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自治领域 对抗特殊利益集团--赵启强的BLOG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18:22
拓展自治领域 对抗特殊利益集团 赵启强 发表于 2008-5-5 20:53:00 

作者:赵启强、秋风

新快报记者 苏少鑫 特约记者 石勇

改革司法体系依法治国

:没有社会公正就没有社会和谐,而如果没有什么能约束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不可能有和谐。因此,追求“和谐社会”就必然是追求社会公正,并确保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您看来,我们还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秋风:若政府权力不受限制,则单纯推进投票式的民主,很可能无助于保障公民权利;在政府权力不服从法律的情况下,权力从地方政府转移到中央政府,也未必能够保证社会的和谐。

因此,在现实的约束条件下,最可行、也最有效的改革方案是推进司法改革,改革目前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不受地方控制的中央司法系统。这套系统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全国范围内平等地执行全国性法律,尤其是涉及到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宪法与法律,确保公民的权利、利益不受各级政府随意侵犯。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约束地方政府权力的过程,这样的执法过程可以确保全国在政治上的统一,确保地方政府有效地执行全国性法律、政策与政令。

赵启强:今天,中国面临着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资本在没有权力制约和社会自我保护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对社会的榨取和掠夺当然是首要问题;但这个问题也不能掩盖另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庞大而无所作为的权力,过多地消耗社会财富、将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步。无法无天的资本和腐败的权力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是致命的;我们一方面要敦促权力作为,让其遏制住资本本性中的贪婪和霸气,又要警惕权力的过度膨胀和腐败。因此,法制的建设和政府的廉政建设迫在眉睫。

六中全会公报提出的诸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中,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依法治国”放在首位,就是对法治的重视、对民主权利的重视。这给了我们希望———用法律制度管人,用法律制度管事,用法律制度管资本,用法律制度管权力。

“国有垄断资本集团”操控权力

:这段时间,舆论普遍关注“特殊利益集团”。对于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秋风:利益集团并不可怕。任何现实的政治共同体,都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相对于公共利益,任何利益群体、集团的利益都是特殊的。

但是,假如一个社会的政治法律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不同的群体、集团在政治上、法律上不平等,有些利益集团中就会成为“特殊的”,也即,他们享有特权。它们就可以支配规则的制定与执行,其他群体对于他们则没有多少讨价还价能力,好处全归自己,成本全由他人承担。

在权力主导社会、控制资源的社会中,政府官员就必然是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而种种其他特殊利益集团,也是按照其与权力的亲近程度而享有不同的特权。

因此,消除特殊利益集团,或者说控制利益集团使之不能要挟公共利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效地限制权力。这既需要制度设计,引入制衡机制,让权力对抗权力,从而使之服务于公共利益;但也需要社会深化、拓展自治领域,积累对抗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使之不能随意侵害自己权利和利益。

赵启强:“特殊利益集团”在学理上的概念比较模糊,我想,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地方政府很多已形成一种与国家和人民利益背道而驰的“自利性组织”。以对社会的危害性论,这种政府管理部门的部门利益化”,甚至超过了非法的贪污腐败,因为它能合法地依据某些地方法规、部门规定对公众实施公开掠夺;这是最无风险的掠夺,即使上级查出,也不会追究个人责任。

十多年前,只是主管财政、人事的要害部门才会令人趋之若鹜,许多清水衙门是无人问津的;而今天,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都有“金饭碗”可端,可见,“特殊利益”的扩大化和公开化;

最庞大、最能影响国家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特殊利益集团”,是某些“国有垄断资本集团”,如金融、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它们长期或占有雄厚的国有资产、或盘踞在公共资源高地而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从而享受到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前些时媒体披露过一个高速公路收费员的月薪高达8000元。普通收费员如此,那么,这类特殊利益集团的高层到底攫取和占有了多少公众财富?!

随着“国有垄断资本集团”在中国经济领域“被依附性”地位的加强,它不仅影响和规定了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同时还试图影响和规定未来中国的政治结构。它的利益追逐正在从经济转向社会政治领域;这些年,要求政府放权的呼声,大多是这个集团发出的。在这种时候,我们也跟着喊放权,无疑是羊群要求为虎狼解开枷锁。

我们在谈论“特殊利益集团”的时候,不能只看到权力的参与和权钱勾结;“国有垄断资本集团”不掌控政府权力,但它对其它经济成分、甚至对权力本身的操控是轻而易举的。还要说明的是,这个利益集团的高层不仅享受着严格的行政级别待遇,其中许多本来就是官员出身。因此,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对权力体系的渗透,对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左右,有着先天的优势。可以说,在这个超强势的“特殊利益集团”面前,社会的呼声和权力的干预是软弱无力的。

底层并不需要特别的照顾

:最近,有不少关于政策制定必须向底层倾斜的呼声,比如有法律专家提出对于民工初犯应给予轻惩的建议,《南方周末》也有文章提出“执政党将靠制度获取底层声音”,对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秋风:在弱势者遭受严重损害之后,人们的本能反应就是给弱势群体以格外的照顾。但是,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对任何一个群体的格外照顾,都意味着对其他群体不公,损害其他群体的权利和利益。它必然导致一种恶性循环:遭到损害者终有一天会形成强烈反弹,社会就总是在一部分享有特权而另一部分被剥夺权利的状态中。

因此,底层恐怕并不需要特别的照顾,他们所需要的只是得到自己本来就应当得到的,也即平等的权利,法律的平等保护。正义是社会唯一稳定的基础,正义的制度就是其内在地具有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并让一切侵害他人的人遭到惩罚。正义应当是治理及变革的唯一指导原则。

赵启强:最近几年,领导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关怀引人注目,并切切实实地制定了许多向底层倾斜的法规政策,如取消农业税、废除收容制度、改善农民工的生存条件、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但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并未彻底改善,尤其在强势资本的违法行为面前,雇佣者的权益保障越来越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

在这方面,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应该切实有效;另一方面,社会的自我保护机制也是捍卫弱势群体的一个重要渠道,比如工会对工厂主的监督、抵制作用。前几天,中央电视台的新闻报道,截至9月,今年参加工会的农民工已经超过六百多万。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总数已达到2000万。这是令人欣慰的数字,但问题是,如果工会组织和工会领导人不能独立于雇主而存在,工会负责人怎么可能为了工人的权益,去与给自己发工资的老板作斗争呢?

改革司法体系依法治国

:没有社会公正就没有社会和谐,而如果没有什么能约束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也不可能有和谐。因此,追求“和谐社会”就必然是追求社会公正,并确保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您看来,我们还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秋风:若政府权力不受限制,则单纯推进投票式的民主,很可能无助于保障公民权利;在政府权力不服从法律的情况下,权力从地方政府转移到中央政府,也未必能够保证社会的和谐。

因此,在现实的约束条件下,最可行、也最有效的改革方案是推进司法改革,改革目前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不受地方控制的中央司法系统。这套系统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在全国范围内平等地执行全国性法律,尤其是涉及到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宪法与法律,确保公民的权利、利益不受各级政府随意侵犯。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权利的过程,同时也是约束地方政府权力的过程,这样的执法过程可以确保全国在政治上的统一,确保地方政府有效地执行全国性法律、政策与政令。

赵启强:今天,中国面临着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资本在没有权力制约和社会自我保护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对社会的榨取和掠夺当然是首要问题;但这个问题也不能掩盖另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庞大而无所作为的权力,过多地消耗社会财富、将社会管理成本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地步。无法无天的资本和腐败的权力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是致命的;我们一方面要敦促权力作为,让其遏制住资本本性中的贪婪和霸气,又要警惕权力的过度膨胀和腐败。因此,法制的建设和政府的廉政建设迫在眉睫。

六中全会公报提出的诸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中,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依法治国”放在首位,就是对法治的重视、对民主权利的重视。这给了我们希望———用法律制度管人,用法律制度管事,用法律制度管资本,用法律制度管权力。

秋风:独立学者,现居北京,主要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宪政历史与理论及中国古典思想。著有《为什么是市场》、《立宪的技艺》等,译有《哈耶克传》、《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等十余种。在多家政、经报刊开设专栏。

赵启强:学者、电视台导演。现居上海,曾在莫斯科作过“中俄两国国有资产社会化比较”的研究。著有《历史·人·梦幻》、《光荣的荆棘路———改革家们》、《俄罗斯非国有化的启示》等。

(原载《新快报》20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