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 公开房屋成本是“反暴利”的法定要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59:08
连日来,公开房屋成本的话题再一次掀起波澜。此事的起因源自广东省建设厅给省人大代表建议的一份回复。针对代表提出公开房屋成本价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和对公平竞争环境的影响。(《信息时报》9月24日)
广东省建设厅在回复中这样解释: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开发商有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房屋质量好坏、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档次定位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在广东省建设厅的这个说法中,首先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下”这个前提,其次强调决定价格的“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
此观点似乎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时代,商品房的销售定价并不能根据实际的社会成本来确定,而应根据当地当时的市场需求量来确定。这就是说,如果市场的商品房存量很少,而市场对商品房的需求量很大,即便开发商定出一个天价也是合理合法的。
事实上,在房产开发业处于相对垄断状态的今天,企图追逐房产暴利的房产开发商们,早就结成了故意哄抬房价的“市场联盟”。那么,纵使某个地区的商品房存量很大,开发商群体却牢牢地将房价掌控在一个高不可攀的价位,一些迫切需要住房安身的消费者,也就只好在开发商预设的“暴利期待”圈套中被迫就范,而房产开发商就必将实现远超于平均成本销售价的企图,进而获得远超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经营暴利。
1995年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就明确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而在商业领域的其他行业,“反暴利”早已是政府平衡市场价格、维护消费权益的重要手段。那么作为同属社会商品的商品房,自然就不能超脱于“社会平均成本”、“予以公布”的既定法规之外。
若按广东建设厅公布房屋成本“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的逻辑,政府对其他行业的成本调查与公布,是否也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呢?政府是否就没理由、也没依据去制止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但凡包括房产在内的任何商品,都不属于特殊商品,因为商品房也就绝不应该以任何理由独享不遵守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不进行法定公布等特权,否则既是对商业领域中的其他行业的不公,也是对国家法规的漠视,更是对消费权益的侵害。
何况,向社会公布房屋成本,也不是要求公布其具体的楼盘成本价,而是这个区域内的整体社会成本价呢,即便说会涉及到“商业秘密”,也不过是整个区域内的“秘密”而已。
猜疑止于公开。即便房产开发商和建设管理部门,自认为房产不存在暴利问题,那就主动公开房产的社会平均成本吧。我想,开发商们和政府定要把房屋成本紧紧地捂着掖着,其中必有见不得人的猫儿腻,其中必有惊人的暴利。由此看来,对于暗中牟取暴利的房产开发领域,国家有必要拿起“反暴利”的法规武器,来一次整顿风暴了!
广东省建设厅在回复中这样解释:在市场经济下,决定价格的因素主要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开发商有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房屋质量好坏、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档次定位等情况确定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在广东省建设厅的这个说法中,首先强调的是“在市场经济下”这个前提,其次强调决定价格的“是供求关系而不是成本”。
此观点似乎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时代,商品房的销售定价并不能根据实际的社会成本来确定,而应根据当地当时的市场需求量来确定。这就是说,如果市场的商品房存量很少,而市场对商品房的需求量很大,即便开发商定出一个天价也是合理合法的。
事实上,在房产开发业处于相对垄断状态的今天,企图追逐房产暴利的房产开发商们,早就结成了故意哄抬房价的“市场联盟”。那么,纵使某个地区的商品房存量很大,开发商群体却牢牢地将房价掌控在一个高不可攀的价位,一些迫切需要住房安身的消费者,也就只好在开发商预设的“暴利期待”圈套中被迫就范,而房产开发商就必将实现远超于平均成本销售价的企图,进而获得远超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经营暴利。
1995年1月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就明确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而在商业领域的其他行业,“反暴利”早已是政府平衡市场价格、维护消费权益的重要手段。那么作为同属社会商品的商品房,自然就不能超脱于“社会平均成本”、“予以公布”的既定法规之外。
若按广东建设厅公布房屋成本“容易造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的逻辑,政府对其他行业的成本调查与公布,是否也侵犯了他们的商业秘密呢?政府是否就没理由、也没依据去制止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但凡包括房产在内的任何商品,都不属于特殊商品,因为商品房也就绝不应该以任何理由独享不遵守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不进行法定公布等特权,否则既是对商业领域中的其他行业的不公,也是对国家法规的漠视,更是对消费权益的侵害。
何况,向社会公布房屋成本,也不是要求公布其具体的楼盘成本价,而是这个区域内的整体社会成本价呢,即便说会涉及到“商业秘密”,也不过是整个区域内的“秘密”而已。
猜疑止于公开。即便房产开发商和建设管理部门,自认为房产不存在暴利问题,那就主动公开房产的社会平均成本吧。我想,开发商们和政府定要把房屋成本紧紧地捂着掖着,其中必有见不得人的猫儿腻,其中必有惊人的暴利。由此看来,对于暗中牟取暴利的房产开发领域,国家有必要拿起“反暴利”的法规武器,来一次整顿风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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