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最 临时性强奸 问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0:43:40

“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某派出所两协警在宾馆将女学生灌醉后实施强奸,南浔区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策划,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理各判刑三年”(中国新闻网)。

从表述中人们不难看到,两协警在宾馆将女学生灌醉后,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如何定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南浔区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是如何定罪的呢?考虑到三点:1、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2、事前并无商谋策划;3、取得被害人谅解。基于三点,“给予酌情从轻处理各判刑三年”。

对于身居一个法制国家的公民,耳闻目睹得多了,是非曲直还是能品出个道道来。笔者对南浔区法院“酌情从轻处理”有三点质疑:

一、强奸犯罪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刑法》没有这样规定,也没见到过这样的司法解释。从《现代汉语》词义“临时”谓“在事情快要发生的时候”或“暂时的,一时的”。前者亦有事情还没有发生之意,其实是发生了;后者亦有非正式之意,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这里毋需“正式”与否之解。笔者认为,南浔法院“临时性的即意强奸”太有“才”,为给罪犯高墙生涯打打折,这样“忽悠”受害者和百姓的司法实践,可申报吉尼斯纪录。

二、南浔区某派出所两协警在宾馆将一个女学生灌醉后干什么?事前并无商谋策划,不攻自破。将一个女学生灌醉后实施强奸,已成为不能否认的事实。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怎么得到的?一个弱势女学生,被两个罪犯轮奸了,而且是在灌醉后糊里糊涂的状态下,难道这是在不违背她的意志下进行的?到了人民法院这个能保护自己妇女尊严,伸张正义的地方,又是什么驱使她这个受害人放弃自己的权益,对奸淫自己的罪犯“谅解”呢?是不是法官在玩弄中国文字游戏法继续对受害人实施“软暴力”?或干脆“金钱封嘴”?

无独有偶。联想到前不久四川一小伙子因爬在树上偷窥女子入睡,犯“强奸未遂罪”获刑。难道圈内圈外就什么大差别?

笔者认为,这不是“中国特色”,是一些地方法院一些法官就没有把人民群众放在眼里,这不是法院的主流。人民法院还是人民的,只有那些法官队伍里的极少数败类,才敢于这样玩“火”,敢于与法律玩“猫腻”,敢于肆无忌惮地“忽悠”老百姓。

期待这些地方法院,要维护公正和正义,对法官队伍中的这些败类清理出去,以捍卫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