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阴影:苏维埃时期的腐败和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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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的苏维埃中国是中共的第一次建政尝试,政权建立之初,中共就把廉洁政治作为自己建政的重要目标。从政权产生、组织监督、社会重组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相当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产生和蔓延。然而,当我们面对真实历史的时候,可以发现,经由权力释放的腐败痼疾,似乎也并没有放过苏维埃共和国的年轻肌体。
代表选举制度是苏维埃政权廉洁政治、民主建政的重要一环。民众用选票体现自己的意志,反映民意的趋向,由此形成对政治的参与意识,加强对政权的信任度、休戚感与自觉监督。1933年底的苏维埃代表选举,选民的参与程度相当高,参与选民平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选民在大会上提出的提案包括“扩大红军,优待红军家属,解决几年来无音讯的红军老婆的问题,消除市面现洋与纸币的差异现象,进行节省运动,推销公债,扩大合作社组织,准备春荒,女子由甲地嫁到乙地土地问题解决,修理道路桥梁,设俱乐部列宁小学等”,这些提案集中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上,相当程度上“反映出群众的要求”。同时,民众还可通过选举批评监督和罢免干部,选民对不称职的干部,在选票名字下面注“消极”、“不好”、“官僚”等字样。对犯错误的干部,只要选民10人以上提议、半数以上选民同意,就可予以罢免。
当然,对于一场中国历史上崭新的基层民主实验,考虑到当时历史条件、环境和当时中共建政思想的限制,各方面的民主理念和民主实践都严重不足,过高估计其成果也不切实际。各地选举中比较普遍的反映是缺乏对工作的充分批评,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交流也远远不够。即使是毛泽东表扬的模范乡——长冈乡也存在下列缺点:“(1)宣传没有指出,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政权,选举苏维埃代表是群众最重要的权利。(2)候选名单人数恰如应选人数,没有比应选人数增加一倍,因此群众对于候选名单没有批评。选举委员会在组织候选名单问题上没有起什么作用,只有党的活动。(3)工作报告会议上没有尽力发动群众对乡苏工作的批评。”在战争环境下,有的地方问题可能还更加严重一些,边区县区常反映:“候选名单没有充分准备好及充分宣布充实区代表权利,与被选为代表的任务和光荣,以致有的竟临时来拉,所以部分当选人,不愿意当代表。”对于缺乏民主政治经验而又习惯领导作主的人们来说,选举和代表大会制度本身意义就难以为他们所理解,所以,选举委员会出现组织不合法的状况也就不难想像:广昌长桥区被监督者成了选举的监督者,“选委会只由区苏主席、各部长组织,以主席为主任”。这种角色错位对熟悉代表会议制度的人们看来可能是啼笑皆非,但当年的操作者却会认为是理所当然。
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选举尚难成为苏维埃政权自我监督、自我更新的足够有效方式,代表会议制度也往往流于形式:“乡、市苏的工作,大多数都是主席独裁与包办。乡、市苏的代表,除了照例参加会议外,很少切实过问乡、市苏的工作;乡、市苏代表,未能将自己所代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乡、市苏来;乡、市苏的决议,亦很少带回去向选举自己的选民作报告,动员群众来执行。一般乡、市苏代表,尚未能成为群众斗争与生活改善强有力的组织者与领导者。”在此状况下,中共保证廉洁政治更多的还是依赖严格的纪律和组织监督体系。
苏维埃政权十分重视从组织上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1932年以后,苏维埃建立了一套面向民众的监督机制。各级党组织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政府成立工农检察部和工农控告局,设置控告箱,负责对干部进行监督。同时各级工农检察部组织“轻骑队”、“突击队”等非常设组织,努力保证民众有机会参与对干部的监督。轻骑队成立于1932年7月,主要任务是:“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经济的和合作社的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现象,举发对于党和政府的正确政策执行的阻碍与曲解。”突击队苏区内凡有选举权者均可加入,归当地工农检察部领导,可对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轻骑队和突击队通过微服私访,明察暗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苏区对干部的贪污、浪费惩处极严。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即可予以枪决:“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者,受贿至五十元以上者”。对贪污分子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1933年12月15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出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同时,对吏治的监督相当严格,1933年5—8月,广昌因贪污问题清除出党的党员干部就有6个,包括区委书记、区苏主席、区苏军事科长等。安远龙布区苏维埃主席团会议纪录显示,该区1933年3月工农检查部发现主要问题有:“(一)长河乡财政贪污浪费,文书腐化;(二)上林乡主席朱文求纠结红军家属老婆;(三)增坪乡古山消极怠工不能打理工作。”可以说,苏维埃工作人员事无巨细,都处在政权机关的严密监督之下。
中共在政治上以严刑峻法和严密监督努力抑制贪污腐败的产生,同时通过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扫除中国社会长期累积的腐败问题,确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苏区吏治的廉洁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被认为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当时的苏区干部回忆:“我们去县里开会时,每人自备一个席草饭包,吃多吃少由自己定。在用膳前,用自己的饭包装自己带去的米或薯米,然后把饭包口扎紧,做上记号,放在一口锅里统一煮……如果县、区、乡召开只有一天的会议,来开会的多数人,一不带饭,二不带干粮,勒紧裤带,饿着肚子,一直坚持开到底。”
当然,腐败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劳永逸,苏维埃政权也并不是白璧无瑕。在当时战争环境下,权力的运用经常要超出体制化的监督,在基层尤其如此,民众对干部自觉的监督意识、监督渠道都还不足,选举制度在当时情况下更多地还是走过场,而且选举仅限于苏维埃代表,政府人员不必直接面对民众的选择。至于民众控告由于要求“必须署本人的真名,而且要写明控告人的住址”,使许多民众担心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无顾虑。且各地政府对控告箱的设立也不无走过场的思想,安远县龙布区“全区成立控告箱四只”,平均一乡还不到一个,其所发挥的作用无法达到设计的效果。因此,和中共对传统社会的腐败现象扫除取得的成就相比,中共在政治权力上对腐败的控制相对要弱一些,贪污违纪现象在苏维埃区域内仍然存在,某些地区、部门甚至相当严重。当时报章记载,洛口清太乡“乡苏罗主席、赖秘书,总是打人。他们威风很大,拿到政府内就打屁股!……罗主席穿得很好,专偷别人的老婆”。干部以权谋私现象也屡有出现:“城市优待红军合作社赚的钱被主任和会计拿去用了,而红军家属却得不到分文”;“土豪所得的谷米油盐一概要归公,实际归了乡苏负责人口中荷包里去了。”
面对持续的腐败问题,中共中央先后查办了几件重大案件,显示中共进一步反腐败的决心,同时也表明当时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而且在个别地区还相当严重。这些案件包括:
钟圣谅、钟铁青案。钟圣谅是中共胜利县临时县委书记,钟铁青是胜利县苏维埃政府主席。1932年春,两人伙同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总务处工作人员钟学祥,将缴获的鸦片私自倒卖,侵吞赃款。1932年4月,中共江西省委和省苏维埃政府组成调查组到胜利县,查清犯罪事实,撤消钟圣谅、钟铁青职务。1933年3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判处钟铁青死刑,钟圣谅监禁两年。这是苏区第一次予重要腐败干部重刑判决。
中央总务厅左祥云、赵宝成案。中央政府总务厅的基建工程所所长左祥云,在承办第二次全苏大会基建工程时,贪污公款大洋240多元,经查出后态度恶劣,企图携款潜逃,被捕获。经苏维埃最高法院审判,于1934年2月判处死刑。总务厅管理处处长徐毅,放走贪污犯左祥云,且自己亦浪费公款数千元,被撤销职务,判处六年监禁。总务厅厅长赵宝成与左祥云、徐毅有牵连,包庇左、徐,玩忽职守,浪费公款三、四千元,被撤销职务,判罚苦工一年。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贪污公款近百元,“嫖老婆至八个之多”,判禁闭半年。
瑞金唐仁达案。瑞金县苏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吞蚀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群众退回公债谷票等……合计大洋二千余元”。被最高法庭判处死刑。县苏财政部长因包庇纵容撤职查办。随后,瑞金壬田区又揭发出一系列贪污案件,区委组织部长、区军事部长、区苏维埃副主席及区属三名乡苏维埃主席均发现贪污事实,贪污款从50多元至200余元不等。
当时,腐败最严重、最具有警示意义的还是所谓“于都事件”。1934年初,中共中央在检查工作时,发现于都各级干部贪污严重。随后,中共中央连续组成调查组到于都,发现了“四十件各种各色的贪污案件”,涉及到从县到乡的各级机关和大批干部:“城市区苏三个主席九个部长,就有三个主席(区正副主席、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六个部长(土地、劳动、内务、国民经济、财政、裁判)都是做投机生意的”。对此,中央政府作了严肃处理。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于都县苏主席熊仙璧,以权谋私,挪用公款做私人生意,于1934年3月被逮捕,撤销一切职务,判处监禁一年。于都县委书记刘洪清包庇熊仙壁的错误,带头利用职权,拉股经商,谋取私利,被撤销职务;县苏军事部长、少共县委书记、潭头区苏财政部长等5人被处死刑。
于都县干部整体腐败案暴露出苏维埃政权的干部机制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张闻天所写到的:“县委书记刘洪清当粤赣省委决定撤消他的工作时,他在会议上照着党委的批评依样画葫芦的承认了一些错误,其他的许多严重问题他是一句也不说的。他对于其他许多同他一样犯错误的人,也是一句话不说的。”干部内部相互包庇,串通一气,缺乏原则立场,同时民众对干部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有效监督,这就给干部腐败提供了温床。
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的可能,虽然苏维埃政权通过政权内部的监督机制和民众、舆论的外在监督竭力将腐败的危害加以控制,但腐败现象仍然难以根除,产生腐败的温床在新的社会结构下又会以另一种方式出现。当时,年轻的中共党人对应对这些新局面还没有足够经验,出现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如何摆脱贪污腐败这一社会政治痼疾,仍是中国共产党人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