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政府与开发商合谋禁止农民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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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政府与开发商合谋禁止农民卖房

2010年01月27日 09:21凤凰网财经【 】 【打印共有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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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但农民权利不能局限于土地问题

张曙光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席

农民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是土地问题,但是农民权利绝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土地问题,而是一系列的问题。因为中国农民总处在我们社会最底层,是权利受到不当限制和侵犯最严重的一个群体。这个问题在中国很严重。

一﹒打破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不当限制和侵夺

农民权利有多种,首先是土地权利。在现有的法律的框架中,对农民土地权利不合理限制相当多、相当厉害,对农民权益的剥夺也相当严重。我们可以看看政府制定的管制办法,不光是在诸如《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文件之中,而且还有相当多的政府文件,尤其是最近几年来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室有关土地问题的文件。农民的土地按照用作分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建国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这两部分土地权利的变化是不一样的,从农业用地来看,是缓慢的朝前走,现在农地流转已经没有法律限制,而建设用地则是往后退了,实际上1998年是一个界限,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地价的升值,城市周边的土地就成了争夺的对象,如果说农地有用作限制,那么,建设用地就没有改变用途的问题了,但是,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盖商品房,城里人也不再能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盖房。所以,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这两块不一样了,甚至进而限制了农民的住房权利,农民的房子只能卖给农民,不能卖给城里人,这还算是什么私人财产?所以,“小产权”房有两个概念,大概念是农民的房子都是小产权房,小概念就是农村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商品房。

比如,北京宋庄画家村,法院判决画家购买农民的房子是不合法的。直到现在,宪法上明确规定,房子是私人财产,不能买卖算什么私人产权啊?土地是公有的,房子从来都是私人产权,你看看,这已经倒退到什么地方去了?由此可见,改革30年到今天,土地的产权问题,还是政府手中的一个政策变量,他可以随意的改变它,今天可以这样,明天可以那样,这个事情很明显。

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剥夺集中反映在征地问题上,这一点大家都清楚了。明摆着这是政府的侵权行为。我觉得,现在有一个潜在的危险,就是很多地方搞的所谓宅基地换房的城乡统筹,实际上这是变相征地。我调查过重庆和天津的城乡统筹,比如,那里搞的示范镇建设, 12个村,1.2万亩宅基地,3600亩用于建新村,让农民上楼,另外的8千多亩地,市政府4000亩,区政府两千亩,镇政府两千亩,分了,都变成了国有土地。如果说征地是明目张胆的剥夺,那么,现在的城乡统筹把农民搞得迷迷糊糊,先给你点好处,做法还相当民主,来征求你的意见,宅基地换房,让你上楼,其实把土地弄没了,这样做虽然是保证了农民的住房权利,但却剥夺了农民的土地的权利。要知道,住房权利和土地权利不仅是不同的财产权利,而且是农民不同的生存权利。

大家知道,在住房商品化改革以前,城市实行的是公有住房制度,这种住房制度比农村的制度落后,效率制度更差,现在反过来,城市的住房制度比农民的住房制度要先进,要有效率,因为农村实行一户一宅,一户农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你把房子卖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转移给购房者,你就再不能取得宅基地了,城市里面不一样,我可以买一套住房,也可以买多套住房,中国人可以买,外国人也可以买,可以买多套,也就有了多个房基地的使用权。你想想,城市这些年的大发展,住房商品化是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力。住房商品化以后,房子解决了,而且城市的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了,中国的经济也发展了。商品化改革以前,我和妻子分居12年,来北京以后,在经济所办公楼的洗澡间里面住了六年,我小孩上学校,就在窗台趴着写作业。但是现在你再看,住房商品化以后,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从1978年的6.7平方米,2005年达到了人均26.1平方米。

现在农村发展落后,就落后在这个地方,政府管制太多,市场化改革受到限制和阻碍,如果放开,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我想不难预知。可见农民的财产权利,一个是土地权利,一个是住房权利。现在的住房权利,城里人的商品诱导房是“大”产权,农民的房子是“小”产权,只能卖给农民,不能卖给城里人。这是什么逻辑?农民卖自己的房子,就像农民卖菜、卖粮食一样,公平交易,自由买卖,不偷不抢,不欺不骗,但是现在咱们政策在限制,不能买卖,限制交易,同样,城里人向农民买菜和买房也没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不允许?原因在于这两个交易背后的关系不一样,农民卖菜卖粮是农民和农民的竞争,而农民卖房是和开发商竞争,你卖房动了开发商的利益,咱们政府要从开发商那儿取利,与开发商合谋,当然不允许你卖了。

现在改革开放30年了,市场化改革30年了,农村的宅基地和住房仍然是自给自足,还处在自然经济形态,农村经济自然发展不了。可见,维护农民的土地和住房权利,推进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商品化,是农村发展和繁荣的必由之路。

二﹒农民应当享有普通公民的一切权利

农民应当享有其他公民的一切权利。这些年,个人的公民权利受到很多限制,城里人的公民权利受到限制,农民的公民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在一定意义上说,农民还没有取得一个公民的资格,说是二等公民。第一个是城市化,你可以看到,中国现在的城市化是个半拉子城市化,统计上说中国的城市人口达到了45%,实际上只有30%,你把这些进城的农民都算在里面,他们是城里人吗?这个事情变成了什么样子,农民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霏发展需要了,让你大地进城;经济遇到困难了,就让你回老家,中国农民连个迁徙的自由权利都没有。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小规模的人口迁徙,咱们一系列问题都解决不了。不要说政治上的问题不能解决,经济上的问题也解决不了,比如,不是说要启动内需吗,怎么启动呢,靠家电下乡,靠发消费卷,行吗?其实,真正的启动内需,还要实实在在地推进城市化,减少农民,使进城农村人口真正变成市民,具有霏人的思想观念和消费方式,才有可能。

刚才讲了选举权利和财产权利,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社保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是一个公民权利和宪法权利,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公民到了退休养老的年龄,就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基本医疗保险也是如此。尽管它的产生是工人运动的结果,是政治家为巩固统治而做出的安排,但是发展到今天,已经变成了一项人人享有的公民权利。但是,我们现在是城里人可以享有,而农民不能享有。咱们现在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既然是公民权利和政府现任,那么国家财政就要承担,由于我们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还不富裕,咱们从最低水平做起,但必须人人有份,包括农民在内,首先把这个框架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