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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9:21:10
CDM消失或演变
日前,业内权威人士张先生说:“CDM项目发展正处于一个敏感期,各碳基金买家都在调整自己的中国策略。”
有些买家受金融危机影响,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交易,可能会在中国市场上慢慢消失,即使其进入时间较早;而有些买家则会转型,树立新的公司战略,比如以CDM为切入点,全面进入低碳领域;有些买家则要看其股东背景,如果股东继续支持并有资金实力,这类碳基金,即使是后进入者,也会表现强劲。“对于那些即将出局的买家,也很难说其对错,只能怪运气不佳。”张先生向本刊透露,一家英国背景的碳基金,运气极其不佳,总共9单项目,全在注册阶段被拒。
“运气只是表象,恰恰说明其整体运营存在很大问题。”北京易澄信诺总经理林伟分析道。 现状及主要问题
“客观讲,目前中国CDM项目处于停滞期。因为,一来CDM项目开发期较长,二来好项目越来越少,现阶段更多的是耕耘期,离收获的日子还远着呢。”上述张先生打了个比方,把CDM项目比做摘苹果。
开发CDM项目相当于栽树,批准、注册则相当于树苗不断长大,并结出果实,而签发就是把熟透的红苹果摘下来吃掉。树上的红苹果数量是有限的,吃一个少一个,如果想吃的更多,只能前期多栽树,而栽树是需要花时间的。所谓出现停滞就是,熟透的红苹果基本被摘完了。据国家发改委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截至6月16日,整个中国CDM项目中,获得批准的是2062个,通过注册的是574个(含签发),其中拿到签发的只有119个,签发率不到6%(为5.77%)。相对应的,签发总量约1.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ERs。而据权威机构预测,截至2012年底,中国共可产生2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ERs,从目前来看,签发比例只占总量的6.19%。
到底什么原因导致如此低的签发率?
本刊通过大量调研采访发现,业内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就如同近期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下称气候司)处长孙翠华在一个内部论坛上分析的那样,目前中国CDM项目发展遇到的问题,主要在几大方面:
① 中国国内项目业主及CDM从业人员基本知识仍旧缺乏;
② DOE机构数量过少,DOE高素质工作人员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素质平均较低;
③ 咨询公司良莠不齐,PDD编制质量极不稳定;
④ 方法学申请进展缓慢,尤其在能源有效利用等领域;
⑤ EB修改方法学的频率过高,间隔期间过短。最短的不到半年就修改一次,导致中国在DOE排队进行审核的项目需要不断地、三番五次地修改PDD版本,给申报工作设置了很大障碍,降低了工作效率;
⑥EB的审核项目流程不合理,大部分审核项目的专家并不了解中国的国情,同时专家审核项目时并没有统一的尺度和原则;被拒绝注册的项目没有任何申诉的机会;若咨询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释清楚,则会面临无端的注册失败。(此问题孙翠华认为短期内无法解决,但中国政府会努力通过各种渠道在相关会议上进行推动。)
那么,又是哪些具体的阻碍?细节怎样呢?请看各方人士的描述。
阻碍一:DOE和EB
首先是DOE。DOE审核机构人数很少,等待审核的CDM项目又非常多,审批程序复杂。目前全球约有20家DOE,包括中国的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CEC(中国环境认证中心);DOE不仅人数少,一些审核员能力也有限,且有时对中国国情产生一些误解,对核证规则有误读;另外,DOE人员经常变更,不同的DOE对同一个项目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大多数项目都积压在他们手上,直接造成审批周期过长、速度过慢。”几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相比DOE,EB的人数就更少,但它却主宰着CDM项目的“生杀大权”。EB有一个执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方法学小组、专家小组等机构。由于工作繁忙,EB很长时间才召开一次受理会;同时,也同样存在消耗时间长、审批繁琐等问题。EB方面也有待进一步改革,EB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化、提高效率。
上述问题体现在一些具体的项目上,比如,关于煤层气类CDM项目,虽然中国在2008年公布了煤层气使用的相关强制政策(浓度超过30%的煤矿瓦斯强制回收利用),与此类开发CDM项目的额外性产生冲突。但中国政府的意见是,鼓励企业通过CDM项目达到此目标。因为大部分煤层气回收利用项目(除个别示范类项目)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为-5%~-10%,几乎完全处于亏损状态;而开发CDM项目的煤层气回收利用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可达到25%。这种情况下,若没有CDM项目的促进和推动,煤层气强制回收利用的法规则肯定无法达到50%的执行率。
因此,中国政府希望EB以及相关的DOE尽可能多地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深入调查,以避免本可以申报CDM的项目最终失败。
障碍二:业主、咨询机构不成熟
目前,企业(项目业主)的CDM基本知识还很缺乏,尤其是一些企业管理层,对CDM的了解还很欠缺,虽然企业都知道有CDM项目这回事,但CDM具体的规则是什么,以及如何参与还是不太清楚。
而且多数企业了解CDM知识的过程比较长,点对点的谈判导致没有经验的一方可能处于被动地位,从而丧失讨价还价的能力。
另外,咨询机构的层次、技术水平也良莠不齐。虽然业内有一些具良好经验的咨询机构,但这一市场不断有新的进入者,其对项目和程序的了解,以及对PDD(CDM项目设计文件)的一些方法学的掌握还有一定差距,导致上报项目质量参差不齐,使得CDM的中国之路走得不那么顺畅。
阻碍三:买卖双方存在认知差异法律和风险是CDM参与者们最为关注的,买卖双方对于风险的认知是不一样的。大唐水电物资公司CDM办公室负责人唐人虎认为,中方企业和外方企业,对项目的合法性有不同的认知度。比如对于国内是普遍国情,中方企业认为是合法的,但在外方来看,合法性却有待解释与沟通,这样,在项目的一开始就可能产生很大冲突。 解决方案
既然CDM项目存在上述共性问题,未来,会有怎样的解决方案呢? 首先,政府特别重视,力图从政府的角度推动。
“政府批准的CDM项目有2000多个,但注册的才500多个,只有1/4,差距是很大的。这一差距都在中间的DOE和EB环节,目前政府也觉得其中存在很大问题,正在努力推动DOE和EB注册。”发改委气候司相关人员曾反复强调。北京环交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当初成立北京环交所这一平台时,也是基于一种想法,“目前我们能控制的只有项目方,因为不管是EB还是DOE,都不是我们所能控制的。我们能做的就是把好项目筛选出来做成CDM,把其额外性识别出来,再找到好的咨询机构、好的买家。”
能源与交通创新中心一位气候变化项目分析师则向本刊透露,现在国内正在深入研究CDM的方法学理论,希望能创造出一套适合中国CDM项目的方法学,让有能力做CDM项目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方法学下顺利通过注册、核证、签发,让中国众多环保节能企业享受到CDM机制带来的实惠。同时,“我国已派出人员去国外彻底学习CDM的整套模式,例如相关的DOE和EB规则、方法学的改进、PDD的撰写等,力求达到国际化专业化水准。”该人士说。除了政府在推动,民间也在积极行动,拟寻求市场化的解决方案。比如GCX(绿色中国环境权益交易所)正在探讨过桥贷款、项目担保、项目控制的一条龙服务模式,其拟作为牵头人,为已注册但未签发的项目提供综合服务,尽可能实现更多的项目签发,让企业实实在在拿到碳收益。“在目前455家未签发项目中,能够再做成100家,甚至50家都是成功的。” GCX总裁陈屹飚对本刊说。
“我个人认为,CDM项目当下最迫切的任务是,业界要团结起来。”一位知名买家的技术负责人分析,目前中国的CDM业界更像是一片散沙。未来,上报项目时要联合起来,就像企业IPO一样,从包装、法律法规、投资、CDM计算、IRR回报、电价等,要有统一的常识理解。而目前由于上报方的信息不统一,有时同类项目也会各说各的,审核方也不知所措,造成双方看法不一致,导致一些项目在EB复审中被枪毙。“业主参与方,站在各自的角度解释问题,中国情况又比较复杂,最终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都是不团结造成的。一些项目参与方认为只要能通过,即使做些妥协也没关系,于是大家各自做妥协,但EB不一样,他很难理解类似的项目却有这么多不同的说法,造成矛盾。三年前,一些项目几乎没有被拒绝过,如今会有50%的项目需要复审,其中30%需正式复审,一般会被枪毙。”该人士说,这样不仅影响了CDM的行业进程,也严重打击了从业人员的信心。
他建议,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的民间行业协会,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统一口径的对外沟通,包括对EB和联合国。“政府应该大力推动促进,让一些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牵头,联合起来行动。否则大家口径不一致,各说各的,对方又不理解,也会失去信心。”政府有政府层面的推动,民间也应该有民间的方式交流,双轮驱动才行,该人士对记者说。
相信,随着政府和民间的双轮驱动,一些解决方案的逐步落实,中国CDM市场还会进一步发展。日前,财政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研究员谢飞表示,尽管今年各国国内的一级市场CDM项目交易有所萎缩,但二级市场交易量却突飞猛进地增长,表明该领域发展潜力巨大。中国作为CDM市场的主要供应方,发展势头更加迅猛,他预计,到2009年底,中国CDM项目注册数将超过600个。
买家和卖家 盈利与风险 卖家 CDM额外收益在开发CDM项目过程中,业主是不需要投资的,就是所谓的在“卖空气”。通常,上CDM项目的企业有两类收益,一是企业主体收益,二是CDM额外收益。一个项目只有具备CDM的开发标准,投资人才愿意投资。比如一个风电厂,其主体收益是发电卖电, 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是额外的、附加的。
对于一般的项目来说,比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其主体收益是核心,CDM只是额外收益,可能占到总收益的20%。但对于一些特殊项目,尤其是传统化工项目,情况正相反,由于本身收益率水平不高,其CDM收益可能高于其主体收入。例如某化工项目,其主体收益是2000万(现在可能亏本),但通过CDM项目,却盈利2个亿。但这类项目总体会越来越少,国家也会严格控制。
卖家的风险主要是能否签发。理论上讲,如果没有CDM额外收益,该项目可能就不会开发,有了CDM使企业收益增加,投资人才愿意去投这个项目。相反,如果项目无法注册或者不能签发,业主最终拿不到CDM收益,对整个项目是有影响的。比如风电项目,没有CDM额外收益时,其收益率可能是6%,有了CDM收益后就能够达到9%,换句话说,收益率只有达到9%投资人才愿意投资这一项目,但如果最后这个CDM项目失败了,没能拿到CDM收益,企业收益率又将回到6%,这对投资人来说,是很大的风险。
卖家范围很广,很多领域都涉及CDM项目。 买家 已不再是单纯买家 一般来说,买家分为两种,一种是碳基金,中间交易商,一种是最终买家,如大型电厂。一般买家均指第一种。
“减排市场的发展已经到了相当的阶段,减排量已经成为一种可以进行大批量交易的‘配额’,已经没有所谓的‘最终买家’、‘中间买家’,即使是最终有减排指标义务的大企业客户,也会同时进行买和卖,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进行对冲以规避市场风险,二是通过交易获利。”英国气候变化资本集团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裁路跃兵对本刊讲。
碳基金买家通常有一定的项目开发能力,且会垫付前期开发项目的费用。其次,碳基金也会向咨询公司付费,让其帮助打造CDM项目。碳基金的收益模式是靠差价赚钱,通常中国一级市场和欧洲的二级市场会有一定差价,他们通过买卖差价进行套现。这当中,不一定只是现货交易,碳基金也会做期货交易卖合同,项目不一定签发了才能卖,卖合同也能套现。当然,碳基金在运营CDM项目中也承担着很大风险。一方面,前期垫付了大量资金,如果最后项目启动不了,前期投入就会付诸东流。这点与投资前期的股权投资基金VC非常相似,需要冒一定的风险。
碳基金买家的另一风险则体现在价格波动上,受政策和市场的影响明显。比如从去年开始,国际碳价经历了暴涨暴跌后才渐趋回暖。
欧洲气候交易所(ECX)资料显示,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价格在2008年6、7月保持在20欧元/吨以上,另一国际碳交易价格指标“欧盟排碳配额”(EUA)价格则在2008年6月升至30欧元/吨。之后开始下行,到2009年初,EUA和CER价格同时出现暴跌,2009年3月份达到最低点,无论是EUA还是CERs价格均跌至7欧元。现在又开始回升。这样剧烈的波动,会对碳基金买家带来很大的交易风险。 通常国际大买家有几十家,既有老牌的,也有新锐,既有专门的碳基金,也有大投行背景的综合机构。
而为CDM买家和卖家牵线搭桥的是咨询机构,有的来自民间,有的依附于大国企,有些则是地方科委等背景衍生出来的。他们帮企业进行CDM扫盲,收取顾问费或咨询费。现在比较流行的模式是,咨询机构与碳基金合作,帮其推荐项目,碳基金付给其费用。一般会按项目大小、难易程度收取不同的费用,像风电水电这些比较成熟的项目收费就不是很高。
谈到CDM,最热门也最敏感的话题就是今年底要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人士都特别提到这一点,有的表现乐观,有的显示担忧,有的则三缄其口。大家最关注的几点是:如果美国加入《京都议定书》,会出现怎样新的格局,即所谓的后京都时代怎样?CDM机制会否继续存在?如果存在,下一步会有怎样的升级或演变?如果消失,有何新的机制加以替代?中国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CDM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政治游戏下的商机。”北京易澄信诺公司总经理林伟认为,后京都谈判中,美国是否能够回到谈判桌上来,谈判结果如何,这些都会对CDM市场产生很大影响。但不管怎样,毕竟花8年时间(1997年-2005年)才有了相关规则细化,如果CDM机制有变化,也肯定会有一定的延续性。“至于具体的后京都机制会怎样,还存在很大变数,另外到底有没有后京都机制,也不一定。”林伟同时表示,他们会继续开发CDM项目,因为其预期碳减排是不会出现断层的,不会像恐龙时代那样突然消失。作为人类的一项崇高的事业,一定会有政策支持。不过她也表示,后京都时代一定涉及行业洗牌,最终体现出更加多样化、更加完善的减排机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周凤起则认为,美国虽然没有明确表态,但从其作为来看,应该说奥巴马在这方面仍然采取了积极态度,“在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以应对气候变化条件下,CDM依然是一个比较有效和成功的方法。2012年以后,如果制定出排放的限额,CDM肯定仍然有效,如果达不成有关的国际协议,那么温室气体减排很难有前景。”周凤起说,CDM经过验证是成熟的机制,目前看,在没有新的机制替代的情况下,CDM仍不失为一种有效办法。而近日,国家发改委气候司相关负责人也在一个内部座谈会上特别就2012年之后的政策谈了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无论2012年之后是否有CDM机制,也无论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量化的减排指标,现如今进行CDM项目的开发对企业可持续发展而言,都将没有坏处。同时,中国政府也不会因为国际形势的改变,而停止鼓励CDM项目的开发和继续发展。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副所长李俊峰近期也对2012年之后的CDM机制何去何从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即使达成新的减排机制,从达成到实施起码需要5-8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不可能采取先废除原有机制,进而造成“减排机制”出现空白的方案。也就是说,在新的机制实施之前,CDM机制不可能停止。与此同时,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产生新的机制的可能性几乎没有,那么CDM机制停止的几率也非常小。2012年之后,无论发展中国家是否承担量化的减排指标,CDM机制都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退一步讲,即使中国承担量化的减排指标(短期内不可能),企业现在开发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则可能在中国国内进行相关的交易。“CDM更像是一种战略,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电力企业,即使回报率不是很高,也要上,即使卖不掉,也要做单边。未来,他们肯定不会停滞,一定会继续做下去,因为这是一个战略考虑,包括未来的低碳布局,只能从CDM切入。既然是战略,就不会太多考虑成本。”一业内分析人士说。一方面,随着后京都时代的临近,一些规则变化后,会出现新的重大商机,特别是那些具有新盈利模式的公司,将是投资商重点关注的方面。而这,无疑给VC、PE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机会,特别是那些涉及新技术的项目。另一方面,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CDM项目。VC、PE也会考察业主CDM的额外收益,尽管其投资时并未把其列入其中。据悉,由今日资本、世界银行等投资的德青源公司,目前已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是典型的生物质CDM项目,属于CDM项目中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下。除此之外,我们也看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涉足其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涉足CDM项目的上市公司已有30家左右,包括刚上市不久的民和股份等,也正在积极开展CDM 项目,据悉,其刚刚通过注册,也加入到即将签发的大军中。不管未来中国什么时间承诺减排,中国的企业都应该提前做好准备,毕竟低碳经济是迟早要来的。而从CDM入手,跟踪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也逐渐成为一些大型企业的新能源发展战略。而且多少年以后,当中国自己也能进行碳交易时,那时谁是真正的大买家和大卖家,还说不定呢。
CDM资料: ①对我国而言,有三项要素是特别关注的:其一,项目的基准线及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项目一定要能够产生和带来温室气体减排量;其二,项目应该带来先进的技术转让,这种技术可以是我国没有的,也可以是我国有但是商业化程度较低或难以商业化的;其三,项目要能够带来资金,且这种资金应该是发达国家提供(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并且应该是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以外的资金。一个项目是否能够成为合格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将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指定的经营实体(DOE)负责核查,并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审评。 ②基准性情景:相当于在具有可比质量、特性和应用领域的相同生产/服务的水平下,CDM项目的“替身”,是假设情景,而且应当是最可能的情景。具体讲,基准线情景就是在东道主国的技术条件、财务能力、资源条件和政策法规环境下,合理地出现的一种排放水平情景;这往往代表一种/或几种已商业化并占国内市场主流地位的技术设备的能效水平及相应的排放水平。 ③额外性含义:按照《京都议定书》,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必须额外于在没有经注册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产生的任何减排量。其另外的表述是,如果CDM项目活动能够将其排放量降到低于基准线情景的排放水平,并且证明自己不属于基准线,则该减排量就是额外的。额外性和基准线是CDM项目合格性问题的两个互为依存的属性。
作者:阳光 杨昌凯
来源:融资中国
200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