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平等与“造而平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12:35

生而平等与“造而平等”

作者:陈 纳


  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北美英属殖民地争取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它是一篇檄文,正文约百分之七十的文字是对英王和英国政府的声讨;正因为英方作为宗主国的不仁、不义、不法,所以殖民地民众要奋起革命闹独立。而《宣言》的核心内容则是第二小节的那一段关于平等、人权、民主的论述,它为北美独立战争和建立共和政体提供了最为强有力的“正名”(justification),也是《宣言》能够不朽于世的关键所在。
  我最初读的是英文版《宣言》,第二小节开始的那段话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后来读过《宣言》的几个中译本,总感到译文无法体现原文的精髓。原文中作为“不证自明”(self-evident)的真理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中译本写作“人人生而平等”(也有译作“一切人生而平等”),这显然是不妥的,但也十分无奈,因为“人人造而平等”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中难以成立。追究起来,这是一个阐释学的问题,也是一个文化翻译的问题。
  《宣言》是基督教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根据基督教的信仰,宇宙万物都是上帝的造物。就人而言,不仅亚当和夏娃是上帝所造,每一个人都是上帝的造物,是上帝赐予为人父母者的礼物。正是在“人人受造于上帝”这个意义上,人人才是平等的。同时,杰弗逊进一步指出,造物主(Creator)赋予他的造物某些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寻幸福的权利。英文版《宣言》中的那个大写的Creator当然是指基督教的上帝。在基督教的特定文化语境中,杰弗逊的这一招,简直就像几何学中提出某些不证自明的公理那样,将人的“平等”和“权利”归源于上帝这个至高无上的绝对存在,就使这番“不证自明”的道理读来那么顺理成章、义正词严了,也为接着提出的民选政府以及政府与被统治者关系的学说做出逻辑上的铺垫。
  其实,《宣言》所论说的核心思想并非杰弗逊首创。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本是基督教教义中的基本要素。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论,以及《宣言》中提到的自然法原则等,则可见之于霍布斯、洛克以及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述。《宣言》中的某些思想线索,例如“政府的正当权力出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而后来则可见之于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大宪章》(Magna Carta of 1215)。难能可贵的是,杰弗逊将这些西方传统中的价值观念和当时流行的思想理论熔为一炉,并以平白而精练的文字和雄辩的修辞表述出来,以至于后人在论及这些问题时每每直接引用杰弗逊,而不再诉诸其思想的源头。
  北美英属殖民地从创始之日起就一直是基督教(尤其是新教)占绝对强势的地方;民众笃信上帝的风气和对基督教教义的熟谙,是当时北美文化传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宣言》的核心思想理所当然地有着一种不言而喻的力量,因为其借助的符号系统体现了奠基于那个文化语境中的成员们所共知共享的基督教信仰;同时,杰弗逊也牢牢把握了时代的脉搏,把资产阶级上升期的政治哲学思想提炼为寥寥数语,并假以造物主的权威和恩赐为之正名,从而使《宣言》核心思想中的一系列论点从文理上和逻辑上都环环相扣、一气贯穿。这充分体现了杰氏作为一个学者和思想家的犀利和高妙。《宣言》也是杰氏一生中最为得意之举。在其自撰的简短墓志铭中,他把自己极为丰富的一生归结为三点:美国独立宣言的作者、弗州宗教自由法的作者、弗吉尼亚大学之父。
  
  然而,《独立宣言》这篇旷世经典一旦译成中文,其核心思想的不言而喻性就出现了问题。任何文本的解读都是相对于特定语境而言的。在“典型的”(韦伯的所谓“ideal-type”)中国文化语境中,中译本的《宣言》解读不出杰氏语境中的基督教上帝——那个全知全能的上帝,那个不仅造人而且与人有着新旧之约的上帝,那个绝对的、永恒的、有着无限至上权威的上帝。借索绪尔的术语来说,在这两个文化语境之间,这一概念的“能指”(中文的“上帝”和英文的“God”等)不能体现共同的“所指”,而且“所指”之差异几乎是全方位的。在翻译学的意义上,它们可以说是无法作为对等(equivalent)而互译的两种概念,无论在汉语中用“上帝”、“神”、“造物主”,还是用其他任何词汇。
  取一种极端的立场来说,在“典型的”中国文化语境中,杰氏语境中的上帝或造物主是不存在的。然而,在《宣言》中,上帝的存在是立论之前提。没有上帝,人就不可能“造而平等”;没有上帝,人就不可能在造就的过程中被赋予(endowed)那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上帝,就谈不上为了保障权利而设立政府……说到底,杰氏的《宣言》实际上是在以上帝的名义向宗主国伸张正义、要求独立。《宣言》的高屋建瓴之势、侃侃雄辩之力无不假借于上帝的绝对性。所以,当我们在中国文化语境中解读《宣言》时,出于一种“文化本能”而不经意间去除了原语境中Creator的那种绝对权威,或者将其置换为一个地位相对低下的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造物主”,那么,原文本在原语境中的那种洋溢于字里行间的气势和力量也不由随之衰减。细读、玩味中、英两个文本的《宣言》,总能够体味到两者之间的这种差异。
  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原文“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当中的“created”就成了一只拦路虎。如上文所论,要将其“造人”的意思翻译出来是一个大难题。(顺便说一句,中国文化传统中也是有“造人”故事的,最著名的就是女娲,但那位“抟黄土作人”、“举泥绳为人”的女娲及其与“人”的关系,跟基督教的上帝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我相信,每一位译者都是在犯难之后才选择“生而平等”的译法的。在紧接着的那个从句中(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出现了“Creator”一词,该词直接承接和呼应前句中create的意义,同时也为下面“人”获取“权利”给出源头。原文在Creator前面冠以“their”一词是修辞的需要,更是行文的需要。如果仅仅是为了修辞则完全可以用定冠词“the”,而选用所有格代词“their”则明示了前文的“all men”与“Creator”之间的关系,由此既强调了上帝与人之间“造”与“被造”的关系,也为上帝(造物主)赋予人(他的造物)以某些权利提供了内在的依据。原文中“endowed”一词也是十分考究的选择。从词源学来说,“endow”与“dowry”(嫁妆)同源。所以,这里的“endowed”不是一般意义上“给予”或“赋予”,而是隐含着某种“与造俱来”、不可剥夺的意思,恰如我们推出一位新娘,她的嫁妆(dowry)是造就这位新娘的重要元素,也是构成新娘的整体存在(being)的一部分。从神学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神人之约(covenant)的体现。原文进而用“unalienable”作为“Rights”的定语,更是明言伸张这种“与造俱来”的“权利”的不可剥夺性和绝对性。
  细读《宣言》,能够深切地感受到杰弗逊当年捉笔时煞费苦心、遣词炼字的功夫。但在《宣言》的中译本中,原文所体现的这些丰富而微妙的文字和文化内涵则大大失落了。首先,“created”译为“生”而平等,就是一个大失落。紧接着,“their Creator”译作“造物主”,其中“their”没有译出,这在中译本的行文上倒显得很合适,因为Creator已经不与前文中的created作字面的呼应了。但是,这样一来,“造物主”只具有“the Creator”的字面效果,而不再是“their Creator”,客观上更加疏离了“men”与“Creator”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就进一步削弱了杰氏以上帝的名义伸张“men”所具有的正当且绝对之权利的效果。至于“endowed”译作“赋予”,明明知道译文滤去了原文的内涵和力度,我也不拟再做评说了,因为我与译者一样无奈。说到底,明知不可译而译之,这是当代译人(所谓“文化中介者”,cultural mediator)面临的无奈处境,也折射出跨文化研究所固有的挑战和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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