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少女卖淫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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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昆明少女卖淫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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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少女卖淫案辩护词(2009-11-11 01:09:31)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刘仕华姐姐刘世先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仕华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充分考虑了法庭的调查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能够证明刘仕华容留卖淫的证据是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陈艳的证言。但是警方获取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陈艳的证言都是在非法的状态下获取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排除,如果刘仕华,张安芬的供述及陈艳的证言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否定,那控方根本就没有拿得出来的可以证明刘仕华有罪的任何证据。
从警方出示的抓获经过及警方拘留的时间来看,警方对刘仕华的传讯已经违法,传讯连续超过48小时,在此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系非法证据法庭不和采信。后来,侦查人员又采取威胁利诱的手段,使得刘仕华不能自主地根据案件事实进行供述,这样的供述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应当排除。
张安芬之前所做的供述也存在着同样的取证违法的问题。
陈艳系未成年人,法律有关询问未成年人有特别规定,要求必须有未成年的监护人到场,而对陈艳的所有询问,警方一共安排了两个所谓的法定监护人到场。而这两个监护人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定监护人的条件。在没有合法的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警方获取的陈艳证言,同样缺乏合法性依据,法庭不应采信。
第二,即便控方提供的供述及证言获取的程序合法,但是由于控方提供的很多证据相互矛盾,也不能当然得出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的结论。
根据刘仕华,张安芬的当庭陈述,及证人刘娜娜的当庭证言,可以看出,刘仕华,张安芬在外租房的原因是因为有小工要来昆明,刘仕华要给他们提供吃住的地方,家里住房紧张不够用才不得不在外面租房的,如果不能排除因家里住房紧张而不得不在外面租房这个事实,那控方得出刘仕华在外租房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给女儿卖淫这样的结论就太牵强了。
第三,控方指控刘仕华,张安芬存折上的两万多元钱系容留陈艳卖淫所得,这一部分的指控,经过法庭调查纯属子虚乌有。
根据刘仕华,张安芬的当庭陈述,及证人刘仕友提供的证言,朱少平的当庭证言,可以证实这两万多元钱系刘仕华承包工程的合法所得,在对此项指控被当庭证实不实的情况下,控方认为有没有这两万元卖淫收入不影响本案容留卖淫罪的成立。辩护人赞同控方的这一说法,确实有没有收取卖淫的钱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辩护人要说的是,如果这两万元的指控被证伪,那控方有什么理由让人们相信其他的诸如在处租房就是为了让女儿卖淫之类的指控都是真实的呢?前面也提到了本身这些能够证实刘仕华,张安芬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证据在取证程序上就存在违法的问题,人们更有理由相信,刘仕华以前所做的有罪供述并不是事实的真相。
第四,控方以刘仕华,张安芬在3.16事件中存在调包行为,存在处女膜造假问题,存在事发后让陈艳在外面租房逃避警方追查的行为,以此认定刘仕华知道女儿卖淫,所以才帮女儿逃避,才去做假,再结合在外租房的行为,进而推论出刘仕华存在容留女儿卖淫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种推论是没有客观依据的主观臆断。
且不说上述调包之类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使客观上存在上述行为,也不能得出刘仕华存在故意容留卖淫的故意这样的结论来。因为,在2008年12月27日,陈艳曾经被王家桥派出所以卖淫为由罚过1300元,而刘仕华并不认可这个处罚,而是认为是警察对他们的敲诈,因为当时警方说如果不拿钱,就把女儿带走关起来,被逼无奈才拿钱把女儿赎出来。而控方认为这一次事件恰好证明刘仕华知道陈艳卖淫这个事实,这也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另外,即使有调包行为,辩护人认为由于此前刘仕华受到派出所的敲诈,这次为了避免再次被警方敲诈,他采取一些避免受敲诈的保护措施也合乎情理,并不能当然得出控方所认为的那种结论.
第五,由于陈艳行政诉讼案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案正在进行中,陈艳是否卖淫,在法院对行政诉讼案没有做出一个生效的判决之前 ,陈艳卖淫的事实还处在一个待定状态,这种情况下直接指控刘仕华已经构成容留罪还为时过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刘仕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依法判决刘仕华无罪。
辩护人: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常伯阳律师
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许兴华律师
2009年11月11日
附录:张安分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词
目的:证明张安分没有介绍卖淫行为。
案件证据不能证明张安分有介绍行为。介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起诉书指控张为陈艳介绍一次是指所谓的李老三案,证据是三份证人证言,而此三份证言里有四处矛盾,不能互相印证,而且举报人管某作为张安分一家的同乡和朋友,同时又是李老三的朋友,主动去派出所举报半年前的、无任何蛛丝马迹的嫖娼行为,自己又是该案的介绍人。既出卖朋友,又出卖自己,动机和目的实在令人生疑。
而李案到目前为止的结果是,案件的三个当事人都不受追究,管,李,陈艳,原因是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凡此种种不通情理和矛盾,说明此案假如有,介绍人也不是张安芬,而是管某。
律师认为,张安分没有容留行为,发生是四个所谓卖淫的案子,都发生在张一家人的祖住处。陈艳是未成年人其家长有诶其提供住所的法定义务。不管陈是否有任何卖淫行为,张作为家长都无法构成容留。
鉴于两个被告人刘仕华和张安分的供述反复,不稳定,其口供不能采信。
公诉人对张安分的指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不成立,张安芬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