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陈述“藏头”暗示被逼认罪?(北京青年报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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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陈述“藏头”暗示被逼认罪?

2010/02/06 03:43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北京青年报    李晨

  法庭最后陈述引发联想 律师证实李庄做了六点陈述但拒绝透露具体内容 网上现澄清帖呼吁抵制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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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庄案

  本报讯 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二审庭审当庭认罪但坚持上诉的“大逆转”引发公众猜测。他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说的6句话,昨日也在坊间引发新一轮联想。有人认为这是李庄的“阴谋”,6句话的第一个字连起来读就是:“被逼(比)认罪缓刑”,似是在暗示什么。但昨日晚些时候,在天涯《法律论坛》法治时评栏目中,出现一篇澄清帖,该帖引用多条论据显示:李庄没有做所谓“藏头诗”,让大家不要盲目联想。

  该帖提到,“李庄案二审结束,法理的争论还将继续,但是事情的发展可能告一段落;但是今天一个帖子重新吹起溅落的尘埃,说李庄二审时的最后陈述是一首藏头诗。”文中认为,李庄到底有没有做藏头诗?法律人不应盲目跟风,追求事实本源应该是大家的信仰。

  记者注意到,这个帖子所说的“藏头诗”出处,就是指当时部分媒体报道出来的李庄二审法庭最后陈词(内容见新闻内存)。如果把这份陈述记录整理,每句开头和结尾就能组成音似的两句话。但媒体报道也在后面用括号加注,说明该陈词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述记录整理,个别字、词或有出入。

  ■律师:李庄确实做了六点陈述

  网友“土地低吟”认为,“李庄认罪是在玩‘阴’的。这六条里,没有一条是真正认罪的,而且每条都暗藏玄机,需要细细琢磨,但不难看出的是他的犯罪事实却没有任何涉及,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李庄认罪但却仍不放弃上诉,而且在最后陈述中还不忘重申:刑诉法规定,罪行法定,这是司法原则。李庄实际在给法庭出题,不是简单的脑筋急转弯,而是一道两头堵的选择题……”

  记者随后致电李庄律师高子程,他告诉记者,李庄确实在二审庭审的最后陈词中说了六点陈述,“但具体这六句是什么,我无法进行答复。”

  ■调查:最后陈述记录版本不一

  记者从网上调阅了当天各媒体有关李庄案的报道。有关李庄最后陈述部分的内容大致有三个版本。由于进入法庭后只能带笔和本,因此每位记者的记录都或多或少有些出入。除了被曝“藏头”的版本,记者发现,在这些文字记录中,有的是可以牵强连上的,但大部分都根本不成句。另外在李庄的辩护人陈有西的助理李道演博客上,他记录的李庄六点陈述也无法连成通畅的语句。

  ■律师:期待二审改判意外出现

  高子程律师虽没有正面回答记者有关“藏头陈述”的问题,但给记者发来了他的庭审发言节选。“李庄突然认罪令人震惊,我可以有多种推测,原本无罪的李庄,面对进一步证明指控不成立的四份新证据,若依旧以认罪为代价换回原本应有的自由,则是李庄的悲哀!是中国律师业的悲哀!”

  他表示,“李庄案在辩护人提交二审辩护词后的发展变化令人惊讶”,辩护人只能尽量负责任地辩护以完成应有职责,“期待二审改判意外地出现”。“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只有以承认‘有罪’为代价,将是法治的黑色幽默。黑白相间的熊猫,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必须承认自己是全黑的狗熊,才能获得自由,有可能最终是本案最大的悲哀!”

  有媒体报道,在前日的庭审中,李庄多次提到“认罪”,并且表示以后不翻供,不接受媒体采访。对此,高子程称自己并没有听到李庄有这样的说法。

  “不能让谣言无限扩张,有良知的人应该对谣言坚决抵制。”一位网友留言说。

  新闻内存

  李庄法庭最后陈述“藏头版”

  一、被刑事拘留以来,对我的思想触动很大,在各级组织各级领导的耐心教育下,我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职责,缺失了一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基础。

  二、比较其他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更应该顾大局、识大体,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今后我要努力学习,彻底诀别过去。

  三、认真反思(这里我要插一句话,我确确实实没有说过龚刚模被樊奇航敲诈,只说他被黑社会敲诈——记者注:这是李庄针对公诉人的一个说法的解释),龚刚模案,浪费了极其宝贵的司法时间,属于思想不纯立场不坚。

  四、罪行法定,这是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注重事实、法律研究,不应偏听偏信,甚至在大是大非面前执迷不决。

  五、缓慢的思想转变,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为今后的人生吸取了丰富经验。我要吸取教训,追求未来应有的精神境界。

  六、《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罪犯保护人民,我将永远牢记在心。这也是公民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今后无论如何我将为社会做积极贡献。希望二审慎重对待我的上诉。

  (据李庄法庭最后陈述记录整理,个别字、词或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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