑,去年7月2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对外宣称,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草案)》里,对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处罚之重,开全国先河。
  
  然而,此次正式通过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却将条例草案中的“醉驾肇事终身禁驾”条款删除。对于立法审查中没有通过的原因,南京市人大相关人士的解释,主要因为国家相关部门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地方条例应与其保持一致。人们注意到,去年12月17日,公安部颁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酒驾处罚“升级”:“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应该说,这也算得上是一项严厉的处罚了。
  
  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是我国立法实践中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既然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酒驾处罚已经“升级”,够严厉了,地方性法规就没有必要再“变本加厉”了。而且,“醉驾肇事终身禁驾”的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显得过于机械死板,毕竟对醉驾的处罚还要考虑到具体情节、危害后果、驾车人悔过表现等因素。显然需要区别对待,合理处罚。
  
  更重要的是,“醉驾肇事终身禁驾”的规定,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缺少人性的温暖。老实说,对醉驾者进行处罚,还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不是要一棍子打死人。更何况,对于一部分驾车人来说,驾车也是生活所需,生活所迫。车辆是谋生的工具,是谋生的重要手段,因为一次醉驾就砸了饭碗,谁能说不缺少人情味呢?
  
  处罚酒驾醉驾的根本目的是预防醉驾。法制处罚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均会得福;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都将遭殃。不得已的“恶”只能在不得已时而用之,此乃处罚之道也。酒驾当然需要严惩,但严惩酒驾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做义工、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还可以考虑增设“酒后驾车罪”,这里的关键是,严厉处罚方式一定要合理,否则就难免陷入尴尬。同时,在严惩醉驾者的时候,更希望钱的概念少一点,生命安全的概念多一些,坚决反对以严惩醉驾之名行圈钱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