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恶意透支”该入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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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恶意透支”该入刑吗
2009年12月16日 08:32:03 来源:新京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12/16/content_12653782.htm
尽管“恶意透支”已经实际入刑,但因为刑法第196条的表述极其含糊,实际落实的可能性极低,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解释不够准确、严谨,很可能形成对单一合同方利益的偏执保护,以及对公众相关之合法权利的制度性伤害。
什么是透支行为?实际是信用卡发放单位与办理、使用信用卡者之间的一种合同交易行为,持卡者有透支的愿望,而发卡方有接受透支的承诺,并提供履行承诺的方便,才可能形成实际的交易行为。
“恶意透支”一说,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既然透支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则在约定范围之内,无论透支多少钱,都是合法交易行为。以“恶意透支”入刑,首先无法认定“恶意透支”的主体,如上所述,不是因为发卡者给予承诺、履行承诺,根本是不可能完成透支交易的,便是发卡者不单独形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至少,也是同时与持卡者一起形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不以“恶意透支”入刑,如隐匿财产以逃避还款等行为,是否就无法规范了呢?当然不是,隐匿财产以逃避还款等行为本身构成犯罪,自有具体之明确条文规定,是否以“恶意透支”入刑,都不足以影响对具体行为的规范。
具体解释的不够准确、严谨,体现于对早已有具体条文规范之种种行为的、不必要的重复规范以外,更在于极其简单地应用了“斩草除根”、“恨屋及乌”思维。
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怎么认定呢?透支10000元买彩票,以为要中奖,中奖了一定会有还款能力,结果没中奖,于是没有了还款能力,能认定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吗?在道德上或者可以,但在法律上不可以,除非能出示透支人明确知道百分之百不能中奖的证据;如“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什么叫“肆意挥霍”?透支者没有吃盒饭,专门点了一份青椒肉丝吃了,是不是“肆意挥霍”呢?
类似粗放条款,必然造成的结果,就是但凡还不上款,就是“恶意透支”,此前之正当的合同交易行为,也可能形成为持卡者单方面的诈骗行为。
透支款不能全部被顺利归还,本来为不可避免的商业风险,已经被综合考虑进交易细节中了,还不上款,属于民事纠纷,自有具体之条文予以规范,大不了是持卡者宣布破产、财产被清理、不得不接受具体法律条文的规范,纵使因种种违法违规的行为造成了不能还款,应该被追究责任的,也是种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本身,而绝不能因此断定彼时之正当的合同交易行为、正当的透支行为就立刻变成了违法行为。
沿袭特定思维,整个社会将无法正常运作。譬如说,一家上市企业,无论因为何种原因,但凡亏了本,保证不了股东绝对不亏本,那就是“恶意上市”,中国股市就得解散,因为没有企业敢上市了。如信用卡,更将直接变成公众口袋里的一枚枚威力巨大的炸弹。
法律不可偏执,法律不能将社会等级化,否则,必然造成对全社会的伤害。在“恶意透支”上,不仅是具体的解释条文不够准确、严谨,而是“恶意透支”本身,就不应入刑。(许斌 湖北职工)
2009年12月16日 08:32:03 来源:新京报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12/16/content_12653782.htm
尽管“恶意透支”已经实际入刑,但因为刑法第196条的表述极其含糊,实际落实的可能性极低,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一些解释不够准确、严谨,很可能形成对单一合同方利益的偏执保护,以及对公众相关之合法权利的制度性伤害。
什么是透支行为?实际是信用卡发放单位与办理、使用信用卡者之间的一种合同交易行为,持卡者有透支的愿望,而发卡方有接受透支的承诺,并提供履行承诺的方便,才可能形成实际的交易行为。
“恶意透支”一说,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既然透支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则在约定范围之内,无论透支多少钱,都是合法交易行为。以“恶意透支”入刑,首先无法认定“恶意透支”的主体,如上所述,不是因为发卡者给予承诺、履行承诺,根本是不可能完成透支交易的,便是发卡者不单独形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至少,也是同时与持卡者一起形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不以“恶意透支”入刑,如隐匿财产以逃避还款等行为,是否就无法规范了呢?当然不是,隐匿财产以逃避还款等行为本身构成犯罪,自有具体之明确条文规定,是否以“恶意透支”入刑,都不足以影响对具体行为的规范。
具体解释的不够准确、严谨,体现于对早已有具体条文规范之种种行为的、不必要的重复规范以外,更在于极其简单地应用了“斩草除根”、“恨屋及乌”思维。
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怎么认定呢?透支10000元买彩票,以为要中奖,中奖了一定会有还款能力,结果没中奖,于是没有了还款能力,能认定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吗?在道德上或者可以,但在法律上不可以,除非能出示透支人明确知道百分之百不能中奖的证据;如“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什么叫“肆意挥霍”?透支者没有吃盒饭,专门点了一份青椒肉丝吃了,是不是“肆意挥霍”呢?
类似粗放条款,必然造成的结果,就是但凡还不上款,就是“恶意透支”,此前之正当的合同交易行为,也可能形成为持卡者单方面的诈骗行为。
透支款不能全部被顺利归还,本来为不可避免的商业风险,已经被综合考虑进交易细节中了,还不上款,属于民事纠纷,自有具体之条文予以规范,大不了是持卡者宣布破产、财产被清理、不得不接受具体法律条文的规范,纵使因种种违法违规的行为造成了不能还款,应该被追究责任的,也是种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本身,而绝不能因此断定彼时之正当的合同交易行为、正当的透支行为就立刻变成了违法行为。
沿袭特定思维,整个社会将无法正常运作。譬如说,一家上市企业,无论因为何种原因,但凡亏了本,保证不了股东绝对不亏本,那就是“恶意上市”,中国股市就得解散,因为没有企业敢上市了。如信用卡,更将直接变成公众口袋里的一枚枚威力巨大的炸弹。
法律不可偏执,法律不能将社会等级化,否则,必然造成对全社会的伤害。在“恶意透支”上,不仅是具体的解释条文不够准确、严谨,而是“恶意透支”本身,就不应入刑。(许斌 湖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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