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纳税人有权利,政府才会尽义务 [南都社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43:29
[社论]纳税人有权利,政府才会尽义务
类别:时事评论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12-02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公告形式,明确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这份名为《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文书,梳理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而微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告表述时,凡涉及纳税人皆以“您”尊称,涉及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则以“我们”称谓,政府机构的服务意识在字里行间可谓真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公告形式,明确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这份名为《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文书,梳理了我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而微地解释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告表述时,凡涉及纳税人皆以“您”尊称,涉及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则以“我们”称谓,政府机构的服务意识在字里行间可谓真切。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专司税收征管的中央行政机关,其行政公告所定义的应该是狭义的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亦即作为行政对象的纳税人相对于税务机关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知情权在这里,可能指的是纳税人有权知道具体征税的款项和内容等信息;税收监督权,则可能指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是否公平征税进行监督、对偷税漏税等进行检举等。比之宪法和公民意义上的纳税人身份,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范畴无疑要狭窄得多。
但,这无碍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伸张。因为即便是行政相对人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长期以来在中国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强调和保障。不仅纳税人并不清楚自身有何权利,就连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对所谓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解释也口径不一。许多人之所以交税,不过是生活经验告诉他不交会很麻烦;税务人员征税,也不过是上面规定的任务要完成。在这样的现实中,许多人把偷税和漏税当成生存的技能,税务机关则遵循国情“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马克思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在这里,喂奶的和吃奶的,都陷入了混乱的角色意识之中。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的行政公告,便有了难得的进取意义。因为它可以让混乱的角色意识走向清明,使失序的关系呈现有序。这是一种历史的趋势,更是一种公共生活的常识觉醒。政府花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的口袋。如果有人把从政府得到救济当成出门遇贵人、天上掉馅饼,他不过是没有能力看清楚政治的魔法,怎样把纳税人的付出转化成了领袖的英明。以税收为纽带,纳税人与现代政府之间,确立了供养与被供养这种不可辩驳的政治伦理。
正是在这样的政治伦理之中,纳税人这个神圣的称呼,激活了附着于其上的全部宪政精神。纳税人出钱供养政府,政府必须恪守职责为纳税人造福。以宪法为圭臬,以政府为代表,全部的制度体系都务必体现和遵从纳税人的意愿。在这里,税收这种法定的东西,得以与黑社会的保护费、市场上的服务费等这些东西相区别。也是在此意义上,纳税人拥有了另外一个名称,叫做公民。
因而,不论怎样精准地去定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它都必然要与公共权力的运行与公民权利的处境相勾连。这是税收的天然属性使然。然而,在“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之类的宣传中,我们看到纳税人的义务被不断强调,而公权力的责任却未能对等地强调,这反映出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扭曲关系。当公款挥霍、公仆噬主、公职失守,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正当关系也必然遭受侵蚀,政府税收体系的运行也就不得不付出更高的成本。
明确纳税人不仅仅只有纳税的义务,也同样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进而言之,政府也不仅仅只占有权力,也同样承担了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走向正常的权责对等的政治伦理来说,这是第一步。基于此,公民当家作主,权力接受监督,官员提供服务,政府公开透明,这些政治发展目标也就根本无涉于意识形态之争,也不必纠缠于民主是不是好东西这些虚脱的命题。因为只要承认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厘清了政府一切公共权力的来源。这难道不是纳税人最伟大的创造和初衷么?
标 签: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纳税人,权利,义务
本文地址:


本网站所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获得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南方都市报"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顾问:梁香禄(020-87366226)、肖曼丽(020-87366691)、袁铮(020-87366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