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渎职侵权行为的调查建议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9:18:48
李庄案渎职侵权行为的调查建议书
文章提交者:纯搞艺术的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对重庆打黑行动渎职侵权行为展开专项调查的法律建议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

   重庆打黑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到海内外的高度关注,也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诸多赞誉。与此同时,近一个时期以来,重庆打黑行动能否严格恪守社会主义法治,在深挖罪行、除恶务尽的同时,能否严格遵循程序正义、保障基本人权、让犯罪分子罚当其罪,又让无辜者免受臧害,避免问题政治化、扩大化也越来越遭受质疑。甚至有人认为,一场法治行动正在逐渐演变成泛政治化运动,一场新的“文革”即将到来!近来尤其以李庄律师为代表的近20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所引发的争议甚嚣尘上。仅就李庄案所披露的信息而言,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等是否受到刑讯逼供、龚刚模举报李庄律师的真实过程、李庄案发生时中国青年报迅即带有显著倾向性报道的背后内幕、李庄案一审庭审中8名证人均未出庭质证的原因等等,不单对于司法程序、面对社会公众,深入全面查清李庄案及所有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并使其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已成不容回避的现实!

   我国执政党和政府历来强调实事求是,将其作为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执政党和政府在“追求真理、修正错误”并历经几代人付出沉重代价后最终选择了法治,而来之不易的法治正是实现实事求是的一套理想工具和标准。无论从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来看,一切罪与非罪、是非对错要得到真相做出结论就得依靠法治。

   在以打黑任务为中心的重庆打黑专项斗争中,在有关方面全面政治动员、思想宣传及社会热烈反响的特定背景下,个别执法工作人员存在头脑发热、立功心切、毕其功于一役、忽视法治程序,作为执法人员一切站在其中心任务的立场上看待问题不难理解与想象。由此在大量繁重的反黑工作任务面前产生错误,甚至发生违法渎职行为的可能性也是不容忽视的课题。特别是: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妨害作证、打击报复证人、伪证、枉法追诉、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现象,一些问题在龚刚模案、李庄案的证据瑕疵以及程序违法中(如联合办案、如对刑辩律师会见的监视干扰等)似有表现,对此不能不有所警惕。

   重庆打黑其实不仅是一次在全社会推进反黑恶势力、反腐败、树立正气构建和谐社会的努力,更是一次弘扬法治精神的重大契机。最终社会正义能否得以伸张取决于全社会的理性、智慧与勇气,取决于从上到下执法人员的责任、成熟度,更有赖于全社会的法治信念。

   鉴于李庄案业已对全国产生重大影响之基本事实,鉴于此案必然关乎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国家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兴废存亡乃至依法治国事业全局,并在实质上能够有力支持重庆打黑专项斗取得进一步实效,使其沿着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方向演进,避免冤假错案,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把所有打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对人民高度负责,最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并为全国树立典范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渎职侵权案的管辖规定组成专案组,在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力支持下赴渝完成法律监督和渎职侵权侦查任务,严把案件质量关,不使一个罪犯漏网,不让一个无辜者蒙冤,有错必纠、惩前毖后,消疑释惑、以正视听,增强执政党、政府公信力,将依法治国事业落实到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特提出此建议,敬请迅即采纳为盼。

   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律师 联系电话 :13121117524

   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 唐吉田律师 联系电话: 13161302848

转自博客:hexun.com/okoky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