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会不失去乡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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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会不失去乡村?——从《正在失去乡村》一文说起作者:谭同学来源:中国乡村发现来源日期:2008-12-28本站发布时间:2008-12-28 10:42:03阅读量:123次    最近《金融时报》刊发了一些文章,力图推动中国土地私有化。其中有一篇说(Jamil Anderlini,”Losing the countryside: a restive peasantry calls on Beijing for land rights”《正在失去乡村:难以控制农民赴京上访诉求土地权》),中国正在失去农村的民心,到北京去上访的农民正在积极要求土地私有。该文表示,在中国的奥运之年,安全部门的人使用各种手段压迫农民对土地私有的正常要求。此外,该文还认为“土地国有”造成了腐败,同样也是“土地国有”造成“大跃进”饿死了3000万人,等等。文章也提到,温铁军曾指出土地私有化会加剧中国土地非农化,对耕地保护不利,但该文又反驳道,土地私有化能造就更有效率的农场。         我个人认为,这篇所谓的“现场”报道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信息,很显然有些问题是需要澄清的(姑且不论其关于农民上访具体过程的报道是否完全属实)。         第一,土地在中国对农民的意义现在应该要分两种,升值了的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营利的问题,未升值以及在将来很长时间内也看不到升值希望的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基本生存保障——从而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如果将第一类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与第二类农民对于土地的要求等同起来,显然是混淆视听。事实上,第一类农民已经不是弱者,而是社会的食利阶层,他们发牢骚、发泄不满实际上是因为自己与其他利益集团分“赃”不均。而如果推行土地私有化的话,大量产生的将会是第二类农民失去土地(生活当中的很多风险——例如疾病、灾害、经营不善,等等,都将可能使他们失去土地),从而会将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破坏掉。         当然,关于第一种失去土地的农民,是否要完善一种机制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我个人认为,这确实也是需要的。应该让他们适度从城市化后土地升值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好处。另外就是征地过程当中的腐败现象确实需要治理——不过,不要忘记了,对于整个中国的稳定、发展来说,这是一个相对小的问题,而第二种农民大量失去土地的话则是重大问题。我们不能因小失大,为了捡芝麻而丢了西瓜,由此来推行土地私有化。就长远发展来说,现在的土地制度不会使中国失去农村,反而是如按照《金融时报》推进土地私有化的思路可能会得到与此相反的结果。         第二,一个很显然的错误在于,该文数次提到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国有”。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该法第十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此表述,对于稍通中文的人来说,应该不致于会误认为农村土地属于“国有”。这难免让人怀疑,该文的报道是不是作者的精心“误读”,让人形成一种中国乃共产主义全能社会的印象,并在此基础上将之妖魔化,以论证土地私有的“文明性”、“民主性”和“一贯正确性”。         第三,另一个同样很显然错误在于,该文认定大跃进中饿死人的现象(姑且不论其数字是否准确)是因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造成的。事实上稍有中国历史常识的都应该知道,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管理体制中的官僚主义造成的,与基层干部的虚报粮食收成数据在前,在缺粮时又瞒报灾情信息在后,有着极大的关系(凡是没有这两种情况的地方,没有听说有出现直接的饿死人的情况)。         第四,至于此篇报道说,私有化能够导致更有效率的农场。我认为也是要仔细斟酌的,不能一概而论。就此问题,我们至少可以设想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让大资本介入农村土地,让大量第二种农民失业、失去生存保障(要知道,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们的农村人口中的大多数仍无法顺利地转移到城市)。这样,农场本身的效率肯定会比现在高,但是这样造成的社会问题是巨大的。所以,这种效率中国不能要。说到这里,其实我们要问一问效率为谁服务的问题。正如我们谈到“速度”时,要知道它是一个“速率”和“方向”的复合概念,只有方向正确时,对于施动者才有意义,否则速率越快则与施动者所需要的“速度”可能越远。同样,农场效率所产生的效益为大多数农民享有,才对他(她)们有益(从而也对中国的长远、健康发展有益)。否则,效率越高,对他(她)们的作用也许会是相反的(例如会将更多人排挤出农业,让他们走向没有稳定预期的“失业——找工作”的循环状态),从而对中国的长远、健康发展也不利。         第二种,不让大资本介入,农村土地经营仍是小农生产,那么“更有效率的农场”就不会出现。因为,小农生产的效率在清代中期就已经达到了最高峰,这已为包括黄宗智在内的许多农业经济史学家的研究所证明。后来的农业增产不是靠小农更多的劳动投入,而是依赖于大型水利设施的建设、优良种子的发明和化肥的大量使用而获得的。         我们有大量的经验证据可以证明,以户为单位使农村土地(哪怕是使用权)固定化的倾向(例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将会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这一生存保障(如在西南某些地区严格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结果许多农民需要以50%的租谷来获得土地使用权——其生存状况自然十分差,而整个社区的贫富分化也十分严重,社会问题突出),更何况土地私有化。         故而,依我个人的观点,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中国土地私有化。相反,我们可以在以上两种方案之外考虑第三种方案,即农村土地的重新集体化。一提到这个观点,可能不少崇尚自由的人士就会怀疑,我是不是主张农村回到人民公社时期的那种让农民很不自由的状态当中去。持此态度者实乃望文生意也,以为只要是集体化就是生产大队。当今的中国已不再是刚刚从废墟上站起来的中国,不再需要依靠极大限度地汲取农业经济剩余来作为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故而中国也不再需要严密控制集体经济分配。由此,在当今农民具有一定非农就业机会的前提下,我们可让愿意在农村务农者耕作集体土地,其劳动按照一定方法计算成货币,让外出务工者直接从集体土地中获取一定数量的货币收益,同时也承担一定的集体、公益事业义务。这样,有困难者不必(也不允许)出卖土地(从而也就保证了其基本生存保障),外出务工者不必将土地撂荒(并且因为规模生产而使农场比现在更有效率),外出务工不顺利者可随时返回农村。农村便成了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可自由往返于城乡的“蓄水池”。这样的土地制度,最能满足当今中国的国情和绝大部分农民的需要。而对于已经升值或即将升值的土地(涉及到的农民数量远少于前一种),我们可尝试单独作一个类型处理,例如可使用城乡一体化的办法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