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岂能调控民意(附: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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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红头文件”合理合法合实际
2007年12月06日 10:46: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12月6日电(记者侯严峰、陈黎明)日前,《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今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企业等认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都可向“红头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由人大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研究,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增加社会公众义务的“红头文件”,将被依法废止。

    湖南省立法监督的“红头文件”,主要是各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说,既是政府的政令,自当“头红身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权益。

    但是,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一些戴着“红头”的政府文件,发布的却是个别当权者的“命令”或“决定”。媒体披露的汉川市政府发布“红头文件”下达喝酒任务、洪湖市政府发布“红头文件”令“百官倡烟”,以及山东一家烟草公司用“红头文件”做产品宣传等,都已成为糟践“红头文件”的荒唐样本。

    “红头文件”是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体现,透过“红头文件”,人们看到的是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政府展示于社会的公共形象。无论发布的范围有多大,“红头文件”的制定都应当是一件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既不能靠个别领导拍脑袋,也不能指望几个“文吏”闭门造车,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背离。人们对一些“红头文件”的质疑,关键在于“红头文件”的制定者是否遵规守法,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实事求是符合实际,而不是“红头文件”这种传递政令的渠道形式。    

    近几年,有不少地方党委、政府就规范“红头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比如,有的地方把原本发布范围窄狭的“红头文件”上了网;有的地方主动让群众监督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有的地方对“红头文件”规定了适用年限;有的地方甚至宣称取消“红头文件”。这些情况说明,各级行政官员对于“红头文件”的制发和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行政事务中得以体现,是值得为之击掌称道的。 

    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6类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报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包括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这就为“红头文件”设定了一道“权力门槛”,并将政府日常行政行为有效纳入到法制规范之中。相信必将有利于以人为本政府形象的塑造,有利于民主法制社会的建设,有利于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 ==========================================================================倡烟倡酒倡待遇打法律擦边球 警惕红头文件投机
2007年11月22日 13:15:20  来源:法制日报

    控烟本是各级政府一项职责,但“倡烟”却成为个别“红头文件”的内容,在关注内容不当的同时,其违法行为方式中更透着另一层隐忧。

    据报道,湖北省荆州市下辖的洪湖市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将全年15900条公务用烟指标,分解至114家县直机关和基层乡镇,实行摊派消费,并奖惩分明。

    这一被戏称为“百官倡烟”的现象,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网友称此举“实在是荒唐之极”。在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控烟活动的同时,地方政府怎能用“红头文件”下达抽烟任务?围绕“红头文件”的争议再次掀起热潮。

    类似“倡烟文件”花样繁多

    据报道,在荆州,不独洪湖有分解公务用烟指标的“红头文件”存在。为了落实公务机关抽烟情况,一些地方甚至派出调查人员深入基层,捡烟头、翻纸篓采集烟头标本,根据烟头品牌数量进行量化统计,实行县市排名,最终成为领导问责的重要参考。

    11月21日,中国控烟协会办公室的王主任告诉记者,不控烟反“倡烟”的“香烟文件”不止荆州有。据她所知,山东省一家烟草公司,直接把山东省委办公厅的一份文件原文,印贴在烟草广告图案上。

    这份文件称,同意该品牌的卷烟作为山东省接待用烟,落款为山东省委办公厅接待办公室。

    贴上如此“红头文件”的广告,其宣传功效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其违反广告法的情形也是一目了然的,不仅违反了“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规定,而且在根本上也违反了不得在公共场所做烟草广告的原则规定。

    “显然,这并不是政府的初衷,‘红头文件’被烟草公司利用了。但客观上,‘红头文件’成为烟草广告的一部分。”王主任表示,这种广告带来的负面效应很不好,政府“红头文件”本应是严肃的,却沦为了烟草公司的“销售代表”。

    湖北省监利县曾发过一个《关于做好1998年度“玉沙”卷烟专销工作的通知》的“红头文件”,规定全县靠财政发工资者,每人要购买4条“玉沙”牌香烟。

    安徽省淮安市曾发“红头文件”规定,每个单位每年都要购买数百上千条本地特产名烟“一品梅”作为礼品和接待用烟,为此还专门成立了办公室,由该市主管流通的副市长担任“一把手”。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工作,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控烟活动。”王主任告诉记者,2000年至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外交部等12个部(委、局)组成的政府间谈判机构,积极支持并参与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谈判和制定。2003年5月21日,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了这一公约,我国于同年11月10日签署了公约。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公约,我国成为第89个批准公约的国家。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生效。为了积极有效履行公约,今年1月,在原政府间谈判机构的基础上,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8个部(委、局)组成的中国履约部际协调机制,负责协调全国的履约工作。

    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强化了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目前,该条例已完成征求意见阶段,据知情者预测,条例出台也就是近期的事。

    “对公约的履行承诺,国家正在一步步兑现。”王主任说,“这一承诺不应仅仅成为国家的承诺,更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承诺,各级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与国家保持一致。”

    与“香烟文件”类似的“喝酒文件”、“超国民待遇”文件也在有些地方“道貌岸然”地出现。

    河南省沁阳市政府曾发文规定,依法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车辆违规不用受罚、子女上学可自由择校、娱乐场所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

    河北省东光县文教局也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将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报名时必须出示父母一方的编制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领导核实签字的证明书,不符该条件者一律拒收。

    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以一纸“红头文件”为酒促销,要求以后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小糊涂仙(神)系列酒。完成任务的单位按10%奖励,未完成的则将遭通报批评。

    各种搞笑版“红头文件”令人啼笑皆非的同时,更多的是粗野地剥夺他人的权利或强加义务。明显违法的“红头文件”很快就会被撤销,但是也应该看到,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恐怕短时间内难以消除。

    求实效红头文件“暗度陈仓”

    “红头文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短平快”的管理角色。据统计,在行政管理中对社会发生效力的文件,85%是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被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的文件。

    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台“红头文件”,本应细化中央的相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使之在执行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百姓。出台“红头文件”必须坚持依法、科学、合理、谨慎的原则。然而,这些搞笑版“红头文件”,却背离了应该遵循的目标和原则,掺杂着一己之私。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五级政府、四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也许有人会说,那些荒唐的“红头文件”,生命力不会持久,很快就会被纠正或撤销。然而,有学者担忧,个别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会不会在行政上投机取巧,只为追求“红头文件”达成的效果。在出台“红头文件”时打法律擦边球,明知文件内容违背科学、合法的原则,但仍轻率出台。出台之后,如果反对呼声强烈,可以一撤了之。文件虽然撤了,但想制造的影响已成功制造了,想达到的目标也达成了。

    政府行为的示范作用不容忽视。正如洪湖市的“香烟文件”,文件是被撤销了,但当地官员仍认同文件的“精神”,认为“官员一根烟,影响一大片”。这样的“红头文件”,别说存在半年,就是存在一个月、一周、一天都不应该,因为它的“出生”本身就是个错误。

    中国政法大学邓建新博士表示,由于没有行政问责,违法红头文件的出台与谢幕,对强制摊派的演出更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邓建新说,出台违法的“红头文件”,是一种强制摊派销售行为的极端表现。实际上,个别地方政府充当企业“销售经理”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已经形成了惯例。而动机很“冠冕堂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虽然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以GDP数字领衔的政绩观正在得到修正,但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发展经济仍然是摆在这些地方面前的最大任务。”邓建新说。

    “违法‘红头文件’的出台实际上还隐含着‘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的心态。”邓建新表示,违法“红头文件”没有被问责,表明了其上级默许的态度。如此一来,文件制定者更是坚定了兼职“销售经理”的决心,追求“销售业绩”。    邓建新说,只要不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即使个别地方政府不明修“红头文件”这个栈道,也会暗度陈仓以其他隐蔽方式干预市场自由竞争。如此,不仅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不会得到遏制,还会助长一些行政部门在行政实效面前的冲动,以致越来越多荒唐的“红头文件”出现。(记者 郭晓宇) ===================================================================  
红头文件岂能调控民意  2007年06月07日 16:21:15  来源:南方日报  据《人民日报》近日报道,为了使当地举办的蔬菜博览会看起来显得“声势大、密度强、影响广、效果好”,安徽省和县蔬博会组委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参加蔬博会开幕式有关纪律要求的通知》。这原本并不稀奇,奇的是通知要求与会群众在每个节目上下场的时候都要热烈欢迎、鼓掌,以显示和县人民的精神风貌。

    与那些为酒厂、汽车商、选美等拉业务和选票的红头文件一样,和县相关部门此举活生生就像是组织了一场形式主义的“恶搞”,让人忍俊不禁之余还顿生悲哀之感。难道人民群众连作出这么一点儿自我判断的智商都没有,不知道什么东西他喜欢,什么东西他憎恶吗?倘若一件事物真为民众所讨厌,政府一发文力挺,在村头的高音喇叭里一广播,老百姓就会打心眼里认可吗?一个可能的结局是,即使官方能在表面上达到预设目的,恐怕也只是表现了弱者的一种无声反抗。这种行为最荒谬、最令人讨厌的地方是:企图对这个世界上最能体现人之高贵的自由意志、思想情感进行“宏观调控”。

    为什么某些地方政府总是习惯用红头文件硬生生地去“干预”民意的发生、发展和自由权利?在中国历史传统里,所谓御笔朱批,往往会迎来臣民的三拜九叩。不能说红头文件的渊源就是帝王政治时代的圣裁上谕,但其所代表的权力心态似乎有某种一致性、相似性:凡事,只要高高在上的官员一发文,就算是政府重视了,可起令行禁止之效,黎民百姓不需要也不可以问个究竟,只管遵令照行便是。难怪有人作了一个或许不大恰当的描述:机关就是发文件的工厂,主要工作是收发红头文件、制作红头文件、阅读红头文件。殊不知,很多时候一个人们心照不宣的“国情”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何况这早就不是“政治挂帅”的年代,民智已开,红头文件要想像过去那样登高一呼即引来“万民景从”,再呈八面威风之姿,谈何容易。老百姓的眼睛从来都是雪亮的,时刻都在打量着红头文件是否真正在为他们着想,让他们过得更幸福。

    红头文件,最初特指中央文件,其涉及内容多为政经大事,发行范围、层次、级别清晰,与计划经济体系相辅相成。现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正在急切地呼唤法治。然而,某些部门不仅没有去开怀面对民众的自由选择权利,而且有时候还肆意维护、扩大部门利益。一言以蔽之,很大程度上其大脑指挥系统仍保持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特征,似乎尚未学会利用法律对民意的形成进行更有“亲和力”的导引。改革开放已近30年,公权机关竟然还想以红头文件对民意进行“格式化”,真是让人痛生不知今昔为何年之感。(周志坤)

“红头文件”为烟草保驾护航
“红头文件”逃不脱“民告官”宿命?
“问题文件”要问责
不妨让公众参与制订“红头文件”   相关稿件 · 让公众有权状告红头文件 · 法眼:规范“红头文件” · “红头文件”屡受质疑 专家呼吁让公众有权状告 · 官僚机构为何自我膨胀 · 公务卡能否防治腐败 · 发展基层民主的基本策略 · 政府官员中的诚信缺失 · 隐匿渎职的误区    谁说渎职不是“赤裸裸”的犯罪? 2007年05月30日 09:57:51  来源:人民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日前指出,目前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数量与实际的发案状况相差悬殊。另据检察机关统计,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两相对比,渎职蕴含的潜在经济与社会危害令人瞠目。渎职案件何以未能“每案必究”,其缘由更是令人瞩目思虑。

    首先,渎职与工作失误,往往被某些人有意无意地“混为一谈”。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等诡辩下,某些重大行政过失、渎职行为,有人仅以“自我检讨,缴点学费,下不为例”就试图蒙混过关。还有人打着“保护创新精神”、“维护改革积极性”旗号,以领导“批条”、兄弟单位“理解配合”等形式,想方设法干预、妨碍正常的检察与司法介入。加之受到“摸着石头过河”的惯性思维影响,某些司法人员难免会对一些问题“酌情处理”。

    再者,相对于贪污腐败、钱物受贿等“赤裸裸”犯罪,有人认为只要不往自己腰包里揣钱,不发生直接的权钱交易,就犯不着“上纲上线”。可实际上呢,个人不拿钱不等于单位“小金库”没进账;虽说现钱见不着,但对方提供“出国考察”、“名校镀金”,一样逍遥又实惠;今日给予“政策方便”,更可预期明日“投桃报李”。君不见,一些“认证费”、“办公赞助”最后还不是以“奖金”名目被瓜分?期权腐败风险小收益大,给查处带来多多困难。“酒杯一端政策放宽”,某些干部接受“特别款待”后,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尽管一些渎职与腐败在“运作细节”上略有差别,但逐利的本质却是不变的。甚至,有的部门还专门制定利己的条文与法规,以“法”的形式强化巩固自身的不当行政与利益。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渎职行为是出于“报喜不报忧”。面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有的地方官员妄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知情不报不光给责任人的惩处带来障碍,也会导致“亡羊难补牢”。某些公共危机事件中,有关部门集体“失语”或“回避”,不但可能贻误最佳处理时机,倘若“小道消息”四起,更会在社会上造成本不必要的恐慌。再加上,某些警察“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某些城管“暴力执法”引起极端个案……虽然这些行为与“逐利”没有直接牵连,但重大履职缺陷、公共权力滥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负面效应比之贪污腐败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群众眼中,公职人员就代表政府与政策,对其个人的好恶评价,有时更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显然,打击遏制渎职侵权犯罪,首要一点是“正本清源”。对于上述稀里糊涂、偷换概念的问题,必须予以明确澄清、坚决定性防止蒙混过关。此外,“事后诸葛”不如提前预防。对于一切权力,一要防止无限膨胀与“一言堂”,二要将行政职权有效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既要使干部的权责义务对等,避免部门之间的“龙多不治水”,又要引入阳光行政,切实用好民主监督这一“防腐剂”。行政立法环节的滞后也需引起更高重视,应当加快立法完善步伐,于法有据才能避免执法尺度的随意宽泛。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将渎职侵权犯罪提升到新的警示诫勉高度,从根本上扭转“小题大做”、“无所谓”等错误观念,明确渎职就是“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只有真正将失职必究、渎职必惩落到实处,令制约权力的高压线全部“通电”,“到位而不越位”、“补位而不缺位”、“对位而不错位”才会逐渐成为公职人员的意识本能。(蒋萌)
====================================================================================渎职罪为何陷入问责困境  2007年05月24日 14:23:07  来源:南方报业

原题:这不是“趋势”,这是“大赦”  
 
    据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2006年因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以“渎职”罪名立案侦查并起诉了629名官员。就其中已经做出判决的那部分来看,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媒体将此称为“渎职犯罪轻刑化趋势”。其实,每100个被控渎职者,真正进监狱的不到5个,这哪里还叫“趋势”,简直就是“大赦”了啊!

    要说趋势的话,恐怕早就有了。去年7月,《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便已报道说,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这种近似于“大赦”式的法庭判决,这种超高比例、持续数年、专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而言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表明我们陷入了一种“问责困境”中。难道不是吗?在发生了那么多骇人听闻的事故与灾难之后,人命和鲜血终于将“问责”两个字推上了政治议程。但是,各级监管部门分别加大力度查处整改并诉诸法律之后,全社会高度重视,并且分别震怒、痛心、流泪、或者写时评之后,这一切竟还只是行百里者半九十。只在最后一步稍稍松懈,那厮竟然就从“缓刑”的后门跑了。整个“问责”的过程,就是公共责任一点一点消失于无形的过程,比国资流失的速度还要快。

    “问责困境”的根本特征,用专门研究风险社会的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的话来说,叫做“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它有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困境的根源不在于个人素质或能力,而在于组织与制度逻辑。每一个被控罪的人,从求生本能出发,都力图脱罪。但如此大面积的缓刑与免罪,肯定不能用个人能力来解释。第二个意思是,复杂的大型组织通常含有内在的悖论,叫做“有组织的无序”。它会将一切要负责的努力搅成一锅粥,最终成为谁也没有错,谁也不负责的结局。

    导致“问责困境”的根源之一,是权力太大而且高度集中。在中国条件下,它有三种“趋势”。第一,可以为了一个“中心目标”而要一切其他方面让路,从而打乱一切。当地方政府要全力以赴追求某种经济指标,从而刻意上马某些工程、发展某些产业时,原有的制衡结构会被打破,常识和良心判断必须放弃。这就埋下了腐败与放弃监管的伏笔。第二,当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可以迅速地“分配”追究对象。而只要有了第一点,也不担心追究不出东西。第三,当问题层出不穷,“问责”已不能局限于个别人的时候,就遇到了“法不责众”的瓶颈。许多事情真要追究起来,会扯出复杂的历史和制度根源,有些人刚好“不巧”在这个位置上,难道都要个人负责就是公平的吗?制度不能同时面对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双重责难,唯一的办法就是“综合考虑”,为当事人寻求回旋余地。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找到余地。

    “问责困境”虽然与权力太大有关,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又是一种“政府失灵”,即无法面向公众,真实地界定与承担责任。很有讽刺意味的是,政府通常是以黑心矿主不负责任为由而强化监管的。从实际处理结果来看,矿主的责任倒是好追究,反倒是官员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不了。这就严重腐蚀了政府管理的道义基础。自己不负责任,怎么可以要求别人负责任呢?

    “问责困境”的出现表明,许多表面上看起来很讲“负责”的程序,到了最后会变成无从追究。因此,还是要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理念,加大力度改革政府体制。而在这可能漫长的道路上,坚决揭露渎职犯罪者被大面积缓刑免罪的荒谬,坚持追究相应的罪责,是必须走出的第一步。(郭巍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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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渎职者重罪轻罚
量刑偏轻是对渎职侵权的间接纵容
渎职致经济损失11倍于贪污理应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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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尚未得到充分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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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由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