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议“父母官” 马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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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议“父母官”
马 悦
2001年第8期 炎黄春秋杂志118
古时将州、县的地方官叫作“父母官”,此称谓世传始于宋代,但“父母官”这个词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汉代。据《汉书》记载,西汉时,召信臣在南阳任太守期间,为老百姓办了不少好事,且视民如子。因此南阳老百姓尊称召信臣为“召父”(“吏民亲爱信臣,号之曰:‘召父’。”《汉书·循吏传》)。到了东汉,有个名叫杜诗的,也在南阳出任太守。杜诗对南阳同样施行过不少的“惠政”,亦备受老百姓的拥戴。所以杜诗被南阳的老百姓尊称为“杜母”。召信臣和杜诗都先后职居南阳太守,为民兴利,名昭南阳,广被时人所称道:“前有召父,后有杜母”。(《后汉书·杜诗传》)“召父杜母”本是旧时颂扬有“惠政”的地方官的一个美称,但经过长期演变,“父母官”也就用作地方官的专用名词了。
然而,近些年来有的领导干部乐于以“父母官”自居,乐于拿“父母官”取代“公仆”。
首先,“父母官”是封建官吏的称谓,其核心思想是“官本位”。固然,封建时代也出现过“爱民如子”的清官,但更多的是贪官、昏官、混官。因为在封建社会里百姓对自己的官只有服从权,没有选择权;更为重要的是“父母官”的心态不利于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父母官”往往带有“家长作风”,以权力对抗民主,以“土政策”代替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父母官”心态对人民群众有负面影响,它弱化群众的自主行为,不利于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不利于群众发挥开拓创新精神。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鱼水关系、血肉关系。“父母官”这一概念远远落后于我们的时代,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因此,我们要克服“父母官”意识,树立公仆意识,公仆是法治精神的体现,“领导就是服务”;公仆为群众办好事,主要靠民主与法制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