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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
日期 2008/12/17 12:20:00 | 新聞分類: 社會研究
在二○○七年十一月,澳門特區政府出版《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重整諮詢方案》,提出兩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由社會保障基金及中央公積金組成),並諮詢社會各界。到二○○八年十一月,政府再出版《社會保障和養老保障體系改革方案》,最後徵詢公衆的意見,並計劃在二○○九年正式實施各改革措施。本文目的,就是評鑑《改革方案》的主要建議內容。
在未分析《改革方案》之重點前,筆者先討論有關養老保障體系的設計問題。在這方面,國際勞工辦事處(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曾建議一個多層式的設計方案,當中包括四層有關養老保障的計劃:
第一層是由政府公共開支所支付而需要資產審查的社會援助計劃;第二層是以社會保險方式運作的供款性退休保障計劃(入息補償率約為“終身工作平均入息”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第三層是由私營公司管理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第四層是由私營公司管理的自願性公積金或儲蓄計劃(註一)。
養老保障趨於完善
根據《改革方案》之建議,日後澳門的養老保障體系,完全配合國際勞工辦事處的建議:第一層是社會工作局的經濟援助,第二層是社會保障基金的養老金,第三層是新增的中央公積金;還有一層全民性發放但極低保障水平的敬老金。所以,日後澳門的養老保障體系,在結構上可說是十分完善。
《改革方案》內的三項建議,乃完善澳門養老保障體系的關鍵。第一,建立兩層式的社會保障體系,由社保加上(非強制)中央公積金;第二,社保的覆蓋對象擴展至所有澳門居民(包括非勞動人口);第三,所有年滿二十二歲或以上的澳門永久居民都可加入中央公積金計劃。這三項的措施,一方面令所有澳門居民均得到一定程度的養老保障,加入社保及中央公積金計劃;另一方面,它們亦增加養老保障的來源,日後每一位澳門居民,在老年時都可領取養老金及動用中央公積金的款項。換句話說,這次改革是把澳門的養老保障制度“普及化”及“多層化”,方針絕對是値得肯定和支持。
學者認敬老金不足
不過,《改革方案》有兩點很大的不足。首先是養老保障的水平問題。現時社保養老金的每月金額只有一千七百元,就算再加上敬老金,總數只達一千八百五十元。這個水平根本不能為長者提供足夠的生活保障。雖然政府已打算增加敬老金的金額(由現時每年一千八百元增至五千元),但提升後平均每月只不過比現時多約三百元,對長者的生活保障仍然嚴重不足。可是,《改革方案》並沒有認眞正視這保障不足的問題及提出解決方案。
雖然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於二○○八年十一月廿一日在立法會解釋,在養老保障方面,“政府從來沒有提出要包攬居民所有的生活保障”,但這立場實値得商榷。現時澳門已成為一個富裕城市,如果本地的老年保障制度,未能令長者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的生活水平,未能為老年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不是富裕的生活),這算合理嗎?政府把社保的功能定為“提供退休生活的基本保障和就業期間的工作風險保障”,假若“基本保障”連基本生活保障也達不到,這還算保障嗎?“保障”的意義又是什麼?
新加入社保有“缺陷”
其次,在《改革方案》中,政府建議設立一項特別的過渡措施,讓新加入社保的人士(特別是較年長的一群),可以補回部分年期的供款;年齡在六十歲以上的新加入者,更可獲豁免部分至全部供款期限(最少五年)的規定。由於其內容及計算方法較為複雜,在此暫不詳細交待。但簡單而言,就算設有上述的過渡措施及對年長者的豁免安排,新加入社保而年齡於三十五歲以上者,因他們未能實際供款滿三十年,在六十五歲時是不能領取全數之養老金。各不同年歲的新加入者,他們所得到養老金的數額不同(見附表)。

從附表的例子得知,年齡越大的人士,日後得到養老金的數額就越少。現時年齡已超過六十歲的人士,所得到的養老金將不超過一千元。旣然全份的養老金都未能為長者提供足夠之生活保障,更何況這些已“折扣”的養老金金額?
公積金養老遲見效
另一方面,政府多次強調,新增的中央公積金,能給予長者多一層的養老保障,補充社保養老金之不足。中央公積金是一項積金制度,一般而言,供款年期在二十年以下的中低收入組群,從這制度中所得到的保障是頗為有限;越年長的供款者,其所累積到的資金就越少。因此,現時已滿六十歲或以上的人士,從中央公積金中所得到的老年保障實非常有限,他們的老年保障仍然依賴養老金和敬老金。可是,該兩項計劃所提供的金額也未能保障長者的基本生活,達成“老有所養”之目標。
針對上述之不足,筆者的建議包括:
(一)澳門政府應繼續優化老年保障制度,提高養老金的保障水平,並應以本地僱員的工作收入中位數之百分之三十為最低標準(以現時水平計算約三千元);
供款應與工資掛鈎
(二)對於新加入社保的人士,只要他們到六十五歲時,願意在特定時間內補回尙欠年期的供款(三十年減去實際已供款的年數),就可領取全數養老金;
(三)現時年齡已達六十五歲者,就繼續豁免他們十五年的供款,只要他們在新加入社保時願意補回十五年的供款,同樣可領取全數養老金;
當然,筆者的建議將需要更多的資金撥作養老保障的用途。因此,政府亦可相應地改革社保的供款模式,把供款定為與工資掛鉤;這做法一來令社保的收入增加,二來實踐社會公平的原則(即越高收入階層負擔較大比例之老年保障成本)。
註釋:
(一)參見 Colin Gillion,“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 Pensions:The Approach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2000,Vol.53,pp.35-63。
#賴偉良
*轉載自澳門日報2008年12月17日http://www.macaodaily.com/html/2008-12/17/content_2605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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