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颖波:预料之外,期待之中(《财经》 200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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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料之外,期待之中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26期 出版日期2009年12月21日  共有 0 条点评

 

字号: 法律法规的修改应有程序性机制保障,不能再以生命为代价
邵颖波/文

  拆迁冲突的尖锐化充分反映出中国当前社会的基本矛盾之一,即发展与公平之间的矛盾,不能以一般社会问题等闲视之。

  一方面,政府组织巨大的投资(包括资金以及土地等资源)服务于自己规划的发展蓝图;另一方面,国家强大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和司法两大机构)全力保障这样的发展蓝图得以顺利进行,两者合二为一,推进中国向计划中的现代社会前进。

  但是,日渐觉醒的公民权利意识在这个建设过程中提出了挑战。那些认为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的个体开始抗争,这种对抗又因为没有顺畅的互动谈判机制而呈现出激烈的状态。唐福珍自焚而死即是明证,但她仍然保不住自己的房屋。

  财产权的觉醒其实正是现代公民社会的特征之一。出现此等悲剧性结果,表明我们在这条道路上行走得十分艰难。

  民众在拆迁过程中表现出怀疑、对抗,甚至直接表达对拆迁法规本身的质疑,恰好证明了多年来政府主导的法律知识普及运动颇有成效,应当视其为一种实质性的社会进步。

  法学家们的行动颇有成效,他们先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修改拆迁条例。然后很快得到回应,并在12月16日参加了有关修法工作的专门会议,修改的草案看来早有准备,而且与这些法学家们所希望达成的内容相差无几。进展之快出乎很多人的判断。

  但是人们的期待不止于此。促成修法不能仅仅依靠偶然性因素,如果能在此次修法过程中诞生一项关于法律修改的程序性机制,以保证对法律本身随时纠错,岂不善莫大焉?

  下一步,立法者如何工作,怎样调研,是否会设定程序使讨论公开,以便使各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人们对此多有期待。

  就《拆迁条例》而言,其立法动机和立法质量的确不能令人信服。从其实施之日起,就一直有专业人士提出批评和修改建议。

  非口头性质的实际行动也持续不断,多数人认为它缺乏基本的法理逻辑,关键的部分用语模糊,重要的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使得执法者有着巨大的任意而为的空间,不能真正体现法的公正精神。

  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短暂,诸多法律法规的建立都在匆忙之间,立法幼稚病成为常见多发症实属正常。从诸多行政法规的内容上可以推断,很多法规的设立之初就是以服务于政府活动为目的,行政立法部门成为政府自己使用的法律工具箱,他们为政府活动编织了依法行政的华丽外衣,用以增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说服力,但公正与否考虑得并不周全。

  在此目的之下,倾听民意的要求往往被忽略,为公众建立有效的立法反应机制也倍显消极和被动。

  时下确实到了一种重要的时刻,这个时刻要求行政立法部门全面审查现行的所有法规,依照《宪法》的要求进行全面彻底的修法。

  六年前,年轻公民孙志刚的惨死导致了政府彻底废除收容审查制度,这个无法庆祝的胜利使这个年轻人的生命价值从某种意义上得到补偿。

  但人们并不希望,这样的修法废法过程成为一种惯例。即便仅仅从效率出发,也应该创设出一种更为方便的修法机制。

  本世纪之初,中国为准备加入WTO而采取了大规模的修法和废法行动。凡是涉及到与WTO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审查,最终修改和废除了2000多部法律法规。

  这个经验表明,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部门有能力在短时间内让它们的工作变得更好,而压力可以促成这一结果快速出现。

  收容审查制度被废除之前,亦有法学家采取上书呼吁修法。正是他们的论之有据的行动导致了那样一个结果,但法学家们却谦让地把功劳记在公民孙志刚和传播公众要求的大众媒体身上,他们认为是公众和媒体修改了法律。

  这样的谦虚令人生叹。法学家的智慧并不一定要借助惨痛的事件才能发挥效力,在中国立法和修法的正当程序之中,应当有一个呼吁和回应的机制,借此使得政府和民间的意图产生良好的互动,通过这样一种良好有效的通道使得修法更加顺畅和便利,不至于以生命为代价。■

  作者为本刊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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