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总结 我有明珠一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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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总结 By  情深你缘浅我 发表于 2009-4-3 15:38:00 

新税法调整了优惠政策的架构,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格局。根据WTO以及“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税收政策的优惠政策重新进行了整合,在方式上,以间接优惠为主、以直接优惠为辅。

两种优惠方式的区别在于,直接优惠导致纳税人最终税负的减轻,而间接优惠,实质上是根据纳税必要原则,延迟纳税,相当于纳税人获得了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却资产的使用价值。

直接优惠分别从减小税基、降低税率以及减少税额。减小税基,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盈亏互补、创业投资抵免等;降低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西部大开发15%等;减免税额,如农林牧渔所得减免,基础设施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专项设备抵免、境外投资抵免等。

主要内容如下:

01、国债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债转让所得);

02、权益性投资收益(指税后投资收益,避免经济性双重征税);

03、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取得的盈利收入,另有规定者除外);

04、农业项目优惠(种植、选育、饲养、采集以及相关服务产业);

05、基础产业优惠(公共领域能源、交通项目);

06、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所得小于500万元免税、超过部分减半);

07、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税所得30万、从业人员100或80人、资产总额3000或1000万);

08、高新技术优惠(税率15%);

09、民族自治地方优惠(仅限于地方应得的企业所得税);

10、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残疾人200%);

1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应税所得减免);

12、综合利用资源的减计收入(收入90%减免);

1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所得税额抵免);

14、创业投资优惠(应税所得额投资总额70% 2年 高新技术企业 控股);

15、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 60%,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16、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专项优惠(授权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