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引发的全国及云南律师热议(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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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引发的全国及云南律师热议(组图)

作者:丁晓宇 2010-02-04 09:59:07 发表于:博客中国

李庄案引发的全国及云南律师热议(组图)

来源: 云南信息报(昆明)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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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案始末

  48岁的李庄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知名专职律师,曾使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的被告获无罪释放,使近百名被告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凌厉、强悍、剑走偏锋,是李庄14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辩护风格。

  李庄是最早介入重庆打黑系列案的北京律师之一。

  李庄及助理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后龚刚模向警方举报: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举报的原因是“想立功”。龚刚模的亲属陈述了李庄的劣迹,李庄的助理马晓军也指认了李庄的相关问题,与李庄一起为龚刚模辩护的重庆律师吴家友还公开发表了《悔过致歉信》。

  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30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开庭,李庄及其辩护人都作无罪辩护。

  2010年1月8日,法院一审宣判: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整个过程历时不足一个月。

  2月2日,李庄伪证案将迎来二审。

  在声势浩大的重庆打黑风暴中,本应只是“配角”的辩护律师李庄,却被自己的当事人举报而意外“落马”,成为风暴中最被关注的主角。

  1月8日,身为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亚军的李庄,最终被重庆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服务对象举报、助理反水,同行相斥,“法律人共同体”分崩离析,李庄案掀起了舆情的千重浪,引发了全国16万律师的职业声誉危机。

  而云南最著名的刑事律师马军、李春光、万立等人提出了一个更让人担忧的问题:它开了一个非常糟糕的先河——一个被告人举报辩护律师立功的先河。如果被告人举报辩护人能立功,以后,辩护律师很可能会被自己的辩护对象为了立功而“举报”。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争取我们的三权,争取会见不被监控、监听,争取独立调查,最后我们发现我们努力争取的权利成了我们最大的威胁。”李春光说。而马军则悲凉地说:“从此不办涉黑案。”

  李庄案再次让人们深思:中国刑辩律师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他们的职业困境和执业风险是什么?应该如何得到更好的制度保护?同时,“伪证罪”这个让刑事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罪名,再次受到了存废争议。

  探讨篇

  “应禁止当事人靠举报辩护律师立功”

  传统意义上,律师这个角色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平衡,律师的作用不是替当事人开脱罪责,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直争取的会见权成了最大威胁”

  “很震惊!”在谈到李庄案的影响时,马军说出了这三个字。“我做律师30年来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马军曾代理过褚时健案、宣科案、云铜高管案等重大案件。现任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政府及昆明市政府法律顾问。

  马军说,每年都有律师因为伪证罪被判刑的,但没有像李庄案这样,在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法院就定罪量刑的。在一些大案中很多被告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为了保命,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何况举报律师。”

  “这个案子特殊,是在打黑的背景下。”他说,但打黑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律师要讲政治、讲大局,但更要讲法律。此言和省外很多律师的呼声一致:“打黑不能以程序正义为代价”,“打黑不是黑打”。马军感叹:“李庄案像是在我们的司法进程中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想到这个,我背后就吹凉风。”

  李庄案发生后,对全国律师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云南也不例外。“没有哪个律师不关注这个案件,大家都在心里作出评判,都联想到自身,然后徒增悲哀。”省律协一名负责人坦言。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法学副教授李春光说,这个案子之所以能引起轩然大波,不仅仅是因为一个律师被判了伪证罪,也不仅仅是因为打黑的背景,更是因为:“它开了一个非常糟糕的先河,一个被告人举报辩护律师立功的先河。”他说,社会对律师有偏见,公安、检察机关对律师的权力进行限制,现在连服务对象也来举报你,“试问我们的工作还有什么意义?”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争取我们的三权,争取会见不被监控、监听,争取独立调查,最后我们发现我们努力争取的权利成了我们最大的威胁。”李春光说:“李庄案必将为刑事辩护业务带来伤害。”

  “以后办案有了职业阴影”

  “李庄案以后,我们以后办案都会有职业心理阴影了。”李春光说,“律师在看守所自己是不得录音录像的,如果被判死刑的当事人反咬你一口,你怎么证明自己没干?”

  “律师是当事人的拐杖,律师应该被允许强硬,据理力争,穷尽各种可能来对当事人进行救济。”

  得知李庄的判决结果,“以后没办法办刑事案子了”,知名律师万立自嘲,“或者戴着墨镜去。”万立是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

  “李庄案对律师享有的会见权利,进行了全面的颠覆——以后任何当事人为了有立功表现,随时随地可以举报他的律师,这非常危险。”万立说,这个案子折射出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质疑和间接否定。“是不是以后要办案,只能按照司法机关所设计的模式,附和他们的意思?那样的话,是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不尊重。”

  “对我省律师的办案产生负面影响是肯定的。”万立说,以前发生过律师被判刑的,但始终是个案,代表部分地域或部分人的观点。但这次,重庆打黑声势浩大,对公众的影响和震撼也非常大。“在不能控制、驾驭风险的时候,律师们只会选择减少办理刑事案件,或者干脆不办。”

  “我从此下决心不办涉黑案”

  20年前马军在律师界刚刚有了一些名气,写过一篇名为《刑事辩护是律师成名的摇篮》的文章,发表在中国律师杂志上。而20年后,他又写了一篇文章名为《刑事律师业务的陷阱》,发表在同一杂志上。

  刑事辩护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博弈,这是一个宪法权。马军说,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不受追究。他认为,如果媒体报道属实,李庄只是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不应该到犯罪的高度。“公诉机关指控李庄的几项事实,经不起仔细推敲。”

  “李庄案的处理,必将成为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我现在无法对它进行评判,但后人自会有公论。”李庄案出来后,马军推掉了4个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涉黑案件。“我已经下决心不办涉黑案件,刑事案件,能少办就少办,能不办就不办。”

  李庄案后,重庆几家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也公开表示不接受涉黑代理。

  “我认为刑事辩护是其他律师业务的根,其他都是在刑辩的基础上繁衍产生的。就像一棵树,树干树根是刑事辩护,树长起来后分叉,长出繁茂的枝叶,就是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金融法律、公司法律等等方面的服务。”

  刑事案件关注度高,容易出名,马军承办的褚时健案,在云南省乃至全国影响深远,律师也容易被大家熟知。但是做到后面,大多数成名的刑事律师都会转型去做别的业务。“其中问题很多,可以说,我们的控辩审三角审判模式从来没有成立过,律师的地位远远低于另外二者。”马军说。

  “应禁止被告人靠举报立功”

  据媒体报道,接近打黑办的人士透露:有关方面决定,从2009年12月31日起,对所有涉黑当事人屏蔽李庄案消息。有人问,对这批当事人能屏蔽李庄案,对其他地方的当事人、对接下来成千上万的当事人能屏蔽吗?这些人都看到了先例:龚钢模立功了!

  “会见当事人被监听、监视,现在反而可能成了救我们的稻草,这非常尴尬,也非常悲哀”,李春光说。李庄被判刑,那么说明龚钢模所说无虚,等龚案开庭,按照法律推定,他必然被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开了“靠举报自己的律师立功”这个先河,难说以后会有多少个“龚钢模”出现,或真举报、或假举报。

  “我们律师是禁止举报当事人的。”李春光说,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了当事人有其他的犯罪行为,“律师有替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马军也说,“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像牧师一样,对所听到的事实进行保密。”“除非关系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但是反过来呢,当事人就可以举报律师,这是不对等、不公平的”,李春光说,“但也不能说禁止当事人举报律师,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我认为解决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应该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上,考虑增加硬性规定——禁止当事人靠举报辩护律师立功。”

  现状篇

  刑辩律师胜诉率约10%

  我省司法厅对律师收费有所限制,刑事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能拿到的律师费的上限各是8000元,加起来2.4万。

  ——万立律师

  办刑事案子律师有三类

  李庄案出来后,有人评论说我国律师的整体社会荣誉感较差,律师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限。

  关于目前中国律师整体的社会地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粤兴认为,我国律师的地位整体上在提高。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有事情会想到找律师,媒体上律师答疑解惑的内容越来越受欢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的越来越多。“从业20多年来,我不断听到法官说也感受到他们尊重文明律师、有水平的律师。”曾透露“在省城,律师和检察官受到法官的平等对待的程度可能高于州市。”

  万立表示,在制度设计上,控辩审三方像是一个等腰三角形。与国家权力机关对抗,很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忌恨,若司法机关对这个模式理解不深刻、不重视,那么刑辩律师就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所谓“没有权力,却与权力共舞”。

  此外,公众对律师的作用、律师制度的设计有误解,说律师“惟恐天下不乱”,“得人钱财为人消灾”。李春光认为,任何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前都不能认定其犯罪,但在我国,“有罪推定”根深蒂固,老百姓就以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这种偏见和误解使律师成为“众矢之的”,律师的辩护空间小,地位弱化。

  排除生存的压力,律师做刑事辩护的意义何在?万立说:“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律师,谁还会去冒那么大风险?他们会觉得没必要。”

  万立介绍,就我省来说,坚持办刑事案子的律师大概有三类,一类是刚进入律师队伍、没有经验的青年律师;一类是业务拓展得不好的律师,业务拓展得好的律师,通过刑事案件小有名气后,基本都转型干其他业务去了;还有一类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知名律师,如马军、刘胡乐等。“刑辩律师因为其对公权力监督、质疑的角色,永远是律师业务的根源和亮点,有责任的律师不会完全放弃。”

  万立举例,在美国,一个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被法官叫醒后他第一句话就是:“我反对!”故事背后体现的是律师对公权力进行质疑的职能。其实,律师即使为坏人辩护,也是在维护“坏人”本该享有的正常合法权利,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点从本质上和司法部门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应该得到公众和司法机关的理解。”

  对律师收费有所限制

  李庄的150万收费曾引来不少质疑和责骂。那么这笔“巨额律师费”是否合理呢?

  “不存在不当之处。”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名跨说,因为法律服务本来就是一个双方自愿的“合同行为”,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具体到李庄案,有媒体开始报道指李庄“像挤牙膏”似地“套了”人家245万元。而最终证实的则是150万元,且都是按照正常手续进入了律师事务所账户的。

  记者从网上公布的李庄案的判决书看到,这150万元不单是辩护费用,还包括为龚钢模的公司担当法律顾问、为“被骗的巨额财产”进行民事代理等工作。“150万被公众质疑、称为巨额律师费,恰恰说明了我们刑事律师的收入尴尬。”杨名跨说。

  律师费的收取,各地标准不一样。我省刑事律师的收入状况如何?昆明理工大学曾粤兴教授表示,我省律师的收入状况与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是一致的。极少数律师进入“中产”状态,部分律师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有不少律师在找米下锅,为生计发愁。

  万立说,我省司法厅对律师收费有所限制,刑事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三个阶段,能拿到的律师费的上限各是8000元,加起来2.4万。另一些特殊案件除外。“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刑事律师的收入是很低的。”

  便如马军那样的知名律师,他在重大刑事案件一审期间的收费,最高也只是10万。

  收入低的直接影响就是,我省的刑事辩护率较低,拿马军所在的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来说,平均每位律师每年办的刑事案件不足1件,马军去年也只办了3件刑案。

  万立介绍,初步统计,我省共有律师3800余人,约2000多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地州上因为经济不发达,其它业务少,大多数律师为刑事辩护律师,昆明地区的刑辩律师人数也能达到从业律师的一半以上。他估计,我省律师平均每人每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不足1件,万立本人去年就只办了2件刑事案件。“这个数字很低,而且其中还包括很多法律援助的案子。”

  这和国外正好相反,在国外,只有律师精英才有刑事辩护资格。

  “会见、阅卷、调查”三权难保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进行了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此举被认为是律师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几乎所有受访的律师都表示:这个规定没有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会见时,我常常与当事人无话可谈”,马军说,“因为办案人员就坐在旁边”,就算没警察坐旁边,去到看守所里,隔着隔音玻璃,和当事人只能进行电话沟通,“很有可能被监听”,而且电话15分钟就断一次,“根本没法持续谈话。”

  按法律规定,如果案情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只要“三证”齐全就能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是马军说“这是不可能的事。”会见会受到各种阻碍,比如看守所的人会要求有办案人员的证明或陪同等等。如马军这样的名律师都如此,对于刚出道的年轻律师,情况只会更糟。

  “最典型的是,港台地区早已做到‘警察讯问嫌犯时须有律师在场,而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警察不得在场,以此抑制公权,保护私权’”,杨名跨说,“而我们恰恰相反,警察讯问嫌犯时,律师无权在场。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警察却有权在场,以监视律师会见。”

  刑事律师的胜诉率非常低

  李庄案的七名证人,包括龚钢模、李庄的助手、同事等都没有出庭作证。广受业界的质疑:“没有任何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仅仅凭证人证言就能定罪量刑了吗?”“按规定,除了未成年人、患严重疾病的人、证言对案件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可以不出庭,其他的都应该出庭作证。”马军认为“李庄案如此广受关注,其判决采用的证据标准还不如一块钱的民事纠纷来得实在。”

  “正常的法理要求和诉讼构造,强调的都是证人要向法庭作证,而不是向警察作证”,杨名跨说,警察的责任是负责把证人带到法庭,并同时作为证人就其抓捕嫌犯的过程和情状,接受质证;书面证言笔录不得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我国刑案证据活动中的三大怪状是:警察不作证;证人只向警察作证而不向法庭作证;书面证言通行无阻。

  据悉,从最高法院的角度,早就想制定更严谨的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学界也为尽早出台刑事诉讼证据法规而呼吁多年,可因种种原因,最高法院只能在自己可以独立作主的民事诉讼中,规定了事实上更严于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证人不出庭”的普遍性,导致律师不能直接对证人进行质证,反驳公诉方的证据也就变得异常艰难,最终结果就是,刑事律师的胜诉率非常低。据省律协不完全统计,我省刑辩律师的胜诉率,大概不足10%。

  胜诉率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你的整个辩护可能毫无价值,判决可能基于法律之外的其他一些原因。”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悬在律师头顶的一把剑

  李庄一审被判有罪,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已经有数百名执业律师因为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而身陷囹圄,云南同样不乏先例。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安、检察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是真是假,往往被检察机关用来指控律师犯法。”因此,有人将“306条”比喻为“高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许多律师和学者曾提出废除它。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也曾公开表示,首先,在依据第306条时,原来案件的侦查员不应该再参加对律师的侦查,原来的公诉人更不应该参加对案件的起诉;其次,能不能把律师送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不应该取决于公检机关,考虑到律师的行为是妨害法庭上的司法公正,应该由法院决定是否进入刑事追诉程序,这也是尊重司法权威的一个表现。

  对此,杨名跨律师表示,我国《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定罪处罚。”为什么司法人员的诱供、骗供、威胁取供不入罪处罚?而仅仅对“刑讯逼供”进行入罪化规定?他不禁问:“难道公诉机关获得的证言或者嫌犯供述就完全真实可信吗?”

  又通过《刑法》第306条“入罪化处理”对律师进行了极具歧视性的规定,这当然是不具有正当性的。杨名跨说:“众所周知,防范国家警察权力对于公民可能带来的伤害,在任何法治国家都要远远超过防范律师来得重要。”他说,“这绝对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不受制约,我认为将律师与司法人员一并在《刑法》306条‘伪证罪’中进行平等规定是尤为重要的,也是可行的。”

  马军认为306条成了规定刑事律师专职犯罪的条款,“有问题”,“侦查人员、鉴定人都有可能作伪证,证人同样可以作伪证,为什么单单只针对刑事律师?”当事人不懂法才请律师,去会见时当然可以告之其在法庭上怎么说话,如果这样就是“诱供”,那“太可怕了”。

  “这个条款长期以来收到质疑。”李春光说,“只规定辩方,不规定指控方,这是有立法歧视。此外,它规定笼统,标准不明确,罪状模糊,容易带来执法上的随意性,大大增加律师执业的风险。”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冯卫国教授认为对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实施的严重的伪造证据、妨害证据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必要的,“但是否有必要专门规定一个罪名,确实值得商榷”。他表示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在立法价值、立法技术、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导致自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取消第306条的呼声一直不断。

  查阅世界各国刑法,对于伪证罪,记者了解到大多数国家并不直接针对律师,而是将其与侦查、检控等司法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在日本和德国,刑法都将妨害证据罪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而我国《刑法》却专门为律师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

  从立法技术层面看,冯卫国认为,该条规定也缺乏必要性,“因为对律师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按照其他的罪名也是可以处理的,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罪名,造成法律的重复性规定”。

  案件篇

  王一冰案

  蒙冤入狱 两年后无罪释放

  “李庄案”还让很多人想起了发生在上世纪末的云南“王一冰”案。

  据《南方周末》报道,1997年12月,律师王一冰因涉嫌伪证罪被检察机关拘传;此时距离写进306条的97刑法实施只有两个月。

  1997年5月初,云南省弥勒县22岁的农民何桂芬找到王一冰,请求他代理她未婚夫童金祥的一个案子。童因涉嫌爆炸罪已被逮捕。

  案情是这样的:1997年4月9日晚,弥勒县西一乡财政所员工罗某的宿舍发生爆炸,房屋炸毁,未造成人员伤亡。县公安局调查认为童金祥的嫌疑最大,因为罗某曾是何桂芬的情人。于是县公安局把童带去讯问,童拒不承认爆炸是自己所为。

  但后来童金祥又向公安机关承认是自己炸的,公安机关于是对童实施了逮捕。

  童一被抓,已经怀孕的何桂芬就急了。她对自己的姐夫说,她向公安局说了假话,是童金祥怕她也被公安抓进去,叫她撒谎。5月7日,在昆明天泰律师事务所,何桂芬办了委托手续,在接受律师询问时陈述:童金祥在爆炸发生的当晚一直和她睡在一起,童是冤枉的,并在所作的笔录上签了字。

  在看守所,童金祥对王一冰说爆炸案是他干的。之后,王一冰为童金祥准备了一份有罪的辩护书。

  5月28日上午,何桂芬将童金祥写给王一冰的一封述说自己无罪的信交给王一冰。到弥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童金祥案时,被告童金祥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爆炸行为。何桂芬也当庭翻供。

  不久,何桂芬因涉嫌伪证罪被拘留。在检察院,为推脱责任,她一口咬定是王一冰教唆她干的。

  1997年12月11日,王一冰也因涉嫌伪证罪被拘传,14日被逮捕。后来弥勒县检察院认为王一冰涉嫌强奸何桂芬。

  1997年12月13日,弥勒县检察院对王一冰进行了活体检验。检验结果却似是而非,强奸无法认定。

  但检察院认为王一冰玩弄女性的事实是存在的,并认为这就是王一冰卖力策划、教唆何桂芬翻供的真正原因。

  1998年11月,弥勒县检察院以涉嫌伪证罪对王一冰提起了公诉。1998年12月3日,弥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一冰无罪。1999年12月1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何桂芬在聘请律师之前就产生并实施了翻供行为,原判认定王一冰积极帮助证人实施翻供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依据不足,驳回抗诉,王一冰无罪。此时,王一冰已被逮捕了2年。

  本组报道期间,记者试图与王一冰夫妇联系,但所有接触到的律师都表示自己听说过此案,与这对夫妇却没有直接的往来。直到记者联系到两人早年所在的律所,才被告知王一冰已于几年前病逝。

  邓华案

  民警提供毒品案线索律师被判非法获取秘密

  据媒体公开报道,2006年初,昆明律师邓华认识了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女民警唐某。当年4月份的一天,唐某突然给他发来短信,大致内容是,重庆赵某运毒45克,刚被抓。邓华被聘请为辩护人。2006年8月间,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罪名构成,处以有期徒刑10年。赵服判,未提起上诉。

  此后半年间,邓华又从唐某处,两次获得毒品案线索,并顺利地成为辩护人,直至案件审结。通过办理这三起案件,他总共获得律师费22000元。
  2008年5月22日,邓华被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拘留,原因是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邓华的辩护律师提出,邓华并不具备铁路系统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应该由铁路检察院来实施管辖权。2008年9月2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定邓华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由于其罪行较轻,故免予刑事处罚。邓华不服,提出上诉。当年底,昆铁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邓华的官司,业界普遍认为其无罪,一名律师说,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提供的一些简单信息,去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由家属自行决定是否聘请该律师为其亲人辩护,这在业内根本就不是什么秘密。

  在律协的支持和协调下,邓华开始了申诉。“此案目前还在申诉阶段。”省律协刑委会主任万立说。

  策划/统筹 本报记者:郭敏 (本文来源:云南信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