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大局”论 邵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0:33:01
析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大局”论
邵建
在“重大刑案审判务必增强政权意识”的报道标题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近日南京召开的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讲话中不断强调“大局”二字,要求各级法院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那么,什么是大局,8月31日《人民日报》有评论员文章,题目是《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鉴于最近各种版本的大局论不断见诸媒体,我以为只有以社会为指归的大局才是和我们每个人有关的真正的大局。
所谓社会大局,首先,社会不是实体,而是一种结构,该结构由无数的你我他和无数的机构、社群、团体以及由此呈现的各自不同的相关领域而构成。由于就具体的你我他而言,社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相应地,社会大局也是一种抽象的大局。如果把社会和社会大局落实到具体,那么,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就是关键。如果各个领域都能把自己的事办好,即是对社会大局有所贡献。反之,如果可以把各个领域抽空,社会和社会大局则沦为空话。
准此而言,社会大局落实到司法领域,就具体化为司法领域如何做好自己的工作。王大法官讲话中有这样一句“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公正”,这是全篇讲话中的最经典的司法语言。但,我为我们经常刻意强调这种语言而悲哀,毕竟根据我们自己的直接的生活经验,强调什么必是缺乏什么。因此,司法公正作为司法领域的至上原则,做到这一点,即是它对社会大局的最大贡献(除此,社会大局对司法而言没有任何意义)。其所以如此言,盖司法本身即社会大局的重头,甚至是最重头。如果任何社会都需要公正维系;那么,司法即执社会公正之牛耳。如果任何社会缺乏公正即缺乏稳定;那么,社会公正的最终裁判就是司法公正。由此可见,司法和司法公正,在社会和社会大局的要冲位置。同时,就上述《人民日报》的那个评论题目言,不动摇地推进以司法公正为龙头的社会公正,才是维护社会大局的长治久安之道。
司法公正的原则,高悬于整个司法领域之上,但要真正落实,亦即王大法官所谓“最大限度地彰显”,并不是一桩说到就能做到的事,放在任何一个社会,它都会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其中法律以外的权势即为干扰之一。比如目前有不少全社会关注的贪腐大案,它的背后有着盘根错节的权力关系,审判是否能够秉公持法,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有关司法大局的考验。我希望我们的司法工作能经受这样的考验,毕竟百年中国的司法史上,有过经受这样考验的先例。近读北洋,有一则司法史料在这里提出参考。1917年张勋复辟失败后,其主犯之一雷震春需要提交司法审判。以蒋雁行为首的五人审判庭在开庭前齐往段祺瑞处请示,这是五人中的一人亲笔:“……不料段祺瑞对我们说的都是一派冠冕堂皇的话:'司法独立,我不便参与意见……'”当判决出来后,这五人拿着判决书的底稿,再次去向段祺瑞请示,然而“段祺瑞只说了一句'你们很受累',对于判刑的轻重,却没有表示意见。”于是这五人就按照他们原先的裁定结案。可见,段祺瑞开始时的“冠冕堂皇”,并非只是冠冕。
南京这次会议是“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座谈会”,王大法官特别强调“重大刑案审判务必增强政权意识”。增强政权意识必须从司法本身获得解释,因为司法权本身就是政权,或政权的有机构成之一。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权至少都包含行政权和司法权,他们有各自的领域和分工。司法只有尽责于自己的分工,同时行政只有恪守对司法分工的尊重,司法才能正常运作。不独如此,当行政出现问题,必要时还须经由司法加以裁决。比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布什和戈尔发生选票风波,最终是由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定,才化解了那场谁任总统的政治危机。因此,在政治文明的框架下,社会大局的稳定,司法往往最终为其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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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9-9-1      本站发布时间:2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