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边界(200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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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边界(2009-12-27 22:54:39) 标签:重庆打黑 律师伪证 李庄 中国青年报 杂谈  分类:法律评论

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边界

一篇充满傲慢与偏见的报道

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以《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曝光近20人被捕》为题,报道了北京执业律师李庄在代理重庆一起涉黑案件时,涉嫌伪证、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的新闻。

报道以直接陈述的形式说:“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不管站在法律还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角度,对一起尚在侦查阶段的未决刑事案件,任何严肃的媒体都非常忌讳使用这种明显侮辱犯罪嫌疑人人格的语言,更何况报道没有交代消息来源。那么,这种对嫌疑人负面评价的言辞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

李庄身为合法的律师,其依法执业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怎么能说他“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呢!不仅如此,后文还以“李庄之流”对其称呼,从而给人一种明显的印象:这样的报道不是建立在对事实负责的基础上,基于对社会丑恶行为进行理性和善意批评的目的,而是怀着毫不掩饰的主观恶意。

这篇异乎寻常的报道出来后,不仅遭到律师界的猛烈抨击,而且引起了同行的质疑。报道发出的当天晚上,央视新闻1+1节目即以直播的形式,采访法学界人士,认为中青报的报道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法治精神。央视能够发出这样的声音,实在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但问题远不止于此。上述报道的根本问题,是以一名律师涉嫌犯罪作为由头,使用“重庆政法系统一位官员”这种捏造的消息来源,用大量的篇幅和罕见的言词攻击律师制度——

“……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这是什么话?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律师,均可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执业,重庆涉黑案件数量极其庞大,而北京又是律师最为集中的地方,部分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案件没有任何不妥,怎么能说他们去寻找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呢?

如果李庄涉嫌犯罪,按照司法程序对他进行刑事检控,原本无可厚非。但报道却从一个未决刑事个案上升到对整个律师队伍的抹黑、谩骂,并充满了对律师制度的偏见和诋毁之词。至于说律师没有为当事人“打赢”官司就是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那“第一次伤害”来自何处?这种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无知,对律师制度的蔑视,能够登上一向具有良好声誉的主流媒体《中国青年报》,令人费解!

对刑事案件报道的乱象

事后证实,这篇未审先定罪,写得有鼻子有眼的报道,不过是重庆市公安机关炮制的“通稿”,然后向众多媒体散发,除了重庆本地媒体外,北京的主要媒体也都收到了这份“通稿”。《中国青年报》没有核实“通稿”中提到的事实,包括那些极端贬损性的言辞,便以本报记者的名义照单全收。

在中青报的报道中,有一段引述被告人龚钢模(即检举李庄的涉黑案被告人)的原话: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为此,《新京报》记者查阅了案卷,发现龚刚模的原始笔录是这样记载的:李庄还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的。他这样说的目的我一下就明白是让我在法庭上要说警察对我刑讯逼供了的,可以使自己从轻处理,接着,他问我被刑讯逼供没有,我就按他的意思说自己被打过,被吊过。”

上述情节表明,公安机关向媒体提供的新闻稿件编造或篡改了事实,重庆官网华龙网以及当地媒体普遍使用了这份“通稿”。如同《中国青年报》一样,《新京报》当天也得到了重庆公安机关的“通稿”,但该报没有全文发表,而是据此整理成一个动态性消息,然后派出记者赴重庆实地调查,从而避开了一次让媒体公信力付出代价的廉价陷阱。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让新闻界习以为常的问题再次浮现出来——公检法机关是否应当向新闻媒体提供涉及未决刑事案件的报道?媒体如何对待此类稿件?

众所周知,警察与检察机关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能是追诉犯罪,而审判机关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立、独立地作出裁判。

作为中国特色,公检法系统都有自己的所谓机关报,虽然这些媒体的发行范围主要限于本系统,对公众影响很小,但他们属于公开发行的公众媒体,经常报道本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似乎没有考虑“未经审判任何不得被确认有罪”的法治原则,以及先入为主的报道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判决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自当年的张金柱案件之后,“舆论审判”一直是新闻界、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确实客观存在,那么,公检法系统内的媒体对未决刑事案件的评论或者结论式的报道,无疑危害更甚。

另一方面,各级公检法机关均设有宣传部门和专职的“新闻官”,他们经常以“通讯员”的身份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或者以职务之便,让记者查阅案卷材料,然后与记者在报道中联合署名。

我们常说,新闻是客观的,评论是主观的。媒体之所以能够产生公信力,是因为它向公众传播的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媒体和记者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公检法部门的“通讯员”单独或者与记者联合署名的报道,或多或少会受到本部门利益的影响,至少这样的报道不会批评“通讯员”所在的部门不当行使权力的行为,也不会采纳被报道对象(通常是嫌疑人)的申辩以及对办案单位不利的指责。因此,这种行为违背了新闻报道赖以存在的基础:真实、客观,并且导致媒体公信力的下降。《中国青年报》关于李庄案件的报道就是一个典型。

12月22日,最高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那么,中青报对李庄案件的报道算不算“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答案如果是肯定的,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的规定实际指向了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的边界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步,首先要管住公检法系统的媒体和“通讯员”,其次才是对所有公众媒体的规范。对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或许可资借鉴。

在香港,拥有刑事调查权的主要是廉政公署和警务处,律政司负责刑事起诉。香港又是一个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社会,媒体表达自由的权利和司法独立审判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他们在行使权力(权利)的时候,恪守法律,一般不会越界。

通常情况下,廉署或者警务处办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时,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会有新闻发言人及时向媒体发布消息,除此外,它不会向媒体提供案卷材料,更没有自办的新闻媒体和所谓的“通讯员”。

香港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非“内庭聆讯”的案件,其他的庭审一律向公众和媒体开放,无需事前登记;为方便媒体,各级法院均设有记者办公室,供所有媒体免费使用;旁听席的前两排标明为记者席,在遵守法庭秩序的情况下,记者与普通旁听人员一样,可以自由进出法庭。

对于未决刑事案件,香港媒体的报道非常谨慎,避免做出结论性或者含有倾向性的报道,而以动态性的报道为主,即使大篇幅的报道,也都是外围的内容,不涉及案件定性。

由于香港是英美法系,部分案件(例如刑事重罪案件)由陪审团裁定。为避免影响陪审团,香港法律对媒体报道进入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有严格限制,在案件审理期间,媒体只能做动态性报道,不得评论;在法院宣判后和上诉之前,媒体可以评论;所有诉讼程序终结后,允许媒体评论,但不得对司法机关和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可能会受到“藐视法庭罪”的刑事检控。

相比之下,内地媒体对未决刑事案件的报道,简直可以用“一团乱象”来概括,不仅媒体没有规矩,而且执法和司法机关更加随意,其后果,都是对这个国家来之不易的法治的破坏。

 

(本文是应《青年记者》杂志之约所写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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