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总反腐讲话首提“斗争”,律师为李庄塑像恐难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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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总反腐讲话首提“斗争”,律师为李庄塑像恐难如愿
作者:崔士忠    文章发于:乌有之乡    更新时间:2010-1-16
胡总反腐讲话首提“斗争”,律师为李庄塑像恐难如愿
律师:重庆高院将来必会在大厅为李庄树立雕像
------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正义暂时以1:0领先
正义和邪恶,正在通过李庄案进行着殊死较量。
重庆法院对李庄的宣判(两年半),表明正义以1:0暂时领先,同时也标志着正式拉开了这场正义和邪恶惊心动魄大较量的序幕。
律师可能会说,凭什么重庆警方和法院就能代表正义,李庄和律师就只能代表邪恶?
因为律师代表的是黑社会和贪官的利益,无论从横向的世界惯例还是从纵向的中国5000年的历史来说,黑社会和贪官都是邪恶的代表和象征,代表贪官和黑社会利益的,当然是代表邪恶。打击黑社会和贪官的力量---重庆警方和法院,理所当然就是正义力量的代表。
尽管律师代表邪恶,但如果律师凭真本事免费为邪恶辩护脱罪,让黑社会和贪官逍遥法外,人民还是会佩服律师的坚定的邪恶立场和原则的(起码可以完善法律体系),可惜,律师却没有任何的立场原则,哪怕是邪恶的立场原则也没有,唯一的原则就是挣钱,无罪辩护、捞人,为邪恶鸣冤叫屈,都是为了捞钱。
这次较量的看点和意外,是令人吃惊和不可思议的,那就是代表黑社会和贪官利益的律师,竟然可以冠冕堂皇、毫无羞耻之心的为邪恶发新闻、论文和博文,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也许社会真的没有了是非善恶标准了。现在,邪恶唯一的遮羞布就是:程序正义。
律师们为了救李庄,先是签名上书,要求最高院介入,严查重庆警方;接着又抬出了刘少奇,说刘少奇无罪,李庄也必定无罪;现在竟然又抬出了他们心目中伟大的国家---法兰西。
作者是张培鸿的《只有李庄死,才能法治生?》的文章说:
“今天的法兰西,已经是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马尔泽布(律师)的雕像,矗立在法国最高法院的大堂中。一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放置一座律师的雕像,是极不寻常。”
“谨此提醒重庆司法当局:历史潮流浩浩荡荡,我们不想在将来重庆高院的大堂里,看到李庄律师的雕像。”
刚刚过去的2008年,律师眼中“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伟大的法兰西,粗暴开涉中国内政,破坏中国统一,公然在巴黎市政府大楼悬挂中国分裂势力疆独的旗帜,这些不知道是律师忘了,还是故意以邪恶为榜样的。
在律师的眼中,为了挣钱,只要程序正义,黑社会砍杀群众可以是无罪的,贪官贪赃枉法也可以逍遥法外,分裂祖国的外国主子也可以是伟大的,就连嫖娼的李庄也成了心目中可以树立雕像的英雄。看来,律师们是要和正义较量到底了。
现在看来,过去的“三讲”教育(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还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如果在三讲教育的舆论氛围下发生了李庄案,我想律师们是不会公开叫嚣律师可以不讲政治、不讲正义、不讲大局的吧。
但是,邪恶的力量是注定要失败的,重庆高院也是不会给李庄树立雕像的,因为就在2010月1月11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大会的讲话里多次提到,领导干部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要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如果贪官都能因为有李庄的“辩护”而逍遥法外,那反腐败的斗争必将会又一次流产。
胡总反腐讲话首提“斗争”,可见中央本次反腐决心之大,领导干部没有特权,律师难道可以有特权吗?就是上诉到最高院又如何?
套用《只有李庄死,才能法治生?》文章的开篇所说,“在这次汹涌的反腐败革命洪流中,可谓人挡杀人、佛挡杀佛,替贪官和黑社会违法辩护的律师,包括背后支持李庄的贪官,必将被人民送上审判台。”
律师,靠为贪腐和黑社会做无罪辩护、靠捞人挣大钱的好日之,也许永远的结束了。
其实,李庄案的程序正义也是没有问题的,少数律师的喧嚣,只不过是徒增历史笑料的小丑表演而已。
附:刑法专家解读李庄庭审七大焦点
焦点1
重庆有无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律师提出,李庄曾在江北区代理案件,与该区的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到重庆以外的地方审理,最好是移送北京。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法院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在刑诉中则不存在管辖权异议。李庄根本没有资格提出异议。按照《刑诉法》规定,此案不属财产犯罪,所以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案件在我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并无不当。
焦点2
李庄是否有权要求集体回避?
庭审伊始,李庄便以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提出让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集体回避。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对于回避,现行法律只规定了针对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不针对机关,李庄提出集体回避,是典型的于法无据。我国刑诉法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李庄没有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
而《刑诉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才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焦点3
被羁押证人的证言是否有效力?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人多次提出,检方提供的证人除一人在医院外,其他都被羁押,慑于警方的压力下才做出的证言,不具合法性。他们要求让证人到庭,特别是龚刚模本人。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高一飞: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只要不是同案被告人,就可以作为证人。证人涉嫌犯罪,可能被羁押,作为同案,他不能作证人,但对另案,他作为知情人就可以成为证人。同时,对证人的询问地点,可以在证人的住处或工作单位,也可以是侦查机关的办案地点,包括羁押场所。
焦点4
证人不出庭,是否影响证言效力?
庭审中,公诉方举示的6个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而李庄多次向法庭申请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否则证词不具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潘金贵:按照《刑诉法》规定,证人证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这里面包括证人出庭作证和书面证言。未到庭证人,可宣读书面证言。实际上,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强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本案中,公诉人依法调取了证人证言,法院也通知证人到庭,但对方表示不愿意。因此,公诉人在庭上使用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过错。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这是目前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辩护人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不符合惯例。
焦点5
李庄有无权利申请对龚刚模重新鉴定?
开庭前,法院提供了由重庆法医学验伤所作出的对龚刚模的司法鉴定书,而庭审中,李庄不予认可,要求由重庆以外的法医所重新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李昌林:申请重新鉴定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提起,二是案件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申请。本案中,李庄不是案件当事人,他根本没有权利代龚刚模申请鉴定,更何况是申请重新鉴定。而司法机关依职权申请鉴定则是可以的。
焦点6
没有造成妨害后果,是否构成犯罪?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律师提出,没有伪造出一份证据,检方也拿不出任何物质载体的伪造证据。因此,不构成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梅传强:妨碍作证罪无论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都不影响本案定罪,最多影响量刑。
焦点7
李庄是教授辩护技巧还是教唆作伪证?
庭审中,李庄声称他教被告人如何回答法庭提问,及展示伤口,是教授的辩护技巧,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不算诱导作伪证。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这两者的根本区别就是,不能把假的说成真的,把真的说成假的。具体地说,辩护技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尽可能去找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前提必须是真实的证据,不是篡改甚至捏造的证据。
记者 罗玺 田莉(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关键字:反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