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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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陵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工作方针,对乡镇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增强领导班子战斗力,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我市顺利贯彻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巡视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分管副书记负责,市廉洁自律办公室和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成立市纪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纪委巡视办),与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合署办公。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纪委巡视办负责巡视工作的组织、联络、协调、服务和情况综合等工作。

第三章  巡视员

  第六条  巡视员从市直机关在编、退居二线的正处级以上干部,在职的市人大、市政协专职常委和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中选聘。被聘任对象要求政治立场坚定,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党性强,威信高,身体健康。
  第七条  拟聘任巡视员由市纪委巡视办提出人选后报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并颁发《市纪委巡视员聘书》。每名巡视员聘任期为一年。
  第八条  巡视员按照巡视办要求开展巡视工作。在非巡视期间,接受并完成市纪委领导交办的与巡视有关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市纪委巡视办制订必要的学习、工作制度等,组织巡视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学习,规范巡视行为,不断提高巡视工作水平。

第四章  巡视组

  第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必须依照实际情况明确组成若干巡视组。每个巡视组分别由1名组长和2名巡视员组成。
  第十一条  巡视组受市纪委委派开展工作。可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能:
  (一)列席各乡镇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会议;直接向乡镇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找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资料、档案;对反映的领导干部重要问题进行初步了解;就有关问题与主要领导同志交换意见。必要时可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了解情况,收集意见。
  (二)自主决定听取意见的对象。
  (三)接待群众来访,对与巡视任务无关的信访材料,可转交当地有关部门或带回市纪委巡视办处理。
  (四)对巡视中发现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或其他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反映并建议进一步调查;对巡视中发现的群众意见大、能力较差的科级领导干部,应及时向市纪委报告,以便市纪委向市委提出调整使用的建议。

第五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各乡镇和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不动摇;是否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是否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工作中是否存在形式主义、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现象,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是否取得实效。
  (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情况;建立、完善和推行党风廉政监督机制情况;按照分工主持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主持或参与抓好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政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情况;对所辖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情况;领导、组织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中央、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重点了解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尤其是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资金使用、重要人事调整等方面执行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重点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特别是要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01〕9号)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纪律,是否存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否存在任人唯亲、“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工作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党政正职向市纪委全会述廉等其他有关工作结合进行。

第六章  方法步骤

  第十四条  巡视工作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一)听取汇报。由被巡视地方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向巡视组汇报本地、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民主测评。根据需要,召开一定范围的干部大会或直接深入到各单位、各科室,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三)个别交谈。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查阅资料。根据需要,查阅有关会议记录、资料和档案。
    (五)走访调查。结合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五条  市纪委每半年确定一批单位开展巡视。巡视工作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纪委巡视办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批准后实施。
  (二)由市纪委有关室向巡视组介绍被巡视的乡镇或市直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市纪委巡视办向被巡视的乡镇或市直单位发出巡视通知。
  (四)被巡视的地方和单位抽调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五)集中巡视结束后,各巡视组形成书面反馈意见,经市纪委领导审定后,向被巡视地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六)根据反馈意见,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在反馈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纪委巡视办。
  (七)各巡视组撰写书面巡视报告交市纪委巡视办,由市纪委巡视办综合后报市纪委常委会。市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并向市委组织部通报。涉及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巡视员应直接向市纪委主要领导报告。
  (八)市纪委对各被巡视单位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巡视工作形成的材料,由市纪委巡视办存档。领导干部个人的有关材料,进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章  巡视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巡视组需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日常工作。对遇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反映和请示,不作个人表态。不具体处理信访件。对巡视中发现的有可能是重要案件线索的情况,可作初步核实但不具体承办案件。
     (二)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真实情况。
     (三)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不许接受被巡视地方和单位的宴请、休闲娱乐等活动。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巡视工作中发现涉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要直接向市纪委报告,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章  巡视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巡视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向市委进行推荐;对巡视中发现的需要处理的案件线索和需要整改的问题,经请示市纪委领导同意后,由市纪委巡视办进行分流处理。
  (一)对涉及市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移交市纪委、市监察局案件检查室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
  (三)对涉及其它市直部门的情况和问题,移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对移交的案件线索、问题及有关情况,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函告市纪委巡视办。市纪委巡视办综合后报市纪委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对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巡视结果在其向市纪委全会专题述廉会上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2009年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