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美国的小偷示众为什么就是好的?n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3:09:56

数学:美国的小偷示众为什么就是好的?



 今天打开网易,看到海南大学副教授王琳的文章《怎么看美国的小偷示众》。文中讲到了美国的一个小地方,一个妇女在超市偷了东西,结果站在门口示众几天。文中讲到:“这位名叫莉萨的46岁妇女被控在超市行窃,本来她应被判处60天的监禁。但根据莉萨的选择,法官最终决定让她连续两个星期六的上午11点到下午3点挂着牌子站在超市门口,从而免除入监。”

 那么,此事在国内为什么会受到关注呢?我认为国内至少近两年中,示众的事情是很少的,如果王琳副教授讲的是暗无天日的旧社会,或者文革中最动乱的时期,那就是另一回事。我认为王琳副教授之所以耿耿于怀,还是因为去年深圳市公安局将一批妓女和嫖客戴上口罩游街示众的事情。我就注意这么一件事情,因为其它的事情有吗?没有听说嘛。那么,当时是深圳市公安局受到了媒体的强烈批评,大约讲的就是说侵犯人权吧。所以人们一听到美国也有小偷示众的事情,啊,原来美国也这样啊!

  那么,王琳就要出来讲一讲话,说美国的那种示众,和中国的有所不同。但是,我看了王琳为美国的辩护,觉得也是不那么通的。

 王琳的观点是:“我特意查看了美联社的消息原稿及美国媒体的相关报道,可以确认的几个关键事实是:其一,“示众”是由法官做出的,而不是警察、商场保安或是见义勇为的群众;其二,“示众”是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被强制,确切地说,“示众”是一个“交易”;其三,美国人对“示众”并不感冒,更没有出现众人围观或不时飞来几个臭鸡蛋的壮观景象。对比国内曾发生的“涉黄人员示众事件”、“超市将小偷剃阴阳头并示众事件”,以及在各大论坛上流传的小偷被愤怒的群众或联防队员捆绑于电线杆上示众的照片,美国的“小偷示众”还真有可取之处。”

  这个观点认为美国的示众好,中国的示众坏。但是王琳的叙述是有问题的。

 我先说上面的“其三”,“小偷被愤怒的群众或联防队员捆绑于电线杆子上示众”,这并非政府所为,而是民间所为,而且违法,但是,王琳究竟是要针对国内的违法的那种示众发言,还是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呢?这一点要搞清楚的。因为,如果你把中国的民间违法的私刑算上,就同时必须把美国的违法的私刑也算上,你说中国的愤怒的群众把小偷捆绑于电线杆子上,我还可以说美国愤怒的白人在九一一之后射杀一个戴头巾的印度人呢!因为两国的比较当然是以政府行为比较政府行为,民间行为比较民间行为嘛!

 再说上面的其二,王琳的观点是“示众是一个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就是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被强制。”,这个辩护相当无力。首先,你怎么知道当时深圳市公安局对涉黄人员的游街示众就没有和他们交易了呢?此外,强迫和交易这两者本来就不容易分清楚。比如说,如果抓住一个妓女,给她两个选择,一个是罚她款二十万,一个是戴着口罩在谁也看不出她是谁的情况下游街示众,我想她肯定会选择后一种惩罚。既然都是惩罚,是两种惩罚中选择一种,谈何自愿?王琳的这个观点为资本主义辩护倒是挺有效的,那工人受压迫都是自愿的,是资本家一聘用他们,他们就特别高兴,总算找着工作了,不用失业了。

   再说上面的“其一”,说示众的决定是法官做出的,而不是警察。但是,我国的法律执行,就是有部分普通的民事案件是由警察直接做出的。但是,美国就不是这样么?我认为美国也是这样的。

  讲我的一个在美国的朋友回国来看我,他给我讲的一个故事,就是他的两个邻居产生纠纷,一个邻居把垃圾倒在另一个邻居的门口边上的垃圾箱了,另一个邻居很愤怒,于是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立即就开罚单,被罚的那个乱倒垃圾的邻居还在事后说,一件小事,何必认真呢。因此,警察是可以在某种情况下开罚单的。尤其是交通警。

   此外,警察不做交易?我是说正直的警察不做交易?其实也做的啊,美国的警匪片难道不是都在宣传警察英雄么?但是我就经常看到那些警察英雄们和街头的小混混做交易,什么你只要说出某某某的下落,我这儿就不抓你去蹲监什么的。

 不仅如此,我认为美国的警察是比法官还要灵活,权力更大的。比如2000年有一个拉美移民,因为一个掏钱包的动作,就被警察射击了四十一个弹孔,结果这些警察被判无罪释放!也就是说,警察的行为在美国是合法的!那个把中国公民赵燕狠扁了一通的美国警察,最后也是无罪释放。

  另一方面,就国内而言,我想,如果一个人犯了事,他也有可能宁可与非司法机构交易宁愿被罚示众,也不愿意被法官判罚,因此也有可能产生所谓的“自愿”现象。因为,在中国,如果是被正式的法院判罚了,那这个人可就成了“有前科”的人了,今后在社会上混那可不容易。因此,一个人在超市中偷东西被抓,如果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超市将其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种是这个人自愿站在超市门口示众,但是法律的处理上没有前科,我想他是愿意采用后面的办法的。因为一旦被司法机关处理,那就成了“有前科”的人,这个人以后找工作啊上大学啊都成问题了。

   所以我觉得,王琳副教授在为美国辩护上是不太成功的,并没有成功地丑化中国美化美国。

   王琳讲到的“扔臭鸡蛋”?我觉得国外才有这事。如果是我,如果我打算扔臭鸡蛋,我不知道哪里能够找到,我只能够从市场上去买好鸡蛋。但是好鸡蛋很好吃,我才舍不得扔了呢,那挺浪费的。我经常看到国外有某公众人物被扔臭鸡蛋的事情,并没有看到国内相应的报道



王琳:怎么看美国的小偷示众


    *  美国的“小偷示众”虽然未必就是件“好事”,但至少不是件坏事。反观我们的“示众”文化,我们可有资格来嘲笑这一示众判决?

作者: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5月6日,在美国亚拉巴马州阿塔拉城,一位中年妇女脖子上挂着一块硕大的三明治牌站在沃尔玛超市入口处,牌上写着:“I AM A THIEF,I STOLE FROM WALMARTU。”(我是小偷,我偷了沃尔玛的东西)。这位名叫莉萨的46岁妇女被控在超市行窃,本来她应被判处60天的监禁。但根据莉萨的选择,法官最终决定让她连续两个星期六的上午11点到下午3点挂着牌子站在超市门口,从而免除入监。

美联社可能会很难理解,这样一篇极为普通的美国国内报道竟然会被中国许多知名媒体争相转载。不少中文社区和BBS上也都纷纷出现了莉萨挂着“小偷”牌子被示众的图片,数以千计的网友对此事件发表了评论,很多跟帖几乎是惊呼, “原来美国也有‘示众’呀!”有网友则揶揄时评人说,“这事要放在中国,时评家早就争相出手展开批评了。现在知道美国也有‘示众’,你们怎么都哑了?”更有热心的网友开始对美国的法官宣讲小偷的人权不可侵犯。

美国“示众小偷”的新闻在中国引发热议,自然不仅仅是国人对美国人权问题的敏感。媒体转载和网络转贴的用意更多在于以美国为镜,反思我们这个从传统到现实都并不缺少“示众”的国度,究竟该如何面对这类“不法治”?

任何相似的行为,都不能脱离其背后的制度因素,文化渊源以及特定的情境来简单地加以对比。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可区分为联邦和州两套系统。基于这个国家在建国之初就根深蒂固的自治传统,不仅各州有自己的州法律,一些市和郡也有各自独立的一套法律和法规,仅在地方适用。正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些触角深入到了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地方法律,其中不乏荒唐可笑的规定。Dumblaws.com就是一个专门搜集美国“愚蠢的法律”的网站,美国律师兰斯·戴维森在其《荒唐的法律,愚蠢的行为》一书中,也有类似的搜集。“示众小偷”发生在阿塔拉城,也许就像走婚发生在云南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一样。

当然,司法有其共通的理念,人权有其普适的价值,这些理念与价值并不应因地域的不同而被选择适用。即便“示众小偷”在阿塔拉城是依法而为,同样有可质疑与可借鉴的意义。鉴于国内媒体在这条新闻上的报道信息严重不足,我特意查看了美联社的消息原稿及美国媒体的相关报道,可以确认的几个关键事实是:其一,“示众”是由法官做出的,而不是警察、商场保安或是见义勇为的群众;其二,“示众”是当事人的选择而不是被强制,确切地说,“示众”是一个“交易”;其三,美国人对“示众”并不感冒,更没有出现众人围观或不时飞来几个臭鸡蛋的壮观景象。对比国内曾发生的“涉黄人员示众事件”、“超市将小偷剃阴阳头并示众事件”,以及在各大论坛上流传的小偷被愤怒的群众或联防队员捆绑于电线杆上示众的照片,美国的“小偷示众”还真有可取之处。

我并不想为美国的“小偷示众”辩护,更无“外国的月亮更圆”之盲目崇洋心态,而只是想说明美国赖以立国的法治精神是如何渗透在被国人普遍认为侵犯了小偷人权的“示众”行为中的。“示众”由法官做出,是“司法最终”原则的体现。美国并无“治安管理处罚”之说,更无“劳动教养”制度,小偷小摸乃至普通的交通违章在美国同样作为刑事犯罪看待,而定罪量刑必须由法官裁断或决定。“示众”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被告及作为被害人的商场均认同这一惩罚方式。就像国内也常有贪官自愿现身说法,辗转各地作“警示报告”,于演讲中还常常声泪俱下。我们总不能说这种“示众”也有违法治——自愿示众又何来“羞辱”及“侵权”之说?在轻微刑案中可选择刑罚方式也说明了契约精神在美国已深入骨髓,通过简便的“辩诉交易” 来迅速“疏讼”并结案,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尽管这种交易也被批评损害了司法公正,但美国人乐此不疲。一个指控方、被害人与被告人三方都能接受的“交易”,不正是“和谐精神”的体现吗,法官又有何理由来拒绝呢?而从美联社公布的几张照片来看,都只有当事人孤零零的身影,在美国被示众与在中国被示众俨然是“冰火两重天”。美国在弗州枪案中所表现出的宽容同样表现在“示众事件”上,不但没有对小偷进行围观谩骂,反倒有一些行人认为“示众”对小偷的惩罚太过严厉了。而这家商场的经理尼尔·霍金斯则说:“至今我们听到的意见都是肯定的,大多数认为这是件好事。”

如此看来,美国的“小偷示众”虽然未必就是件“好事”,但至少不是件坏事。反观我们的“示众”文化,我们可有资格来嘲笑阿塔拉城法官肯尼斯·罗伯特的这一示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