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利益集团”是社会和谐的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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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利益集团”是社会和谐的大敌  新华网
2006-10-12 14: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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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北京的一些观察家说,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鼓励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将采取措施抑制和防范由此衍生“特殊利益集团”,以免其损害公众利益和破坏社会和谐(10月4日《新华网》)。
所谓“特殊利益集团”就是一些有共同政治目的、经济利益、社会背景的团体和个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共同目的、利益而结成同盟。一般情况下“特殊利益集团”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垄断性,那就是几个托拉斯集团垄断一个行业,左右市场价格。
二是排他性,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掠夺和损害别人特别是广大百姓的利益。
三是狭隘性,过分强调自身利益,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和谐。
“特殊利益集团”一旦产生,必然要在政府部门及一些官员中寻找代理人,无论手段如何高明,花样如何翻新,都离不开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最终把许多领导干部拉下水,使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破坏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目前,“特殊利益集团”不但在政治领域寻找代理人,还把触角伸向学术领域,力图在经济理论上确定其地位。它在一些行业形成垄断结盟后,市场由他们控制,价格由他们左右,市场经济规律失去作用,百姓没有话语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核心的公平、公正原则失效。
正像深圳大学教授黄卫平所说的:“最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颇受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们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将于10月8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特殊利益集团”正是公平正义的拦路虎,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如果任其衍生和发展,那么,它不但要渗透到经济领域,而且要渗透到政治领域。最终要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防范“特殊利益集团”的衍生,就要努力实现决策科学化、决策民主化,使制定出的公共政策与公众利益保持高度一致;就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市场该管的事彻底放给市场,把维护公平正义、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就业、维护物价稳定、搞好法制建设以及关注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等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鼓励公平竞争,铲除滋生腐败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土壤;坚决打击商业贿赂,砸断“权钱交易”的链条。(余丰慧) “特殊利益集团”是社会和谐的大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