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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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教材中的案例4.45和案例4.46是两个很好的案例分析;它们都具体讲述了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正确对待评标和定标的问题。
用我自己的话,来简单描述一下问题和参考答案。
案例4.45说的是某公路施工招标。评委会对于招标人A所报的工程量清单错误,没有核对(原应该28456平米;A的报价计算成8456平米),并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30号令规定的三种情况,目前都不存在;招标人只能选择推荐的A为中标人。
第二种意见:A为非响应投标,应该拒绝,应该否定。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为中标人。
第三种意见:A为非相应投标,评标委员会推荐错误;本次招标无效;应该重新招标。
教材仔细分析了以上三种意见,指出: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招标人接受评委会的推荐,是有前提的,就是评委会的按照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教材指出:应该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纠正评标委员会的错误,重新排名;然后按照新的排名,招标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对于案例4.46.这个案例讲的是:三家投标人的得分汇总,评委会计算错误:
第一候选人A :  91.10分;
第二候选人B : 89.80分;
第三候选人C : 88.70分。
招标人核实的结果,应该是:
第一候选人A : 88.90分;
第二候选人B : 90.60分;
第三候选人C : 88.70分。
对此推荐意见,如何处理,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坚决按照27号令的规定,选择A为中标人。第二种意见是不能那么做;应该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纠正评委会的错误。
教材分析和批评了那种看似符合法规的做法,似乎把责任推给了评委会;但是,那样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违反了科学的原则。
教材这样分析具体问题,给我们树立了科学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典范。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的学习,应该加深从实质上理解并且“掌握”法律法规的精神,而不是简单机械的理解和套用法律法规条文,去处理实践中问题的观念。这是该培训教材以及本案例分析的最大亮点。
但是,美中不足的是,教材中的参考答案还有欠妥的地方。
首先,应该说,30号令和27号令执行多年,应该看到其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对于招标人只能选择评委会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的规定,不仅否定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而且,过于绝对;像这里举出的评委会错误,就不在三种情况之列,所以,导致个别人机械地执行,不顾及实际效果。笔者以为,30号令和27号令等文件,将来应该根据实践情况,适当进行补充修订。
当然,教材编写的专家学者们,无权修改有关政令;在没有确定变更之前,大家考试的答案,还是得以有关政令和教材为准。
第二点,如果真正从落实各个有关当事人的责权的角度来看,问题还有一些: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招标人对它有何要求?它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评委会是一个临时机构,一般的,提交评标报告后,评委会就解散了;投诉它,有何意义?招标人可否通过向监管部门“申诉”来纠正这类问题?
不管怎么说,如果,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只是有个别计算错误;不应该导致重新招标。那样的做法,对于评委会的错误,定性不正确;对于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来说,既是不公,又导致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还不见得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