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办老年公寓税收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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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0  【大中小】【打印】
最近某县一单位准备利用其闲置的楼房成立一家怡乐园老年公寓,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和有关捐赠,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所以该公寓的投资人打电话就兴办老年公寓相关具体税收政策进行了询问,并要求给予具体的解释以利操作。
这里首先应予以明确的是享受税收优惠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老年公寓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1.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等免缴营业税;
2.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