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李庄律师伪证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28:57

1月8日上午9点30分,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宣判。自2009年12月重庆涉黑案犯罪嫌疑人检举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以来,此案在业界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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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8日,李庄涉嫌伪证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庄的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12月14日,某报报道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在受聘担任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期间,以言语提示、眼色暗示等方式,教唆46岁的龚刚模翻供,称自己在关押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戴着手铐被悬空吊了8天8夜”、“被吊得大小便失禁”、“手捧大便到卫生间”、“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等……由于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李庄于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从北京押往重庆,随后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捕。
被逮捕18天后,12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些法律界人士称之为“重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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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执业十余年,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担任四十余家政府和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较深的法律造诣和优秀的从业业绩。获得证券法律从业资格。
多年来,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了无罪辩护,并使他们得到了无罪释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了从轻和减轻处罚。在承办大量诉讼案件的同时,亦侧重从事金融证券法律业务,曾为多家企业股份制改造、及上市项目担当法律顾问。
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仲裁代理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业务及证券法律业务。
12月12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相关新闻】重庆涉黑杀人案辩护律师李庄被逮捕

日前,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已于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介绍,今年6月,龚刚模被指控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贩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等重罪。该案系重庆市民高度关注的大案。李庄受龚刚模亲属委托为其辩护。近日,龚刚模本人主动检举,并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李庄在渝行使辩护人职责时,违反法律规定,帮助被告与他人串证,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等谎言,并唆使其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目前,经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已对李庄执行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新闻】重庆涉黑案辩护律师李庄一审获刑两年半

1月8日,原涉黑案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宣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12月3日,李庄在某酒店内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11月24日,在该市高新区南方花园某茶楼,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汪某、陈某、李某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李庄代理律师将于本月1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将于1月18日上午向重庆江北区法院提起上诉。和一审时一样,这一次高子程律师同样要为李庄进行无罪辩护。
2010年1月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上诉期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通过一审法院或直接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就此推算,1月18日应是上诉的最后期限日。
高子程律师表示,二审时,将向法院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
据了解,在一审时,高子程律师和李庄的另一个代理律师陈有西曾向法院申请8位证人出庭作证。但最终,所有证人均未在李庄案的庭审时出庭作证。
【相关新闻】北京律协:律师李庄此前未受过行业处分

日前,北京市律协透露,李庄律师自1993年从业以来,一直在河北执业,2002年李庄转入北京执业,在北京执业期间,没有受过行业处分。
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北京市律师共申请维权案件74件。2009年北京市律师共申请维权案件11件。而2005年至2009年,共有7位北京律师因刑事犯罪而被北京市司法局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被北京市律师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其中所涉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妨害公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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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北京律师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宣判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观点链接】正方:李庄的判刑是中国法制的进步

1月8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宣判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李庄伪证案可谓轰动一时,震惊全国,引来各方人士的关注与热议。李庄在来重庆充当涉黑人员龚刚模的代理律师的时候,大肆对外放话说他“背景深厚,上面有人”,看来此言不虚,李庄先生果然道法高强,刚被重庆警方擒获归案的当日即有各方大侠,其中不乏法律界的资深人士,纷纷为李庄摇旗呐喊,鸣冤叫屈。
然则李庄的背景虽然深厚,所请出来的枪手或律界大佬们的水平虽然个个了得,人人能言善辩,巧如舌簧,然而,他们的许多花言巧语却始终难以自圆其说。
李庄被判刑其实说明了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律目前正在走向进步,正在真正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管他多么精通律例,不管他有多么强大的背景,践踏法律,企图靠玩法、弄法,靠钻法律空子而捞钱自利者,毫无例外,都将自食其果,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观点链接】正方:李庄获罪是法制与民意的统一

引发网民口水战无数的李庄案终于圆满落下帷幕,1月8日上午,李庄因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黑恶势力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据悉,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位列2009年中国十大民生决策首位,由此彰显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深入民心、深得民意的。然而,如此深得民意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却成为了个别见利忘义律师“捞钱”的平台,为了获取不义之财,竟然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律师李庄就是其中的一位。
不可否认,作为一名律师,李庄有权为龚刚模辩护,龚刚模无论有多黑,也有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换一句话说,即使李庄不担任龚刚模的辩护律师,也会有其他律师为其辩护。回顾庭审以来,介入重庆打黑除恶的名律师其实何止李庄一人,刑法学泰斗赵长青、农民工律师周立太、京城名律师杨矿生,因为对黑恶势力的痛恨,他们的介入没少遭受民意的“口水”和“板砖”,但法律是讲事实重依据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必然难逃法网。
李庄这个位列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亚军”的京城名律师,在为龚刚模担任辩护律师甫尝甜头之初,就向京城同行发出了“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八字箴言”,将其见利忘义的嘴脸表露无遗。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接下来的“剧情”发展自然不会出乎观众的意料,只是让李庄感到意外的是自己屡试不爽的“翻身秘术”不但没有把龚刚模捞出来,反而搭上了自己。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法律的尺度是严谨的。如果说李庄最终被判决有罪是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必然结局,更是民意与法制的一次高度统一。
【观点链接】反方:道德绑架律师是幼稚的

重庆打黑,李庄律师落马,一审被判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处两年半的刑期。12日,李庄嫖娼的丑闻又被曝光。至此,李庄的公众形象进一步恶化。
嫖娼真假,笔者无意揣测。但在李庄事件中,我们更应关心其罪与非罪,而不是嫖娼、“背景”的传闻,这无助于法治的进步。我们也不能道德绑架律师,更不能搞污名化,这同样有悖于法治。
某报的报道先声夺人,指李庄用潜规则“捞人”,“敲诈”黑老大,发了“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短信,还有开车撞检察官、所谓“背景”的传言,以及如今嫖娼的事。如此种种引来了无数网民对李庄,甚至整个律师界的口诛笔伐。但从法律角度说,以上种种“黑”都与李庄被指控的“律师伪证罪”没有一毛钱关系。而且重庆检方也未提出其他指控。
用“捞人”这个暧昧的词来概括刑事辩护,但“捞人”一词,本身就透着法盲式的“致命的自负”。律师依法请求取保候审,算不算“捞人”?申诉成功,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算不算“捞人”?辩护成功,无罪释放,算不算“捞人”?在反现代法治的话语体系当中,永远找不到律师的位置,一如《大清律例》中只有包揽词讼的讼棍。
按某些人的说法,似乎李庄律师就没有正经辩护过,都在玩“潜规则”。但检方没有指控李庄搞过一次行贿法官之类的“潜规则”,何以认定李庄就是个“黑律师”?
我国近三十年前审判“四人帮”时就有辩护律师,然而至今“律师帮坏人说话”的幼稚法治观还有市场,且不谈什么“无罪推定”,难道所谓“公正”就是医生在手术台上捅死黑心的房地产商吗?这背后反理性反现代法治的民粹思潮,不值得反思吗?
重庆打黑,李庄事件,注定要写进历史,个别人的罪与罚会被历史忽略,关键在于这次打黑有没有促进中国的法治的进步?刑讯逼供有没有被杜绝?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有没有被尊重?律师的辩护权有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我们是选择了现代的法治之路,还是相反?
中国律师绝不是司法腐败的根源。至于问题出在哪里,要靠什么来根治,“施主又何必问,贫僧又何必说呢”。
【观点链接】反方:李庄伪证案判决书纰漏玷污公义

从2009年12月12日,律师李庄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月30日,此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再到2010年1月8日,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连头带尾,还不到一个月,这起律师舞弊案之首演便迅疾落下了帷幕,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
先不谈李庄案的重重疑点,譬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到底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李庄的“眨眼”是否构成教唆犯罪等,单说重庆江北区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很遗憾,批捕、立案、庭审等工作之高效,对照这份编号为“(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的判决书品质之低劣,不由得令人想起一个叫“虎头蛇尾”的成语。
不管是哪一种刑事判决书,第一要求即是要将犯罪事实写清楚、写全面。犯罪的诸要素当中,时间、地点务必要精益求精,千万不可含糊其辞,语意迷离。时间至少要精确到年月日,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甚至要细到小时和分钟。这是法学院本科生都明白的法理。然而,恰恰在这一点,李庄案的判决书不幸生出了严重的纰漏。
判决书说:“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其一,犯罪地点到哪里“躲猫猫”去了?其二,“11月底至12月初”是什么概念呢,依我们通常的理解,这一时间跨度,足足有十天之长。李庄伪造证据,到底在哪一天?这么关键的犯罪情节,连作案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都搞不清楚,怎能让被告人低头认罪,怎能让公众信服于法院的大公至正?
附带说一句,细读判决书,公诉机关之指控,模糊的地方更多,常常出现“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在某酒店内”等语焉不详的案情陈述。
除了时间和地点,对于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等,同样要求判决书之书写精确、详尽。不然怎么区分“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特别恶劣”呢?但李庄案的判决书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则有这么一段:“12月3日,在重庆五洲大酒店,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区区一个“贿买警察”,似嫌轻浮,所贿买的警察为何人?如何贿买?最终是否成功?
走笔至此,忽然想起近年来一起臭名远扬的葫芦案。这是一起强奸案,由安徽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书曾在网络流传,堪称经典笑话。其第一大漏洞,即与李庄案相似:犯罪时间居然是“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初读之下,感觉不像判决,而是小说。如此妄断,令司法权颜面何存?葫芦案亘越时空,绵绵不息,重庆与安徽齐飞,江北与东至一色,这本质上是什么问题?
如果只重视结果而忽略了过程,只重视口号而忽略了实质,只重视道德的激情批判而忽略了法理的冷静裁决,可见这么多年来法治观念的孜孜启蒙,还敌不过一种坏的教育对我们头脑的禁锢。
【观点链接】观点:健全司法才能遏制律师造假冲动

重庆打黑,连带让律师这一职业的曝光率增加了不少。先是为涉案人辩护的律师被部分网民指为“狗头军师”,评论家呼吁公众给这些律师一点掌声;当下又“惊曝律师伪证案”,教唆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以减轻罪责的北京律师李庄被捕。
在当初评论家呼吁公众给“打黑案”律师一点掌声时,笔者就曾撰文质疑,认为这种呼吁存在对律师这一职业进行道德拔高的危险。我的基本判断是: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获取报酬,他和自己的当事人是一种互利合作的关系,与公众利益可能有关也可能无关。把一个原本中性十足的职业批得多么“轻贱”是“求全之毁”,赞其多么“高尚”,也是“不虞之誉”。在我看来,无论从道德上拔高或贬低律师,对这一职业的发展都有害无益。
现在事实的发展似乎在印证着笔者的判断。据报道:重庆打黑除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的机会。这足以说明,公众不应谩骂热心涉黑讼诉的律师,但也没必要送上褒美和掌声,律师们辩护也是谋利行为,只不过其谋利为法律所认可罢了。只要认同律师本来是个中性职业,就应承认,在重庆打黑除恶进入司法程序后,北京律师云集重庆实在是个正常不过的现象。
这个世界上有许多职业,律师既然只是其中一种,并不天生高尚,别的职业会出现造假,律师就偏偏能够独善其身?笔者特别强调律师造假不值得惊讶,并不是为律师辩护。如果我们面对律师的造假大惊小怪,指责律师“怎么能这样”,那就会重犯将律师这一职业泛道德化的错误,并导致看错病、开错药。
事实上这种错误已经出现了。重庆政法系统的一位官员对记者痛批律师造假,说“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番话给人的印象,仿佛律师造假纯粹是在跳“独舞”,但事情往往并非如此简单。据报道,辽宁抚顺的“驰名商标假案”,同样是多名律师涉案。“驰名商标假案”一般流程是,寻求法院对驰名商标司法的认定,再凭借司法认定,进而套取政府高额奖励。而这样一个过程,单凭律师怎能搞掂?事实是“驰名商标案”牵出了幕后涉嫌受贿的多名法官。
律师也是人,也想追求利益最大化,产生造假冲动很正常,但如果法律没有漏洞,司法体系足够健全,他即使有这种冲动,又到哪里去突破呢?
重庆打黑案初起时,舆论有对律师道德拔高的倾向,“伪证案”之后,舆论可能转而倾向于对律师职业从道德上贬低,然后试图进行道德重塑,而最核心的问题却被抛在一边。这是非常让人担忧的事情。
【其他】专家:李庄案需要律师界整体反思

1月8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宣判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庄案备受关注,开庭时全国有近三十家媒体前来旁听。法学家认为,李庄案需要律师界整体反思。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决不简单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田圣斌说,李庄案首先要反思的是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李庄案暴露出来的律师执业“潜规则”,引发了社会群体对律师的广泛质疑。那么,律师执业行为的底线在哪里?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还有哪些是根本不能做的?这些,需要律师界整体反思。
在潘金贵看来,李庄案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律师执业规范的尺度问题,如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技巧与涉嫌犯罪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如何确定;二是如何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这一痼疾;三是如何树立程序法治理念。
刑法专家、重大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认为,李庄案至少有几个方面值得反思:除律师权利义务外,诉讼制度中的证人制度应该怎样规范,宣读的证人证言以哪种方式质证,《刑法》第306条如何进一步完善等。
【其他】评论:李庄伪证案期待司法涅槃

1月8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律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宣判犯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无疑,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
毋庸讳言,现阶段中国律师当中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某些过度的逐利行径和暗盘交易在不同程度上贬损了其形象,需要矫正。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维护律师特有的身份定位和职业伦理,而决不能故意采取抹黑律师的手段达到目的。因为这个壁垒一旦坍塌,侵权现象就将在社会中四处横行。
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律师就是当事人的利益代表,应该对自己的客户抱有一种“党派性忠诚”。这样的定位实际上也就承认了两者缔结攻守同盟的权利。因此,公诉人对李庄“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的指责是荒唐无稽的。因此,《刑法》第306条对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是经不起正当性检验的。
中国律师对客户的偏袒尽管不必像布鲁厄姆勋爵主张的那么绝对,要求“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只应该知道一个人,即自己的客户;要把不惜任何代价、甘冒任何危险并采取一切手段和办法解救客户作为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义务”。但毫无疑问,就职守属性而言,律师是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客户利益去“顾全大局”。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需要律师有那么一点为客户上刀山、下火海也在所不辞的胆识,哪怕得罪当地权势,哪怕在打黑运动期间,哪怕碰到被龚刚模这样的客户反咬一口的咄咄怪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客户串通一气,通过玩弄法律条款的方式损害国家秩序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社会缺乏对律师的信赖和尊重,律师则必须更加严格自律。李庄案无论真相如何,都给了我们一次沉重的教训,即:律师倘若不自爱、在操守方面授人口实,根本就难以开展有效的维权活动,更遑论享有自由和自治的特权。因而律师业越是收益良好,就越要珍惜社会形象,严防伦理水准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