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健翔 陆幽案二审当庭未宣判 原告病史证据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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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幽告黄健翔案二审当庭未宣判 原告病史证据存疑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11月20日12:45  新浪体育


陆幽抵达法院

  新浪体育讯 11月20日上午9时,陆幽状告黄健翔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上诉人陆幽一方就本案一审判决不服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被上诉人黄健翔代理律师则辩护认为黄健翔从来没有泄露陆幽的隐私更没有进行诽谤。二审开庭进行4个小时,北京二中院没有当庭做出宣判结果。

  出席今天二审审理的人员有北京二中院的一名审判长、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上诉方出席的人员为陆幽本人以及两位代理律师、一位助理。而被上诉方的当事人黄健翔没有出席,只有黄健翔的代理律师出席。本次开庭为公开审理,一些媒体以及社会人士被允许旁听。

  二审正式开庭之后,首先进入的双方互相陈述事实阶段以及举证程序。上诉方认为在第一次审理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在一审之中应当查询的事实没有查询,应当认定的没有认定,应当试用的没有试用。上诉方认为,黄的涉案博文是描写真人真事,本案涉及的博文虽然没有指名道姓,并不代表没有进行名誉侵害。陆幽是本案涉博客的特定所指人物,黄的博客描写是个女记者,又是央视首席女记者,又负责中国国家队报道,最关键的就是这个女记者发生了宫外孕。这个特定的人物就是陆幽。

  陆幽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让黄健翔举证所写的博客指的是谁。但一审法院一味强调陆幽取证,这种取证对陆幽是不公平的。陆幽的律师浦志强认为黄健翔博客文章构成的名誉侵犯,擅自披露了陆幽的宫外孕事实,侵害陆幽的隐私。然后在此基础上捏造这个宫外孕是缘于中国国奥队杜伊与陆幽私情所致,这又属于诽谤。

  黄健翔代理律师赵律师在当庭陈述之时认为:自己及当事人首先认定一审审判认定清楚,对一审没有异议。其实,对于上诉人本次所陈述所依据的事实没有充足证据。第一、上诉人所指的陆的宫外孕事实在单位是公开的,人人皆知的,这一点很重要。所以我方认为涉案博客没有侵害陆的隐私。第二,陆幽到目前没有足以被采信的证据来证明涉案博客泄露她的隐私以及诽谤。

  黄健翔代理律师认为,陆幽在本次庭审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她曾经患有宫外孕。其中陆幽出示的09年7月12日开具的诊断书要证明两年前的事情是不妥当,虽然这个诊断证明的出具人盖有秦皇岛妇幼保健医院的公章以及医师赵雪莲的盖章,但自己不认为这个诊断是真实的,按照出具证言的一方必须出庭证实,否则不具备真实性,因此无论是盖有的公章还是签字无法认定这个诊断书是真实的。第二,既然原告认为住院期间有同事帮助,不应仅当诊断书来证明,要拿住院记录、化验单、出院记录都可以证明,但这些没有,因此诊断书不足以证明真实性,因此我对这份宫外孕的诊断真实性持怀疑,不能证明陆幽曾经有过宫外孕病历。

  在本次审理过程之中,陆幽一方面递交了三盘光盘来证明自己在央视足球之夜首席记者的身份。对此,黄健翔律师认为,陆幽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说明是跟随央视的国家队首席记者。首先,对方承认提供的光盘是编辑过的,不是原始的材料,不能作为真实的证据,陆幽应当提供原始的母带,既然是人为剪辑,就有编辑的可能性,因此再次对光盘的真实性怀疑。

  其次,黄健翔律师认为,对方所说的央视记者李宝石证言已经不成立了,既然陆宫外孕的事实是人人皆知的,公开的。但李宝石的证言,他说他不知道。陆幽说她的宫外孕是事实,但李为何说不知道。这说明李的证言是存在说谎嫌疑。既然李有说谎的嫌疑,那他一审当庭的陈述不应给予采信,因此他说的陆是央视首席是不成立的。

  当被审判长问及黄健翔博客所指的“国家队跟队首席记者”到底是谁?黄的律师表示:这篇文章当时确实指向一个人,但黄健翔指的绝不是陆幽。如果不是陆,那么指的是谁?黄的律师表示:当时黄是听到了其他人告诉他的一档子事。具体人、具体事从来没有说清楚。人家只是告诉他杜伊和某个国家队跟队的女记者有这档事,完了把人家甩了。黄仅知道这些,但具体是谁,黄也不知道,但绝对不是指的陆幽。黄从来没有听说过陆是足夜的首席记者,也不知道是国家队首席记者,因此他听到这档事,当时就判断不是他前同事陆幽。所以上诉方认为黄健翔博客所指的记者就是陆幽是不正确的。

  二审开庭进行4个小时,北京二中院没有当庭做出宣判结果,法院会择日再次开庭。庭审后,陆幽表示:“我会坚决上诉,黄健翔是我一生的被告,他必须向我道歉。”(宋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