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笔的小虾米,还是小虾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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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七二年七月十八日,《华盛顿邮报》头版左上角刊发了一篇报道,题为《五人因密谋窃听民主党办公大楼事件被捕》,这是全世界关于水门事件的第一篇报道。邮报因此迎来了它最光荣的时刻。其后,它经历了各种各样的报复和刁难,但是依然坚持无惧无畏不偏不倚的新闻理念。到一九九八年,又是它第一家报道了有关克林顿总统和莱温斯基的重大新闻。
在二○○三年五月,《纽约时报》总编辑向报社数百名职员正式道歉,六月五日,执行总编辑莱尼斯与总编辑博伊德双双辞职。道歉和辞职的原因是该报记者布莱尔在上年十月到当年四月间,杜撰或剽窃了他人三十六篇新闻报道,成为这家一百五十多年历史的老牌大报最重大的丑闻。
这是两个对比鲜明的例子。客观、真实,这是新闻从业员采写和编辑新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报道失实,乃是新闻从业员最大的耻辱。
也因此,当一篇批评报道惹出纠纷的时候,首先应该设法查明报道是否与事实不符,而非尽快在原告或被告之间选边站,制造一面倒的舆论压力。
由此来观一下正闹得沸沸扬扬的富士康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商誉侵权案。
按照过往的一些例子,当企业对负面报道产生不满时,通常有三种做法。一为暴力恐吓,一为贿买报社或新闻从业员,撤销原稿或补发“正面报道”消除影响,一为打通上头关节,对报社施加压力。假设此案原告富士康采取这些方式,并不是没有条件。富士康是台湾首富郭台铭的鸿海集团旗下企业,投资大陆十八年,现在已连续四年居中国大陆企业出口二百强之首,拥有员工二十万,占了深圳工业产值二成的份额,在大陆政商人脉极广极厚。因此,富士康选择司法解决新闻纠纷,应该看作向业界指出了解决新闻纠纷的正确途径。
不过,富士康的法律诉求却产生了可议之处,导致这个具有积极意义的动作遭到强烈批评,令人有焦点模糊之感。
富士康认为《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因此诉诸法律,递上一纸诉状。关于富士康是否“血汗工厂”的真相,才是这场官司的焦点。现在官司还没有正式开始,报道是否失实,且待法庭的判决,谁是谁非,不是现在任何人可以下定论的。
但是,富士康以记者个人作为起诉对象,并且求偿数额达到三千万元人民币之巨,创下大陆新闻官司之最,引来猛烈的非议。两名被告翁宝、王佑说,富士康抛开报社,直接针对记者个人,“以巨额索赔为开局,巨额诉讼成本为威吓”,极致威胁到新闻从业者个人所能承受的极限。更有评论说,“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的行为,开了一个商业恐怖主义的好头,这是在公众领域里运用势力集团能量的一个绝佳案例,这是对合法权利不合法运用的一次技巧试验。”还有说,郭台铭是要以“强大财力整垮记者,对其他媒体产生寒蝉效应”,“利用诉讼对其他媒体产生寒蝉效应,上演一场以儆效尤之剧,甚至将使社会大众失去知情权以及监督权。”有一位新闻学者还直截了当认为,富士康起诉记者并求取巨额赔偿的事件是对新闻自由的侵犯。
记者采写新闻报道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起诉的对象应该是报社法人,记者本人可以列为第二被告。富士康后来已经将《第一财经日报》列为共同被告,这是它的纠正,但是仍然没有分清主次,留下可议之处。不过,除此之外,富士康的其他法律诉求并不值得大举上纲上线。
作为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富士康认为它的商誉因为不实报道受到严重损害,只要拿得出证据证明,三千万元的索赔并非没有道理。即使数额巨大超出一般人意料,也是它的合法权利。而在求偿三千万的案子中,申请法院对被告资产假扣押,也是司法程序的题中应有之义,并不意味被告已经输了官司。
至于在这宗官司的天价索赔额中要质疑的,倒是现行的司法制度。因为法院的诉讼费是按照标的额度来收取的,原告求偿额越大,法院收益也就越大。即使最后判决赔付远低于三千万元,诉讼费也是按照三千万等级来收取。
这起风波发展到现在,原告已经难敌巨大的舆论压力,将求偿额度减为象征性的一元人民币。它的退让使得这场官司重新回到原本的焦点,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新闻是否失实的纠纷。
由此也可以见出,这场官司原本非关新闻自由的大义。许多关于“商业恐怖主义”的抨击乃至情绪化地指责所有台商都是血汗工厂的过激言辞实在是模糊了焦点,未审先判。既是在道德上对强势的企业未审先判,也是预设前提,对记者个人打输官司的经济压力的未审先判。
这场官司的意义实则是在提醒新闻从业员,要慎用手中的笔。若果如此,新闻从业员均以客观真实作为下笔的最高准则,新闻报道与事实无违,自然不必担心输了官司,法院自会还以清白;反之同理,如果新闻失实,企业也不必担心。
郭台铭此前在台湾也与记者有过一场官司,当时他说:“你们媒体写我形容是专吃虾米的大鲸鱼,你们认为你们是小虾米吗?有笔的小虾米,绝对不是小虾米!”《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的先例已经最典型地表达了“有笔的小虾米,绝对不是小虾米”的全部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