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抗议一审判决 律师要求二审与证人对质(华商报 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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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抗议一审判决 律师要求二审与证人对质

2010年01月09日03:47华商网-华商报郝建国我要评论(0) 字号:T|T

2010年1月8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结果早在意料之中,得知宣判结果后,李庄的情绪稳定。”李庄辩护律师陈有西说。

审判长付鸣剑用了20分钟宣读完万言判决书后,李庄当庭大声抗议,表示不服判决。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表示,他们10天之内将提出上诉,二审时依然要求与龚刚模当庭对质。

本月5日,龚刚模涉黑案开庭,龚在法庭上未谈及自己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他同时极力强调,自己检举律师李庄教唆自己作伪证属立功表现。但龚案的二号人物樊奇杭却称他受到了刑讯逼供,并当庭翻供。樊的律师朱明勇说,樊遭受刑讯的具体情节和龚刚模向李庄陈述的情节几乎一样。

强人语录

李庄庭审最具争议“牛言”

2009年12月30日的 “马拉松”庭审中,李庄声音洪亮、滔滔不绝、针锋相对等“个性”表达方式备受关注,他在庭审过程中的“强势”作风和“牛人牛言”也成为最具争议的网络话题。但也有网友认为李庄有藐视法庭的意思。

“让公诉人一家去说”

“我提交5个申请,如果接受,我配合你们,否则我一个字不说,让我的辩护人也一个字不说,就让公诉人一家去说。”

“只要龚刚模出庭当面指证我教唆他作伪,我愿坐牢一万年。”

“我宣布……李庄无罪”

“所有证据都应当庭质证,公诉人刚才宣读的第二组证据没给我看,我完全可以认为你是照着《大众电影》在读。那我现在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李庄无罪,建议立即释放。我不给你看,你信吗?”

“我嫖宿了谁?你把名字说出来”

“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法庭陈述阶段,当公诉人指出李庄涉嫌嫖宿时,李庄抢话反驳。有网友认为,这起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相互侮辱的责任,应由公诉人承担,因为李庄是否“嫖娼”与当日法庭审理的“涉嫌律师伪证罪”无关。也有网友认为,李庄这样说话是“流氓口吻”。

李庄案一审宣判,陕西刑法专家贾宇称——

控辩平衡才能减少冤假错案

律师被判伪证罪,把重庆的打黑风暴引入舆论风口浪尖。一方面,一大批律师和法学学者为李庄声援,坚称其无罪;另一方面,来自草根的大量网民认为李庄是“黑吃黑”,支持判其有罪。

昨日,李庄案一审宣判后,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宇教授(以下简称贾)就案件审理、司法背景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以下简称记)专访。

关键证人都不出庭是一个遗憾

记:作为刑法专家,您个人倾向于李庄有罪还是无罪?

贾:李庄是否有罪,要由法院终审判决决定。仅从媒体公开的一审庭审情况看,我个人还不足以做出判断。如果李庄确实教唆嫌疑人说受到刑讯逼供,那就构成了伪证罪;如果只是正面问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这个很正常。不能说每一个律师都是依法履职的,正如我们不能说每一个法官、检察官都是在依法履职一样。一方面,我们支持律师的辩护权,但律师同样也要承担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构成违法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李庄是否有罪,与他收了当事人的多少律师代理费,或者道德上有没有瑕疵无关。

记:8名关键证人均未出庭,公诉机关称证人不愿意出庭,他们无权强制。这样的回应有没有法律依据?

贾:审判过程完全可以做得更好一些。证人都不出庭,造成社会上对审判公正性的不必要怀疑,是一个遗憾。证人有作证的法定义务,就本案而言,证人也有条件出庭,他们多是在押人员,法院发个通知让带来就是了。证人出庭,在法庭上接受质证,有助于法官了解更多、更准确的信息,对弄清事实真相很重要。证人出庭,也是司法公正、透明的要求。

 

律师依法“对着干”是法定本分

记:在您看来,李庄在法庭上算不算“张狂”?

贾:作为被告人,李庄享有自我辩护权和律师辩护权,他是否有罪,应该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决定——如果审判最终结果认为他有罪,大家就应该接受,其他律师应引以为戒,注意更加合法履职;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他有罪,法院就应宣布他无罪,这是对国家法治建设负责任的态度。

记: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是李庄的刑辩风格。刑辩律师为何总爱在刑讯逼供上挑毛病?

贾:现实表明,办理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刑讯逼供,所以刑辩律师找这个突破口很正常。刑讯逼供一旦被证实,证据的合法性即动摇,指控的犯罪事实缺少了证据支持,侦查机关陷入被动,侦查人员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找刑讯逼供的疑点并不可怕,因为最终有没有刑讯逼供,不是律师说了算,而是由法院审查证据来认定的。作为侦查方、公诉方,不能不让人家质疑,不要人家说你刑讯逼供,你就急。相反,你能做的只有好好办案,经得住律师挑剔。对付律师的“挑剔”,侦查方、公诉方唯一的办法就是不搞刑讯逼供。

律师依法与侦查方、公诉方“对着干”,是这个职业的法定本分,也是现代司法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不能因此对律师职业有偏见。我个人主张,司法机关不要把过多的注意力集中到收拾律师上来。对律师履职过程中的偏差,尽量用平和的手段纠正。没有确凿的证据前,千万不要动用刑事手段抗衡。

刑法第306条易成职业报复工具

记:律师能不能“为坏人说话”?这个职业代表正义吗?

贾:否认刑辩律师的价值,是对现代法治的不了解。刑事辩护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内容。律师只要站在合法的立场就可以,要求律师站在所谓“正义”的立场,不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设计。法庭上,控方作有罪、罪重指控,辩方作无罪、罪轻辩护,可以说都不站在公允、公正的立场上。但控辩双方各司其职,同时又相互制约,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保障司法的整体正义。居中裁判是法院的职责,只有法官才是代表正义的。

只有控辩双方平衡,才能保证事实的全部真相被揭露出来,才能减少冤假错案。因为担任“黑老大”的辩护律师,就把像赵长青这样的刑法专家都说成是“帮坏人说话”的“黑律师”,这种舆论十分有害。

记:李庄案促使刑法第306条存废成为法学界关注焦点。这样的关注有什么现实背景?

贾:如果仅从法律条文来说,很难说刑法第306条本身有多大问题。在司法制度完善、律师制度完备、法治环境良好的前提下,第306条不会对律师执业构成威胁。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刑辩律师履职困难,刑辩律师承受着很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现实危险。和控方相比,刑事辩护的力量太弱,第306条很容易变成个别司法机关进行职业报复的工具。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律师制度有很多需要检讨之处。不涉及具体的李庄案,我们需要帮助律师站起来,以便形成控辩平衡的格局,这是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

案情脉络

2009年12月10日

重庆涉黑疑犯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律师李庄造假

2009年12月13日

龚刚模辩护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被批捕

2009年12月15日

重庆警方认为李庄存在违法行为,李庄自称无罪

2009年12月16日

20余律师联名上书称重庆打黑存在违反律师法行为

2009年12月20日

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被提起公诉

2009年12月22日

重庆法院驳回李庄辩护律师有关异地审理请求

2009年12月30日

李庄案庭审从上午9时审到黑夜,持续16个小时

辩护门名词

“重庆速度”

2009年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13日被批捕,20日被检方提起公诉,30日出庭受审,2010年1月8日一审被判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李庄由替人辩护变为被告人,—些法律界人士称这样高效率的办案是“重庆速度”,几乎可以申报吉尼斯纪录了。

“检举有功”

2010年1月5日,龚刚模出庭受审,强调检举李庄教唆作伪证属立功表现。李庄的辩护律师认为,龚有无受到刑讯逼供事关李庄命运。李庄案是龚案的衍生案,应先审龚案再审李案,现在的审判顺序试图以李庄是否犯罪来认定龚是否具备立功表现,从而决定量刑。

“担心反咬”

“李庄案对我们律师心理影响极大,很受震动。律师需要有自保意识。即便全程录音,到时候他真要咬你,会说你剪掉了一段录音……”曾因追讨圆明园流失文物而闻名的北京律师刘洋,近日顶着压力,步李庄后尘赶赴重庆,为当地一个“黑老大”嫌疑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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