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4年半致损失545亿元2.3万人死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23:41:39

犯罪危害触目惊心。

参观群众纷纷留言。

观众熙熙攘攘。

宣传资料成了“抢手货”。本报记者徐伯黎 王治国摄
正义网10月12日报道  上个月,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圆满落下帷幕。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这次展览,共设1个开幕区6个专题区,共展出800余幅图片、20余部视频影像资料、229块展板,其中有不少图片资料是第一次展出。展览选用的62个案例,都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例。展览运用文图声像、场景模拟、动漫演示等形式,全面宣传了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充分展示了近年来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取得的成效。
据展览披露,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8万件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导致2.3万余人死亡、3200余人重伤。
此次展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展览自9月13日开幕至9月27日结束,近1000家单位约10万人到场参观。不少参观者表示,举办展览有利于提高大家对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让全社会都来参与同渎职侵权犯罪的斗争。
2010年7月21日,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来说是一个特殊的日子。十年前的这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沿用了20多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十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作用也愈显突出。
1.机构沿革:从法纪检察到反渎职侵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工作人员介绍,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机构发生过四次变革:
1978年,各级检察院分别设置“法纪检察厅、处、科”。197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随后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检察院相继设立了法纪检察处(科、股)。1982年6月,法纪检察厅与经济检察厅(反贪污贿赂总局的前身)合并,设置法纪经济检察厅,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全部由该厅负责。198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法纪和经济检察厅分设,法纪厅再次独立建制,成立了“法纪检察厅”,地方检察机关则设立相应处、科。“这一合合分分的过程也正是法纪检察逐步发展、逐步受到重视的过程”。
2000年,“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地方检察机关的法纪检察部门也同时更名。
200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地方各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机构更名设局,成立反渎职侵权局。这标志着反渎职侵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机构的更名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通过更名设局,打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新品牌,强化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职能,有力地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告诉记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机构更名评价说:“‘法纪’一词的外延太大,含义不明,而且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作为‘法纪检察’的内容,多多少少有些名不符实。更名之后,职责范围更明确,更能够向外界传递国家对渎职侵权行为绝不容忍的决心,发挥司法机关的威慑作用。”
截至目前,全国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共有1.44万人,全国已有32个省级院、330个地市级院、2174个基层院完成更名,设立反渎职侵权局。
2.职能演变:管辖43个罪名
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构普遍设立于1956年,主要任务是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配合全国“三反”、“五反”等运动的开展,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公共财产以及私设公堂、非法拘禁,非法逮捕、拘留,非法劳教、集训,非法搜查、没收、罚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相应停止。
1979年《刑法》出台以后,这一时期的法纪检察工作,除继续按照党委统一部署参与对冤假错案的平反与纠正外,主要是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定管辖的18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共计40个罪名,其中渎职类有33个罪名,侵权类有7个罪名。
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增加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均为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加了枉法仲裁罪,也是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
因此,截至目前,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包括36个渎职类和7个侵权类共43种犯罪案件。
3.办案工作:为什么存在“三难”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纷繁复杂,渎职侵权犯罪容易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
而“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成为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突出问题。对此,李文生表示:“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此类案件线索来源缺乏;而渎职侵权案件在刑法构成上多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特定结果后,司法力量才能介入,这种滞后性往往造成一些证据已经灭失,犯罪现场已遭破坏,取证难度极大;由于此类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关系复杂,而且一部分犯罪属于过失犯,容易引起周围领导和同事的同情,因此办案阻力大,处理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对于渎检工作的“三难”问题也深有感触:“比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这类行为发生在官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自己不会承认,作为受益者的行政相对人不会揭发,而行政权力的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尚未完全公开,社会公众无从知晓情况也就不可能去举报。”
取证难与发现难是紧密相关的,尤其是侵权类犯罪,从违法行为的发生到事实的曝光往往有很长的时间间隔,时过境迁之后就很难取证,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对于取证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侵权案件检察处办案人员表示,侵权犯罪人员绝大部分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反侦查能力强,案件突破难度大。
“此外,重大责任事故中官员责任的确定也存在‘危害后果难以认定’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向泽选说,“加上官本位、官民不平等的传统思想的作祟,社会对渎职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容忍度,时间久了犯事者容易得到人们的宽恕和原谅。”
以上种种因素导致渎职侵权犯罪难以得到处理,很多渎职侵权官员最后往往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被判处免刑或适用缓刑,真正被判实刑的较少。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处有罪的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占85.4%。
“缓刑适用过多,是因为很多基层司法机关办人情案,或者受各种干扰,没有严格按照缓刑适用条件掌握,导致对官员适用缓刑过多,不能做到法律适用人人平等。这种倾向,需要‘两高’进一步对基层司法行为进行规范。”周光权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轻刑化问题主要是司法操作不当造成的。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渎职案件检察处办案人员看来,轻刑化问题的原因在于,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不够明确;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量刑幅度较小;渎职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使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极易受到外来阻力的干扰。
4.重视勤政:或可促进官员廉政
渎职侵权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2000年以来,我们始终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积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办案质量显著提高,反渎职侵权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各地基本形成了渎职侵权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此外,我们不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形成反渎职侵权工作合力。”李文生告诉记者,但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干扰阻力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年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极为关键的一年。”李文生表示,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大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的力度,把重视查办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今后,要根据办案需要,逐步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专门行业技术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办案模式,探索和建立信息情报引导犯罪侦查机制。
“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尤其是拥有行政许可、审批权力的行政部门的重视和认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开展得更好。”向泽选这样表示。
周光权对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提供渎职侵权犯罪线索,建立更加精干、专业化的反渎队伍和反渎工作的专家咨询队伍;与反贪部门加强业务联系,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等建立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增强反渎工作的效果。
向泽选表示,反贪、反渎是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机组成部分。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往往是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通常是果,这在一定意义上又反映了反贪与反渎是紧密相连的。
反贪指向的是廉政,反渎指向的则是勤政。“廉政和勤政相辅相成。长期以来人们对官员的要求更多是廉政,认为只要不贪污受贿,在勤政方面有些缺失似乎也在容忍之内。但我们在思想和认识上应该将两者同等看待,既廉政又勤政的官员才是合格的官员。如果官员能真正做到勤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自己的廉政。从这个角度来说,甚至应当把勤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官员不廉政往往是从不勤政开始的。”向泽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