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李從正促修訂過冷河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4:35:40

李從正促修訂過冷河制度

  工聯議員李從正指出,第13/92/M號法令中已確立了行政長官和司級官員離任後的利益迴避制度,即其“過冷河”制度。促請政府盡快修訂和完善有關法律,回應社會訴求。

  隨着特區政府換屆工作的展開,行政長官及政府主要官員,被政治委任的高級官員及顧問,其在新一屆政府組成後的去留備受關注。坊間關注這些掌握了社會發展政策和重要政府資訊的一群,若沒有明確的利益迴避法律規範,若離任後從事私人和商業活動,尤其從事與原職有利益衝突的工作,有可能利用手上掌握的資訊為服務機構取得利益,損害公衆利益,或引發不必要的猜疑。

  李從正指出,坊間關注不無道理,實際上,規範參與的專營公司、公共服務公司及使用公產的特許經營公司的政府代表作出規範的第13/92/M號法令規定,已設有相關利益迴避制度。

  根據該法令第四條(迴避)的規定,(共公事業的)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在行使職能時及其免職後一年之期間內,禁止接受與本地區行政當局或公法人對抗之第三人之委任。並由免職起計之三年內,不可被選任於同一公司、該公司之被特許分包公司或附屬公司等之各管理機關內之任何職務,且在該段期間內不得向該等公司提供任何性質之勞務。

  該法令還規定,“曾經行使總督(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級官員)職能之一切人士,在職務免除後之三年內,不得透過企業之甄選,在曾經從屬於其下或受其監察,且為本法規所規範之公司內,行使任何行政、執行、領導、諮詢或監察之職能。”由此可見,現行法律已確立了行政長官和司級官員離任後的利益迴避制度,即其“過冷河”的法律已存在。

  誠然,隨着社會發展,“過冷河”年期,禁止從事的活動範圍和類別,尤其針對社會疑慮,該法令對違反規定沒有訂定足以令社會釋疑的處罰等等,出現修訂和完善的空間,與社會期望仍有一段距離。他促請政府在有關法令精神的基礎上,對第13/92/M號法令作出修訂,完善行政長官和司級官員“過冷河”制度,回應社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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