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也许不再必要__木棉花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38:06
司法考试也许不再必要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刚刚结束,接下来将进行学习专题辅导。利用中间休息的间隙,与一起参会的法官聊起了日前法院系统执法观念转变的问题。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到“以调解为主”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寥寥几分种的闲谈中,对方“比法官更能调解的人多得很”的话语是记得最清晰的一句。
不知这是一句牢骚话还是还有其他别的含义。不过,从司法的实践看,在法官大量依法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上访的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而在那些基层组织——例如村社、居委会调解处理的纠纷中,很少出现上告上访现象。甚至经过司法裁判不服上访案件中,在其它机关“调解”后息访罢访的也为数不少,确实又在事实层面上证明了“比法官更能调解的人多得很”的无比正确性。
细细品味那些司法之外“调解”结案的案件,两方面的作用是关键性的——权与钱。“权”对于基层组织而言,更主要是话语权的问题,包括在当地的权威及其社情习惯的运用。“长老式”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大多只是一个服从的义务——尽管心中不服,但他们还必须生活在那个地方。因此,调解的效率和纠纷的平息度大多依照乡镇→村社→生活圈内权威人士→家族长老的层级而逐步攀升;“钱”,其实和权有很大关系,特别是那些经过司法或有关部门判决、裁定结案的案件,无论上访有理还是无理,依法还是“非法”处理,通常“钱”的因素占有关键的一席之地。因此,调解的效率和纠纷的平息度依照乡镇→区县→……的布局而递增。
司法是有权的,当然是司法权,也就是法律授予的裁决纠纷、重新分配权利义务的权力。只是司法权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虽然这种权力也需要与社情习惯相结合,但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因为有这个底线的存在,虽然也能强制执行,但也仅仅是执行,却无法解决服从的问题。当事人不需要依靠司法生活,也不需要或者尽量减少进入司法“圈子”,因此在“不服”的情况下就可以不断的上访信访,况且还有“钱”做后盾呢。
司法也是有钱的,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经费。只是这些钱是用来保障权力行使的资源耗费,不可能用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司法救助资金或者对当事人有关诉讼费用的减免,只是一种制度安排,与司法权的经费保障无关。司法的调解虽然可以找到承担责任或者出钱的一方,但义务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履行时,特别是强制也不能执行时,司法通常也就无能为力了。如此,纠纷并没有解决。
如此看来,“比法官更能调解的人多得很”是大大的实情,只是不知道这种现实的存在是好还是坏?换句话说,对依法治国下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是有益还是无益?
司法无疑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上访信访比例下降”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如果作为评判化解矛盾纠纷的标准却值得商榷了。果真如此的话,“比法官更能调解的人多得很”不应当仅仅作为事实存在,更应该值得大力推广和提倡了(并不反对那些依法依理的调解)。只不过,以培养高法律素养人才为坐标的司法考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也许我们更需要的是以“地法”、“家法”为知识根基的“地方性”人才。当然,司法也必须存在,不过需要给予它“权”和“钱”作后盾。
司法考试也许不再必要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刚刚结束,接下来将进行学习专题辅导。利用中间休息的间隙,与一起参会的法官聊起了日前法院系统执法观念转变的问题。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到“以调解为主”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寥寥几分种的闲谈中,对方“比法官更能调解的人多得很”的话语是记得最清晰的一句。
不知这是一句牢骚话还是还有其他别的含义。不过,从司法的实践看,在法官大量依法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上访的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而在那些基层组织——例如村社、居委会调解处理的纠纷中,很少出现上告上访现象。甚至经过司法裁判不服上访案件中,在其它机关“调解”后息访罢访的也为数不少,确实又在事实层面上证明了“比法官更能调解的人多得很”的无比正确性。
细细品味那些司法之外“调解”结案的案件,两方面的作用是关键性的——权与钱。“权”对于基层组织而言,更主要是话语权的问题,包括在当地的权威及其社情习惯的运用。“长老式”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大多只是一个服从的义务——尽管心中不服,但他们还必须生活在那个地方。因此,调解的效率和纠纷的平息度大多依照乡镇→村社→生活圈内权威人士→家族长老的层级而逐步攀升;“钱”,其实和权有很大关系,特别是那些经过司法或有关部门判决、裁定结案的案件,无论上访有理还是无理,依法还是“非法”处理,通常“钱”的因素占有关键的一席之地。因此,调解的效率和纠纷的平息度依照乡镇→区县→……的布局而递增。
司法是有权的,当然是司法权,也就是法律授予的裁决纠纷、重新分配权利义务的权力。只是司法权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虽然这种权力也需要与社情习惯相结合,但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因为有这个底线的存在,虽然也能强制执行,但也仅仅是执行,却无法解决服从的问题。当事人不需要依靠司法生活,也不需要或者尽量减少进入司法“圈子”,因此在“不服”的情况下就可以不断的上访信访,况且还有“钱”做后盾呢。
司法也是有钱的,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经费。只是这些钱是用来保障权力行使的资源耗费,不可能用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司法救助资金或者对当事人有关诉讼费用的减免,只是一种制度安排,与司法权的经费保障无关。司法的调解虽然可以找到承担责任或者出钱的一方,但义务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履行时,特别是强制也不能执行时,司法通常也就无能为力了。如此,纠纷并没有解决。
如此看来,“比法官更能调解的人多得很”是大大的实情,只是不知道这种现实的存在是好还是坏?换句话说,对依法治国下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是有益还是无益?
司法无疑以化解矛盾纠纷为己任。“上访信访比例下降”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如果作为评判化解矛盾纠纷的标准却值得商榷了。果真如此的话,“比法官更能调解的人多得很”不应当仅仅作为事实存在,更应该值得大力推广和提倡了(并不反对那些依法依理的调解)。只不过,以培养高法律素养人才为坐标的司法考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也许我们更需要的是以“地法”、“家法”为知识根基的“地方性”人才。当然,司法也必须存在,不过需要给予它“权”和“钱”作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