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人体试验?记者:袁玥 《科学新闻》2010年第1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43:22
谁来监督人体试验?

  学界对于探索性医疗一直存有争议,很难达成完全的共识,但是必须坚守的
是科学规范,这是探索性医疗技术成立的基础和前提

  记者:袁玥
  《科学新闻》2010年第1期

  不久前在清华大学举行的一次小型报告会上,武汉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
师肖传国在介绍他独创的手术方法时表示,这项疗法在2008年4月从美国国立卫
生研究院(NIH)获得了对肖氏反射弧“进行临床应用的批准”(事实上,NIH不
具这一权力)。然而早在“获批”之前,肖传国已经在众多病人身上实施了这种
新型的手术。

  在未获得临床批准之前,一种新型的手术能否在病人身上大量使用,其操作
方式、过程是否符合科学规范、伦理道德?对于这类具有科研性质的、探索性的
医疗技术,在从科研阶段推向临床常规应用的过程中,都应该遵循哪些规范?

  探索性医疗≠试验性医疗

  一个患不治之症的病人要求医生用未经证明的疗法去治疗,医生也想碰碰运
气——说不定可能有效。这不是研究,研究必须采取随机对照的科学方法,由此
获得的数据是评价该疗法是否安全有效的证据。

  “根据已有的临床治疗办法,肖氏神经吻合术或开颅戒毒的手术都属于科研
性质的探索性医疗,而不是试验性的。”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
主任翟晓梅指出。

  根据翟晓梅的介绍,探索性医疗是由医生启动的,目的是获得普遍性的知识,
例如用手术A治疗患B病的病人是否有效。而试验性医疗是不存在常规临床治疗方
法,但从以往的经验和科学理论中认为可能有治疗效果的疗法,通常是为了解决
个案。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邱仁宗分析:“试验性治疗即使有效,
那仅涉及个案,也许经过一些个案都比较有效,那就可以做一个回顾性研究,但
回顾性研究获得的数据不能成为证据,这时需要立即转入随机对照试验。”

  对于探索性医疗来说,由于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差异较大,因此外科医生在
对医疗方式进行改进的同时,并不一定能够同时阐明机理,也不一定能够做大量
的动物试验,毕竟动物与人体差别很大,建立良好的试验动物模型可能比较困难。
一般而言,外科医生主要通过看文献了解当下最新的理论进展,由此结合自身的
实践探索,并不等到一个动物模型已经建立好了才开始做,这是一个相互借鉴、
补充的过程。

  在卫生部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之前,对动物实验并没有明确
要求,没有官方标准,因此只能凭借医生个人的伦理意识和医院的管理是否严格
来约束,此前上海、黑龙江、广州曾有相关规定,但在执行当中有难度。教育部
“探索性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的法律规制”项目负责人、广东医学院副教授李大平
认为,“动物试验在科学规范里应该是必须的。虽然没有明确要求,但如果发生
事故,没有做过动物试验肯定是有过错的。”

  他认为探索性医疗的标准程序应首先遵循科学原则进行动物实验、统计分析、
发表文章;然后向医学会申请许可,接受伦理审查;在征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后才
能进行手术操作。在进行了一定数量的实践之后,进行数据分析和总结,而后由
专门机构予以承认,并许可推广。“不过现在中国还没有后面的这个程序,所以
在探索性医疗何时向公众推广上,只能依靠医者自律。”他说。

  科学规范有共识也有争议

  学界对于探索性医疗一直存有争议,很难达成完全的共识,但科学规范依然
被各方强调。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副教授张新庆态度明确:
“科学规范是探索性医疗技术成立的基础和前提。”

  探索性医疗需同时符合科学规范和伦理规范,这是翟晓梅的坚定主张,“科
学上符合规范的,伦理不一定符合,但科学上若不符合规范,则伦理一定不符
合”。

  要符合科学性,就必须使这项技术通过同行评议,得到同行的认可,比如在
同行评议期刊上发表论文。目前而言,在保证科学性方面,同行评议是一种行之
有效的方式。当然论文获得发表并不代表同行一定给予了认可。“同行依然会进
行争议。到底怎样判断同行是否认可,需要个案分析。”清华大学科学与社会研
究所教授曹南燕说。

  困扰外科医生的则是严格的医疗研发程序,不少外科医生认为,不能按照新
药开发的标准来要求一个新型的手术,创新性手术非常复杂,是一种技术革新,
难以严格地按照新药临床试验的要求去做,手术的改进也不一定要通过动物,甚
至不一定需要同时进行的、多中心的严格对比试验。医生们似乎更强调经验积累,
通过征询病人的同意来慢慢积累新手术的病例,在他们认为是一种随机对比试验,
经过一段时间后再统计新手术和传统手术方式的疗效、风险和费用等多方面数据。

  “这种方法可能从动机上是好的,但伦理上很不可取,因为知情同意若仅在
医生和病人之间进行,便不能保证信息的充分和透明,由于信息不对称,病人可
能被医生所使用的‘国际领先’‘前沿’等用语误导,难以进行全面客观的考
量。”张新庆认为。

  伦理规范主要由医院把握

  对于科研性质的、具有较高风险的手术,患者的身份就是受试者。科学性得
到保证的基础上,在进行人体试验以前,须要来自外界的伦理监管,至少医院内
部的伦理委员会必须介入。在伦理规范中有一整套操作程序:首先,必须对手术
做风险/受益比的评估,以确定是否让受试者冒险;第二,必须将手术的利害得
失、风险和受益告知患者,并取得知情同意;第三,整个过程产生的费用不应由
患者支付。

  “在发展科技中,我们必须牢牢记住:要关注受试者的权利和利益。”邱仁
宗指出,对于这一类手术应该在开始前就制订详细的研究方案,并经过医院的伦
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医院的伦理审查委员会一开始就应介入。

  对于探索性医疗的伦理管理,美国主要依靠地区性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且
有一个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来对各地区委员会进行资格认证,都是民间管理。
中国也试图仿照美国这种民间的外部监管,卫生部前不久就提出,要求第三类医
疗技术在开展前都要上报给包括中华医学会、预防医学会、口腔医学会等几大医
学会来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科学性与伦理规范。

  但是,目前上报各个学会进行审查的项目并不多。李大平分析,一方面是因
为规定颁布时间不长,而更重要的是规定所涉及概念不清晰,“何谓探索性医疗
还没有明确界定,技术是否成熟也没有明确标准判断”。

  因此医院在什么项目需要上报、是否上报等方面很茫然。另外,从法律层面
看,中国对探索性医疗技术的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卫生部在2009年3月颁布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探索性医疗列为第三类医疗技术。第三类医
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或者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重大
伦理问题或者高风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但该办
法同时规定“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因而,在卫生部已经发
布的规章制度中,唯一涉及了医疗技术临床试验管理的只是2007年1月11日起施
行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而该办法只对医疗技术临
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作了泛泛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中国对于探索性医疗的伦理
审查主要是医院内部进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申请“973”“863”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课
题时,如果涉及人体、医疗问题,都要求所在单位先进行伦理审查,然后同行专
家在评议的时候一边评议科学性,一边也要看伦理方面的材料,这实质上做到了
一种外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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