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研究的基本单位及方法论述评——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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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研究的基本单位及方法论述评作者:秦鸣来源:正来学堂来源日期:2007-11-22本站发布时间:2007-11-22 10:10:39阅读量:238次

    学术界对中国乡村研究的基本单位一直存在争论,有论者指出,“对研究单位可以有多种选择,而选择不同的研究单位对所得出的结论会有很大的影响。”(孙立平,2000:18)在这些争论中主要有四派观点,第一种认为村落是研究乡土中国的基本单位,如费孝通先生指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费孝通,1998:9)这一派采用的所谓“微观社区研究法”实则就是马林诺夫斯基所倡导的“民族志”的研究方法。

    第二种是在“村落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区域研究”,这一派把研究视野限定在一个地区,如黄宗智先生指出“集中于一个地区使我们有可能把它作为一个内部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来研究。”(黄宗智,2000b:21)此派往往采用的就是“现实类型比较方法”,如黄宗智把长江三角洲与华北平原的研究对比。

    第三种把“集镇”或“乡镇”作为基本研究单位,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施坚雅(G.WillianSkinner)这一学派注重解读乡村市场网络、经济形态以及国家权力在乡村的运作等问题,注重的是“大传统”,即是经济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历史社会学的传统。

    第四种,是把“农户”作为基本研究单位,这一派在20世纪80年代初露端倪,但没有取得大的进展,直到21世纪初最近两年徐勇教授等人提出“重识农户”,认为“三农研究的事实原点是2.5亿个农户。农户长期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交往,以及政治责任单位。对于中国农村来说,其历史传统既不是以个人为基点,也不是集体式的归宿。即使经历公社化,还得回到农户这一基本起点。”(徐勇、项继权,2006)

    下面围绕乡村研究的基本单位这条线索把已有研究进行一下梳理,并就各派研究局限进行一些评论。

    一、村落个案研究

    对中国农民、农村问题的关注最早是由旅居中国的海外学者发起的。最早的村落研究是由时任上海沪江大学教授的美国学者葛学溥进行的。他带领学生分别于1918年、1919年和1923年对广东凤凰村进行了调查,并于1925年出版了《华南的乡村生活:家族主义的社会学》(CountrylifeinsouthChina:TheSociologyoffamilism)(DanielHarrisonKulp,1925),

    此后不久,1936年费孝通在对江苏吴江庙港乡的开弦弓村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深入调查,后带着调查资料留学英伦,靠这些资料在导师马林诺夫斯基等人指导下写出了《中国农民的生活——长江流域农村生活的实地调查》,即后来翻译成中文的《江村经济》一书。此类研究还有杨懋春对山东台头的研究和杨庆堃对“鹭江村”的研究(杨懋春,2001;YangCK,1959)同时还有一批支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西方学者,如威廉·韩丁对“长弓村”即张庄的研究写成的《翻身:一个中国村庄的革命记实》(Fanshen:ADocumentaryofRevolutioninaChineseVillage)和大卫·可鲁克对“十里店”的研究:《十里店:一个中国村庄的革命》(RevolutioninaChineseVillage——TenMileInn)(Hinton,w,1966;Crook,D.andCrook,1959)

    以上这些研究都是一个村庄的个案研究,这种研究在新中国成立不久随着社会学、人类学学科被取消曾一度中断,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社会学、人类学恢复重建,此类研究才再度兴起。代表的研究有王铭铭对溪村研究写成的《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王铭铭,1997)。折晓叶对超级村庄万丰村的研究:《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折晓叶,1997)毛丹对浙江尖山下村的研究:《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毛丹,2000)。于建嵘沿着毛泽东当前湖南农民运动考察的路线进行细致调查写成的《岳村政治》(于建嵘,2001)。代表研究还有黄树民的“林村”研究,吴毅的川东“双村”研究,刘朝晖对乔乡村落“新江村”的研究等等。(黄树民,2002;吴毅,2002;刘朝晖,2005)

    以上列举的这些研究都是对一个村庄的研究。但这种一村一地的散点研究能否代表中国农民和农村的真实情况,也一直存在争论。因为村落生活千姿百态,每个村落都有自身的一些特殊约束条件。村落的个案调查,尽管可以做得非常深入细致,但也容易囿于个案的特殊性而失去普遍的解释力。(李培林,2004:7)

    对村落个案研究的批评也一直存在。费孝通在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留学时的同学爱德蒙特·利奇(EdmundLeech)教授在1982出版的《社会人类学》(SocialAnthropology)一书中以费孝通的研究为例提出了“中国这样广大的国家,个别社区的微观研究能否概括中国国情”的问题(费孝通,1993:1-2)“不过费孝通先生很早就意识到,村落研究中存在个案解释力的局限问题,从乡村工业的型式比较,到小城镇的类型比较,再到农村去与发展的模式比较,他一直在探索乡村社区的研究的现实类型比较方法,试图通过这种类型比较,走出村落个案的局限。”(李培林,2004:7-8)

    “现实类型的比较法”更多地运用于下文谈到的超出村落视野的区域研究。

    二、以区域为单位的研究

    在中国,“区域研究”几乎与“村落研究”同时起步,而且同样是由在中国居住的海外学者推动的。金陵大学的卜凯(J.L.Buck)教授曾于1921年至1925年对中国七省17县的2866个农场进行了为期五年的调查,并于1936年出版了《中国农家经济》一书。(卜凯,1936)费孝通在完成了《中国农民的生活》及《江村经济》一书后意识到“微型社区研究法”即“村落个案”研究中存在个案解释力的局限问题。并指出“单靠江村是不足为凭的。”(费孝通,张之毅,1990:6)所以运用类比研究方法对云南三村进行了研究,并认为“通过类型比较法是有可能从个别逐渐接近整体的。”(费孝通:1996:369)

    然而,英国人类学家莫里斯·弗里德曼(FreedmanMaurice)却认为这种多村落的研究,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真正的区域研究,仍没有跳出村落研究的窠臼,仍将视野局限在村落或村落之间。弗里德曼批评道:不能以村庄的数量“堆积出”一个中国来。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和《中国宗族与社会:福建和广东》两部著作中把村落社会置于区域社会中来审视,以此来批判村落民族志研究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以及由此建构“反映中国整体社会”的理论企图。(刘朝晖,2005:14)

    谈“区域研究”不能不提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在中国的调查。1908年至1945年满铁对中国的华北、华东、东北等地都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调查,规模最大的一次是1940年至1944年对华北地区进行的调查,这次调查的资料后来编成了六卷本的《中国农村惯性调查》,详细记录了冀鲁两省六县六村的情况。这部分资料成就了许多“区域研究”的学者。

    马若孟(R.H.Myers)据此写成了《中国农民经济:1890-1949年河北山东的农业发展》(马若孟,1999)黄宗智对这些资料进行了严格的处理写成了《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黄宗智,2000a)杜赞奇(PrasenjitDuara)在前两部著作的启迪下对资料进行了重新解读,写成了《文化、权利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杜赞奇,2003),杜赞奇在这部著作中的重要贡献就是提出了“理想类型”(idealtype)的划分。杜氏在书中对所研究的沙井、冷水沟等六个村庄按“富裕还是贫困;宗族和宗教组织是否在乡村生活中起主要作用;距主要城市远近”三个标准分为四种理想类型。

    黄宗智在另一部区域研究的著作《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农村发展》中,指出将研究视野“集中于一个地区是我们有可能把它作为一个内部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来研究”但同时“区域研究的缺点在于没有一个地区能够适当的代表整个中国的复杂情况”(黄宗智,2000b:21)

    在这个意义上区域研究遇到了与“村落个案研究”一样的方法论困境。黄宗智运用了类似于费孝通所说的“现实类型比较法”,黄把“过去研究过的华北平原作为参照系”与长江三角洲的研究比较。(黄宗智,2000b:21)

    然而这种现实类型比较仍然难以走出个案解释力的局限,“只不过把局限的范围大大的扩展了。现实类型的局限性主要在于,这种比较类型不是经过抽象的理想类型(idealtype)。不具有超越个体经验的普遍解释力,也不是经过还原的原型(prototype),不具有历史寻根的意义。由于现实类型的无数多样性,因此最后的分类需要某些简单的标准,但这样一来就会发现所谓类型只是某个方面更加突出一些而已,类型之间的共性多于它们之间的不同,于是就会提出,是否需要理想类型来强化解释力的问题。此外,已有的村落现实类型的比较,多半都是一种横断面的或共时性的比较,因此缺乏对纵深或历史性过程的比较解释力,这些缺陷都限制了村落现实类型的对话能力。”(李培林,2004:8)

    鉴于这种局限,李培林教授在研究方法上另辟蹊径,试图建立一种对中国村落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想类型。李培林所研究的“羊城村”代表珠江三角洲城郊地区进入终结过程的村落。这个“羊城村”在现实中有一个村作为基本的塑造底版,但却有许多原型。(李培林,2004:11-12)这如同小说中人物和故事情节,“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这种抽象意义的理性类型的建构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微观社区研究”即村落个案研究和区域研究的方法论局限。因为这种理想类型的视野已不仅仅局限于村落之内和村落之间而扩展到了村落之外。这不仅因为“羊城村”这个村落本身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而且“村内”流传的许多“故事”是发生在“村外”的。那些经过提炼的具有代表性的“故事”则生动而丰富的再现了村落和区域发展变迁的全景。

    虽然弗里德曼认为仅仅对多个村庄的研究并不意味着是“区域研究”。但“微观社区研究”即“村落个案研究”与“区域研究”之间的内在关联也是很难割裂的。前者是将视野局限在“村落世界”之内,在研究方法上,尤其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主要采用的民族志的研究策略,这种研究策略暗含了一个判断:中国村落是相对独立,静止封闭和自成一体的。后者一定程度上是将视野局限于村落之间,通过比较分析,关注的是区域的发展变迁。一定程度上讲这两种研究策略都是对乡村社会“小传统”的关注。忽略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的运作、经济结构的转换等“大传统”。所以有学者主张,应该把集镇或乡镇作为基本研究单位,以使被忽略的“大传统”提起关注。

    三、以集镇或乡镇为基本研究单位的乡村研究。

    把集镇或乡镇作为一种研究单位来解读中国乡土社会,一直以来被关注的很不够。“一方面是由于乡镇所在地往往是被设墟的地方。在历史上,历代王朝统治的官僚建制只是到县,县以下的大片地区并没有设立行政机构,因此墟市即现今乡镇所在地在当代的乡民社会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以往的历史学家多以府、州、县以上的历史为研究对象,而人类学则大都在自然村落做参与观察,乡镇这一级则介于两者中间而被忽略了”(杨彦杰,1996,转引刘朝晖,2005:5)

    许多学者将施坚雅(G.WillianSkinner)推为中国集镇(市场)研究的开创者,实则不然,对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是由中国社会学家们开始的。乔启明和杨懋春曾在美国康乃尔大学受过农村社会学的训练,最早意识到市场体系的社会意义。乔启明的代表作是《乡村社会区划的方法》(1926)和《江宁县淳化镇乡村社会区之研究》(1934)。杨懋春先生一生都在关注集镇,并将其作为研究乡村的基本单位。在其博士论文《中国的集镇制度与乡村生活》中系统地研究了集镇制度与中国乡村生活的关联,在《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中也论及了农村市场问题,而在《中国的集镇区域乡村社区》中则对集镇和农村的市场作了更系统的研究。(杨懋春,2001;1963:23-39)对中国农村市场研究的另一个重要人物是旅美学者杨庆堃,施坚雅认为杨庆堃1932到1933年做的实地研究至今仍是第一流的,杨庆堃的代表作是《华北地方市场经济》(ANorthChinaLocalMarketEconomy,1944)(施坚雅,1998:56)

    费孝通也曾对集镇问题做出了重要研究。费指出,“中国有五种人口集中在社区类型:村庄、有城墙的或驻军的镇、暂时的市场、市镇和通商口岸。”(费孝通,2006:58)费孝通在这里将临时市场、有驻军的镇和有市场的镇作了区分。临时市场是在地方上发展起来的,而不是上面推行下来的东西,这种临时的市场不代表一个社区。“市场”只是因交通方便而选出的一块地方。虽然日中十分人山人海,集中于市,但日落时就会散去,晚上就空空如也。而有市场的镇则是一个永久的社区。而有城墙的或驻军的镇则是政治中心,关注安全和防护。驻军的镇是作为传统的官僚当局和有钱绅士们的驻地,而市场镇是农民的地方工业和比较发达的商业和手工业的联系环节。(费孝通,2006:64-67)

    关于费孝通对市场、集镇的这种区分及其职能的分析,施坚雅提出了质疑:“尽管费关于驻防镇和集镇的构想很有启发性,但他关于县治和其他行政中心通常不具有商业职能的设想是个明显的错误。在这方面我所调查的所有县城都至少拥有一个市场,并可以按照他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归类于一种已知的中心地。同时可以建立行政中心,也可以建立非行政集镇。”(施坚雅,1998:9)

    施坚雅这里是强调以军事、行政为中心的城镇也同样具备商业功能。台湾学者刘石吉在研究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专业市镇后也得出了与施坚雅类似的结论:“随着宋代工商业的发展,原自乡村地区的草市逐渐演变为商业性的聚落;而军事性及以行政机能为主的城镇也逐渐蜕化为工商业的据点。”(刘石吉,1987:1)

    也正是受这些学者的启发,施坚雅对中国的市场做出了更为系统地研究。施坚雅“研究的关注点,是如何从底层的研究中概括出解读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模式和框架。所以在他看来,研究的基础单位不能局限于村落划定的地域边界,要注重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关系的网络,而这个网络的中心,就是农村的集市(市场)。所以,以集市为中心的农村经济社会网络,才是打开理解中国社会结构之门的钥匙,才是乡土中国的基本研究单位。”(李培林,2004:36)

    施坚雅在《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MarketingandSocialStructureinRuralChina)一书中运用德国学者沃尔特·克里斯塔勒(WalterChristaller)和奥古斯特·罗西(AugustLosch)的中心地理论(CentralPlaceTheory)将中国的中心地分为六个层级,即小市、基层集镇、中间集镇、中心集镇、地方城市和地区城市。将城市化分为基层市场(Standardmarket)中介市场(intermediatemarket)和中心市场(Centralmarket)(施坚雅,1998:1-23)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原有的公社几乎都改造成乡镇,改革的深入也使乡村市场愈益繁荣,在这一背景下一些社会学学者提出了“集镇社会学”,并出版了《集镇社会学》(邹农俭等,1989)。但这一提法并没有太大影响。

    除此之外,将农村市场作为准入乡村研究的还有一些历史学者和经济学者。如台湾学者刘石吉的《明清时代江南市镇研究》、李正华的《乡村集市与近代社会——20世纪前半期华北乡村集市研究》和石忆邵的《中国农村集市的理论与实践》等等。(刘石吉,1987;李正华,1998;石忆邵,1995)

    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公社被乡镇所取代,而且伴随着乡村工业的发展,对集镇的关注逐渐转移到乡镇上来,或者将乡村市场化与乡村工业化作为同一范畴来研究。而这种以集镇或乡镇为基本研究单位的研究与前文所说的以村落和区域为单位的研究有很大差异。如前文所述,村落研究和区域研究都是将视野锁定在村落之内或村落之间,而且村落研究假定村落是静止封闭、自成一体的。然而,集镇研究的假设与此相反,认为村落与外界是相互关联、互通有无的。村落的基层市场、与镇上的中介市场和县城一级的中心市场是相互依存的,它们之间共同构成一个“市场网络体系”。

    李培林用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R.Redfield)的“大传统”(Greattradition)和“小传统”(Littletradition)来区分两者。认为前者注重解读的是“小传统”,那是人类学和中国乡村社会学的传统。后者注重解读“大传统”那是经济社会学和历史社会学的传统。(李培林,2004:36-37)

    孙立平教授也指出,以村庄为研究的基本单位,看到的往往是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乡土性的层面,而忽视国家的权力在农村中的存在。相反以乡镇为研究的基本单位,虽有利于对国家因素的观察与分析,同时也容易忽视农村社会生活中的那些乡土和日常生活的因素,从而导致对农村日常生活自主性的低估。二者之间体现为“本土性视角”与“国家中心论视角”的对立或说“乡土性模式”与“整体性模式”的对立。为解决这一矛盾有两条路径可循:其一,力图在多次研究中有意选择不同的研究单位,在总体上克服研究单位选择的片面性。其二,找到一种兼顾两种不同研究单位的研究策略。“过程——事件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研究单位的偏误,在“过程”与“事件”中不同的研究单位同时以互动的方式出现了。(孙立平,2000:16-19)

    孙立平及清华同仁所倡导的这种“过程——事件分析”,是试图以研究策略来克服研究单位选择上的矛盾。但如果研究单位选择本身能越出这种矛盾或同时兼具本土性和国家中心论两种视角,则可能对乡村问题的解读更有助益。而当下中国乡村的“农户”,为这种超越或说理想提供了一种可能。

    四、新时期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研究

    前文已经谈到,在研究单位的选择上会遇到“大传统”与“小传统”不能兼顾,“本土性视角”与“国家中心论视角”不能统一的矛盾。李培林教授提倡的“源于现实高于现实”的抽象理想类型的建构和“故事”的提炼与重述,以及孙立平教授及清华同仁提倡的将研究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若干事件构成的动态过程的“过程——事件分析”策略都是一种超越,但这种超越是研究策略上的而不是研究单位上的。而当前背景下的“农户”为研究单位上的革新提供了一种路径。

    一方面,“农户”是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和消费单位,亦是成员的情感归属。所以将农户作为研究单位必须具备“本土性的视角”,即需要对农民乡土性的小传统进行考察。另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后,户又被赋予了很强的政治意涵。“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它(户)是旨在振兴民众经济方面进取精神的政策指令的焦点,这些政策指令意在将那种进取精神引向在本质上处于国家控制之下的机构与意识形态的结构当中。中国的户特别适宜履行刺激与控制的双重动员角色,以便为了国家政策的利益将民族首创精神转到转变政治经济上来。”(朱爱岚,2004:90)同时“在中国农村,户依然是日常生活的现实世界中的官方政治经济文化建构与社会关系的一个关键性纽带。它深植于一个更大而复杂的世界之中。在这个世界里,有组织的国家角色是很突显的。”(朱爱岚,2004:129)因此把户作为基本的研究单位,同样需要一种“国家中心论的视角”,来考察国家权力在农村运作这种“大传统”。

    其实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就有学者将户作为研究单位来解读乡村社会。如社会学家李景汉在1926年到1927年带领燕京大学学生对京郊挂甲屯等四村160户家庭进行了调查,并于1929年出版了《北平郊外之乡村研究》一书。(李景汉,1929)但需要指出的是李景汉所处时代“户”的含义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户的含义还有所不同。当时土地是私人所有,因土地的多少会有地主、富农等“大户”和中农、贫农等“小户”之分,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因土地按人口均分,都是“小农户”,这种小农户为我们以小农理论为背景探讨小农问题提供了可能。

    把当下这种意义上的“农户”作为研究对象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许多国外学者意识到“包产到户”后农户的研究意义,做出了许多有意义的探讨。如伯奇的《户与家庭的人口学》(Burch,Thomask,1979)沃森的《农业寻求“适足之履”:包产到户及其影响》(Watson,Andrew,1984)克鲁克的《公有制的改革与乡镇——集体——农户制》(CrookFrederickW,1986)和倪志伟的《农户个人主义》(Nee,Victor,1985),朱爱岚在《中国北方村落的社会性别与权利》一书中,也花很大笔墨探讨了农户问题(朱爱岚,2004)等等。

    几乎与此同时国内一些学者也意识到农户的研究价值,做出了一些研究。如李云河在《农村“户学”初探——对“双包到户”的理论思考》中指出,“农村‘户’(家庭)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单位,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现在农村形势大好,它的最明显的特点是家庭(户)这个社会细胞,真正活跃起来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户不仅是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而且是消费单位、教育单位和生育单位。”(李云河,1985:59)宋林飞则通过对江苏省南通县的调查写成了《农村专业户的现状与前景》(宋林飞,1984)周其仁、杜鹰在《初论专业户》一文中,指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也可以提高规模效益”的命题。(周其仁、杜鹰,1984)

    不难看出,以上研究只是将“包产到户”后对农户的影响作为一个问题提出,但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一直到21世纪初,面对“三农研究”之热,以及三农研究的肤浅与混乱。一些学者提出“回到原点”、“再识农户”等呼吁,如徐勇、项继权指出:三农研究的事实原点是将近2.5亿个农户。农户长期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交往,以及政治责任单位。对于中国农村来说,其历史传统既不是以个人为基点,也不是集体式的归宿。即使经历公社化,还得回到农户这一基本起点。但是,我们的三农问题研究对农户这一中国农村的微观“细胞”研究缺少之又少,其精致程度和逻辑分析更是不够。(徐勇、项继权,2006)徐勇基于家庭经营体制长期不变的事实,提出“重识农户”,把农户放在历史变迁的过程中加以考察,认为尽管当今的农户经营规模小,但他们已经越来越深入地进入或被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当中这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了“社会化小农”阶段。(徐勇,2006)邓大才又对“社会化小农”理论进行了论证,并分析了社会化小农的动机与行为。(邓大才,2006)

    以上概括的四种研究单位,都是为研究方便限定一定的空间所进行的研究,也正是由于这种限定,限制了各自的解释力也抑制了社会学想象力的发挥。而李培林教授所提倡的“抽象理想类型”的建构和孙立平教授及其清华同仁提倡的“过程——事件分析”为超越这种局限做出了重要贡献。

    抽象理性类型理想的建构,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同样与其相伴的“故事”的提炼与重述又将不同空间、不同时间串连起来。而“过程——事件”分析策略,把社会事实看作是动态的、流动的,把研究的对象(即社会事实)由静态结构转为动态过程,不同时间、地点发生的“事件”都寓于“过程”之中,透过这种动态过程本身的逻辑——过程逻辑——亦即实践逻辑,能观察到静态结构看不到的东西,即“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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