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李庄律师鸣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3:38:20

“指鹿为马”的最高境界

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因龚刚模举报李庄“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而被定为教唆被告龚刚模作伪证的依据。2009年12月30日下午,4位律师身着黑色律师袍,用黑胶布粘住眼皮睁大眼睛,表演了一出“眨眼无罪”的行为艺术,对此予以讽刺。

秦二世时权臣赵高故意将鹿说成是马,逼迫大臣们承认。事后,还通过各种手段把那些不顺从自己的正直大臣纷纷治罪,甚至满门抄斩。这就是“指鹿为马”典故的来历。但创造这个典故的丞相赵高,不过将那些直言事实真相的人给治了,而对李庄治罪的重庆公权方,凭他眨眼的不能确定其意的表示,就要给予治罪,若赵高再世,看到“指鹿为马”这个典故如今的新发展,该自愧不如啊!

战士未上战场,被友军拿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庄律师的上述材料和意见还没有提交到法庭上,就被抓了。看来在中国,至少是在重庆的今天,律师的辩护只能是戏剧中的台词,不能超出编剧和导演的意愿!

罗马皇帝对于辩护人的作用论述道:“我们不仅把身披盔甲,手持剑盾奋战的人视为战士,同样认为律师也是战士。因为那些受托捍卫荣耀之声,保护忧虑者的希望、生活和后代的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1998年7月第1版第3页)

律师也是战士,诉讼辩护人是在战斗!律师这样的战士身披的盔甲,手持的剑盾就是法律和正义。诉讼辩护人唇枪舌剑战斗的意义丝毫不亚于火山血海的战场。严复以前去英国留学的时候,是学海军,英国的海军是世界上最强大的。但是他后来不学海军,去学法律了。因为他在英国学习的时候经常旁听法院审案,后来他发现英国强盛的秘密不在于海军,而在于有很好的政治制度。

众所周知,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在法庭上,论辩的双方是公诉方和辩护方。公诉方代表公权力,辩护方则代表公民权利。诉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论辩与武坛上的打擂相似。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要提出否定警方和公诉方指控的证明和材料。而本案李庄律师尚未向法庭提出任何证据即被警方以涉嫌伪造证据逮捕,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的,这如何能够保障公平和正义?

抓李庄律师是对擂的一方未上擂台先致伤对手

李庄这个律师,这个战士,雄赳赳,气昂昂的奔赴战场,半路上却被友军给拿下了,悲也!

李庄律师确是“狂人”啊!

据《广州日报》报道,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刚一开庭,他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

李庄向法庭提出要求证人出庭、要求对龚刚模伤情作司法鉴定、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要求延后(审判龚刚模之后)审理、申请异地审理五项申请,审判长当庭驳回5项申请,李庄便口出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但愿这样的狂人不会被斩尽杀绝!

李庄在法庭上质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对于李庄申请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公诉人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李庄的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龚刚模的3份证言笔录,被告方开庭前只拿到了两份。而且,后两份笔录存在诸多雷同之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一模一样,疑似有关方面拷贝拼凑而成,系伪造。

《中国青年报》及《新京报》2009`1231A06版渝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有伤”等李庄案新闻中报道了如下事实:

“负责审讯龚刚模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每天白天审7个小时,晚上休息。”

“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质疑称,警方提供的一份审讯龚刚模笔录时间为清晨510分开始,看守所此时应该没有上班,而笔录显示审讯已开始,陈有西认为警方极可能通霄审讯,而警员张科的证言有假。”。

李庄的辩护人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都没接触过。截止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李庄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到底是谁在做伪证?”——在刑事审判的法庭上,被告人“提高嗓门”这样质问公诉人,在我的知识领域里还是奇闻。莫非公诉方有作伪证的嫌疑?难道是贼喊捉贼的最新版?如果是这样,刑事诉讼法是否应该也像民事诉讼法那样增加反诉的法条?——我知道,我的这个建议不可能被采纳,因为在法律上,公诉机关不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虽然他们中的一些人不断在犯罪!

李庄: 龚刚模自称被吊88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警察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于是,他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
  龚刚模开始诉苦。我叫警察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警察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警察吊到2多高,足足吊了8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警察中有个姓彭。李庄在庭上称。

本案警方的目的是要置龚刚模于死地,辩护律师的责任只是防止被告人死的冤枉。然而龚刚模或是不择手段的自保,而咬辩护律师一口,在这样的一对一的证据中,我们的司法机关怎么就可以拒绝律师的陈述而轻信犯罪嫌疑人的“证言”?  

公诉人随后出示的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直指龚刚模绝无遭刑讯逼供,而是李庄诱导他编造的借口。
  在这些证人中,既包括龚刚模的堂兄弟龚云飞和龚刚华、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也包括由李庄从石家庄带到北京发展的得意门生马晓军。

这些证人均向警方指证:李庄教龚刚模在开庭时大喊刑讯逼供,并把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表演出来。
  李庄的辩护律师们随后指出: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行为。其余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

究竟是李庄在伪造证,还是有贼喊捉贼?

(刘治成,写于20101 1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