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言论自由和法官解释法律的风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5:24:22
作者:和谈

我还记得,2000年12月13日,在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作出判决之后,戈尔发表了结束竞选的演讲。他说:“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

上个星期四,美国最高法院作了另外一个五比四的裁决:政府不可以限制公司、团体在政治竞选活动中如何以及使用多少钱物,因为法人也有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任何具体的意义,”大法官肯尼迪代表多数派写道:“那就是它禁止国会仅仅因为发表政治言论而去处罚和监禁公民以及公民的联盟。”换一句话说,法人同普通人一样享有言论自由。

我相信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同意这个判决。纽约州参议员舒默正在加快他针对法院这个决定的提案步伐,奥巴马总统对这个决定也作出了强烈的反应,他说他无法想象还有什么比这个裁决对公众利益损害更大的事情:“这给了一些特殊利益集团以新的手段,用没有限制的钱财去做广告,迫使民选官员按照他们的意思去投票或者惩罚那些不听话的人。”

9年前,纽约时报专栏作家弗里德曼说,尽管他认为那个判决(布什/戈尔)带有政治倾向,但他深信,美利坚民族对宪政法治的信仰是美国强大的关键。因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时,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

正是对这种法制体系的景仰和尊重,这几天来,紧接判决之后的骚动平静下来了。是啊,最高法院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解释法律,他们今天做的,就是去寻找制宪者的原始意图。“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是这部宪法究竟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说了算。”首席大法官(1930-1941)休斯不无揶腴地承认。可是在承受了“法官说了算”的巨大压力和沉重责任后他又说:“我是多么讨厌写判决书啊!我宁愿出庭辩护,而让别人去承担作出司法裁决的责任吧。”

法官会不会判错案子?答案是肯定的。尤其是如今党派政治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美国的大法官们越来越像在法学院课堂里向学生传授自己政治理念的教授,而不是站在一个超脱利益纷争的历史高度去充当社会的公平、良心和正义的代表了。

1856至1857年期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斯科特诉桑弗特(Scott v.Sandford)一案。斯科特(Dred Scott)是一个黑奴,1833年被卖给蓄奴州密苏里的一位军医。1834年至1838年期间,他跟随主人先后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和威斯康星自由联邦领地的军营里居住过4年。在随从主人重新回到密苏里后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自由人身份。

根据州际之间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则以及密苏里州“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州法,法官同意自由人身份不应被剥夺。1850年,密苏里州地方法院做出了对斯科特有利的初审判决。

案子后来上诉到最高法院。可是在联邦1789年的宪法中虽然有“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却没有“迁移条款”。开国者当时要解决的是怎样在满足南北双方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联邦政府。对于奴隶问题最终究竟怎样解决,制宪者们恐怕根本就没有什么“原始意图”,这样,后人谁也不可能找到明晰的答案,开国先贤实际上把怎样废除奴隶制的难题留给了后人。

1857年,最高法院无视北方州已立法废除奴隶制以及南方州已被迫承认在一部份联邦领地和新州不得实行奴隶制的现实,在审理斯科特案子后裁决:黑奴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是美国公民。这就把本来模棱两可、尚有妥协余地的奴隶制问题“清晰明确”地解释为一种受宪法第5修正案保护的联邦制度,在妥协与原则之间彻底丧失了平衡,最终引发了宪政崩溃、南北开战的极端局面。

战争结束后,国会通过了三项宪法修正案,其中一项宣布奴隶制为非法,另一项则推翻斯科特案的判决。今天,斯科特案被作为美国宪政史上最糟糕的判例在最高法院大厅里向来访者一遍一遍地讲解,这除了说明了大法官也是一个普通人,人都会犯错误这样一个事实。另外也告诉后人一个道理,法官凭空解释法律是有“遗臭”风险的。

2006年底,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兹在回答华盛顿大学教授Jeffrey Rosen访谈时说,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首席法官总是能够让他的同事们对外发同一种声音。相比之下,涉及到美国政治的最有争议的五比四决定,就很难让公众把法院作为一个超越政治的机构去尊重。我完全赞同这个看法。如果最高法院这个关于公司法人同样享有言论自由的判决是九比零而不是五比四,而且不是以党派背景划分的五比四,那么反对派的意见就不会那么强烈,今后推翻的可能性就会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