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议拆迁条例难产之困: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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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议拆迁条例难产之困:农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2010年11月15日 08:4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6)  【字体:↑大 ↓小】

  专家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曾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教授,日前再次对与土地征收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有专家提出,先补偿后征收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也适用于农村土地征收,目前,农村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标准、农民生活补助不合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目前相关规定的补偿标准基数有问题,如果农村土地的用途是农业,那么农业用地的性质可以世世代代延续下去,如果要补偿,应该每年都进行补偿。

  从中期和长期来说,房屋拆迁无论如何都应当要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这是宪法、物权法、立法法都明确要求的。所谓法律保留,涉及最基本的财产所有权,对它的剥夺和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设定条件和程序。

  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这道理不仅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也适用于农村土地征收

  □视点关注

  本报记者杜萌

  “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城乡领域的征收、补偿、拆迁问题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土地征收(包括土地所有权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房屋拆迁法,统一解决征收、拆迁的条件、程序、补偿、安置标准与争议裁决及救济机制的全盘法律问题。”

  这是一年前——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的《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里的一段话。

  递交“建议”的消息传出,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通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时至今日,该条例历经9年,其原有框架被认为已不适应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而征求意见已近10个月之久,未有新政出台迹象。

  11月13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5位学者再次聚首,重谈城乡领域的征收、补偿、拆迁法律问题。

  “拆迁变法”

  公众高度关注但推动力有限

  “今天是唐福珍自焚一周年的日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

  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为了阻止拆迁,唐福珍在自家楼顶天台自焚,16天后医治无效死亡。尽管在唐福珍之前曾发生过多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但唐福珍事件仍激起社会关注。

  就在唐福珍入院抢救期间,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学者极度忧虑地思考着拆迁问题的历史与现实,他们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书中写道: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一直处于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之中,在这一进程中,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这些事件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激化了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房屋拆迁及其所引发的种种矛盾,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

  这5位学者注意到,“各级政府对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是高度重视的,也采取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标本兼治。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致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万多条。

  “这说明公众对国家拆迁政策的变化,一直怀有持续高强度地关注。”王锡锌对此给出的评判是,“应该说,在中国近年来社会制度调整的过程中,没有哪次制度的调整能够获得公众如此高程度的合议。”

  但让这位教授忧虑的是:“我们一直在强调公民社会的民众在现代社会转型中的推动力,而仅仅从拆迁变法中发生的个案来看,尽管我们可以看到它是在不断地增强,但这一年来,应该说民众的推动力在我们这个国家转型过程中还是弱的,它的推动力很显然还是非常有限的。”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法治频道 参与互动(16) 【编辑:邓永胜】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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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民意缺失致“新圈地运动”泛滥

    2010年11月16日 08:4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1)  【字体:↑大 ↓小】

      近日,肇始于2006年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因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不得不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旋即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成为众矢之的,甚至被贴上“新圈地运动”的标签。然而,追本溯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事实上恰恰是作为一项土地整理、利用和管理的创新模式被提出的,其宗旨就在于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此次,国务院的决定仅明令叫停相关违法做法,清楚表明这一制度具有潜在的积极意义。不过,这正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之处: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何以在实践中落入背离初衷,甚至走向反面的窘境,如何才能避免“真经”被“念歪”。

      近年来,某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管理为谁”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言行不一,究其原因是部门、地方利益在作怪。因此,在面对土地资源不断升值及其产生的巨大利益诱惑时,一些部门、地方政府利用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与民争利,就不足为奇了。要真正切断部门、地方政府与事件的利益关联,不仅要制止和打击个别官员在其中的腐败行为,更重要的是抑制部门、地方政府“敛财”、“捞政绩”等集体牟利冲动,建立合理、公平的公共财政体制,推行以惠民的服务性指标为主考核地方政府的做法。

      用地增减挂钩实践,暴露出的另一重大问题是地方发展中行政意志与农民意愿的冲突与矛盾。一些地方政府打着让农民过“好生活”、过“城市生活”的旗号,强迫强制农民“上楼”。“上楼”能真正过上好生活也就罢了,有些地方却出现了农民生活倒退的迹象。不可否认,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让当地农民、市民过上好生活,是当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职责,是件好事;农村社区化、农民城市化,也可能是解决目前农村农民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正缘于此,与某些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恶习相比,用行政意志和家长主义做派“送好处”的行动或说法更容易赢得同情和谅解。

      然而,用地增减挂钩实践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一似是而非的观念的危害性绝不亚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恶习,甚至可能是助长与民争利的强心剂。因此,对地方政府而言,关键和要害问题,不是只盯着某一好的结果和目标,更要放眼于实现这一结果和目标的方式和途径。必须认识到,尊重公民的权益,尊重农民的意愿,尊重个体的选择和生活偏好,同样是政府和官员为民提供福祉的真正体现。地方政府不仅要慎用发展权,更要注重使用真正契合农民意愿的发展方式。

      同时,从操作层面分析,用地增减挂钩实践引发的问题源于两类违法违规的交汇升级,一方面是获得试点权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根本没有试点权的地方擅自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累积和爆发,的确说明出这一制度当初安排存在某些粗疏之处,指向了老生常谈的制度质量及执行力问题。假若这一制度安排确立之初,主要不是作为行政系统内的事务安排,而是作为一项重要公共事务的调整,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假若增减挂钩制度设计中,不仅有“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原则要求,而且有切实可操作的规定作支撑,如村庄撤并的论证和听证、赋予农民必要的否决权等;假若原初就设置了针对违法违规的监督和追究措施,以及出现问题的纠偏机制……那么,今天这一制度给我们的或许就是信心和力量,而我们给这一制度的就是响亮的掌声!

      □法治观察

      杨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