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大代表 1个市民不再“顶”4个农民 - 2010年司法考试 | 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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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大代表 1个市民不再“顶”4个农民

http://sifa.eol.cn  来源:南方日报 2010-03-09 【群组讨论】 【名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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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选举法修正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4条款”、秘密写票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等关键词,让人们对这部中国政治生活领域的重要法律充满了期待。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宁生参加了审议。众多专家纷纷对选举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选举法修正草案适应中国民主发展现状,尤其是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新规将消除长久以来对农民选举权的制度性歧视。

  修改“1/4条款”呼声一直未间断

  连线北京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这就意味着农民选举权原则上只及市民的1/4,产生了所谓的“1/4”条款。而在更早的时候,这一比例甚至为8:1。

  修改适应国情十分必要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于选举法“1/4条款”的修改呼声始终没有间断。“1/4条款”在某个阶段确实适应了中国当时的国情,但现在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修改已十分必要。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告诉记者,就当今中国的国情看,人大代表选举,1个市民“顶”4个农民,存在着不合理性。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4条款”的修改也正是为了落实十七大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城乡人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进一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

  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做到了“一步到位”。

  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草案同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农民代表比例不会大增

  关于“一步到位”,很多人担心从以往的4:1直接跳到1:1会带来诸多不适应,变革是否应减缓一些?是否可以考虑先改成2:1?对此,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说,同票同权对落实公民平等的宪法权利意义重大,一步到位可以部分修复长期以来受到制度歧视的农民与国家间的关系,给农民信心和希望。

  同时,包括广东在内的选举实践证明,很多人担心的“农民代表比例将会大幅增加”的后果并不存在,选举法修正草案的“一步到位”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实践作为支撑的。于建嵘说,农村地区的当选代表,有不少是工作、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政府官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职工等,并不都是农民。而全国、省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单个选区涵盖城市农村不说,候选人的户籍比例更不与该选区城乡人口比例直接挂钩。因此选举法的修订根本不会立刻带来农民代表的大幅增加,反而从制度上消除了长久以来的歧视。

  李适时介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总要求之一就是要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突破“1/4条款”广东早践行

  记者观察

  在修正草案中,记者发现很多保障选民权益、增加选举民主性透明性的新规,其中不少规定都能在广东各级人大的实践中找到原型。

  代表选举突破4:1的限制

  修改“1/4条款”,广东早有生动的实践。

  早在2006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第15条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此条款虽未对城乡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进行刚性规定,但已突破了以往4:1的限制。在随之进行的广东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中,4:1的比例在实践中被打破。

  3年前就探讨候选人宣传问题

  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宣传问题,我省的选举实践也早已涉及。

  同样是2006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时就出现过关于代表候选人宣传问题的争论。当时,这个问题已经深化到是否要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候选人自我宣传的权利。最终,广东考虑到上位法的规定没有做出突破性的修订,仅是按照现行选举法明确“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加大宣传力度已经成为候选人和选民双向的迫切要求。

  而在修正草案中,这一规定有了进一步的阐述: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由“可以”到“应当”,避免了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增加了选举的透明性,从而达到保障选民权利的目的。

  人大换届已设秘密写票处

  在2006年举行的广东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还有一个亮点引起了选民以及全国人大的关注———“秘密写票处”的设立,这也是广东的选举实施细则中所明确规定的。当时,现场投票的选民说:“秘密填写选票,排除外界因素干扰,不让其他选民知晓,好!”

  而在昨天提交审议的修正草案中,记者再次发现了“秘密写票处”的存在,这意味着设立“秘密写票处”有望成为国家大法的规定内容。有专家认为,此举将更好地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尊重选民的隐私,从而引导更多的选民行使自己的权利。

  8:1→1:1用了56年

  法律链接

  ◎1953年选举法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80万人选代表1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10万人选代表1人。”还对省、市、县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同样性质”的规定。

  ◎1979年制定新选举法时,未改变1953年选举法关于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而只是将比例予以明确,即县为4:1,省为5:1,全国为8:1。

  ◎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将省、自治区和全国这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5:1、8:1修改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维持4:1不变。这就缩小了中央和省级城市人大代表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城乡须同票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摘自选举法修正草案

  什么是“1/4条款”

  名词解释

  所谓“1/4条款”,是学者针对现行选举法第12条、第14条所作出的通俗概括。法律条文称,在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上秉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俗的解读,就是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1/4的选举权。

  其他亮点

  乡镇代表总额上限增加30人

  ◎关键词:乡镇代表名额上限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选举委员会职责将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选举机构职责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昨日提请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禁止同时在两地担任人大代表

  ◎关键词:两个地方同时担任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