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被卖淫案:昆明警方重新认定 其父亲被刑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50:59
昆明警方重新认定小学女生卖淫
其父亲被刑拘
2009-06-10 来源:新京报  查看网友评论 我来说说 


刘仕华出示在王家桥派出所被打后照片。吕宗恕 摄

日前,刘仕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起两女儿,伤心流泪。本报记者 吕宗恕 摄
本报讯 昨晚23时20分,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通报,受各界关注的“小学女生卖淫案”有新进展,经调查,“女生”存在卖淫行为,其父母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刘仕华唆使女儿卖淫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通报,2009年6月2日,《云南信息报》刊登了“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的文章,随后网络媒体均进行了相关报道。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依法查清事件真相向社会公布。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已查清“3·16”事件真相。
通报指出,“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现已查明,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刘仕华曾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
3月16日晚21时许,“陈艳”在王家桥村居住的出租房附近招嫖王某某并带回家时,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发现,即向带班民警报告,按其指令依法查处。
故意让警方抓错人
此时,在出租房内的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即与普恩富(系张安芬女儿干爹,曾因盗窃罪判刑2年6个月)商量后,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躲藏起来,让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以制造事端,逃避查处。
正当巡防人员盘查时,张安芬冲出出租房打伤巡防人员李加权左眼,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执棍棒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制服,当场收缴了刀棍。并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次日上午,当事人全部离开派出所。
3月20日,刘仕华、张安芬等人以刑讯逼供、伤害补偿等为由,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投诉。经五华分局调查,排除刑讯逼供,对伤害补偿多次调解未果。刘仕华等人为获取高额补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媒体,导致媒体作出不实报道。
刘仕华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指出,在“3·16”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员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对此,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对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王家桥派出所刑侦中队长王云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涉嫌伤害普恩富的派出所巡防人员李加权、聂正禄予以辞退,并依法予以处理。
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同时指出,“陈艳”既是违法人员,也是受害者。本着以人为本,教育挽救的原则,公安机关已商请五华区有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同时,对张安芬的两个女儿,已商请五华区教育局解决就学问题。
本组稿件/本报记者 吕宗恕
■ 焦点1  民警是否刑讯逼供
警方称当事人骨折系制服过程发生冲突所致
警方昨晚通报,6月2日,检察机关组成省、市、区调查组,介入“3·16”事件调查工作。现查明,2009年3月16日晚,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到昆明市王家桥村查缉卖淫嫖娼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致普恩富左胸第7、8肋骨骨折。
随后,巡防人员将普恩富、刘仕华、张安芬等6名当事人带至派出所交由民警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民警对当事人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普恩富的伤情后经昆明市法医院法医鉴定为轻伤。
■ 焦点2  女生父母是否作假
经检察机关调查,刘仕华夫妇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警方通报指出,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刘仕华、张安芬二人在“3·16”事件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检察机关已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刘仕华、张安芬、普恩富确实存在出具昆明法医院证明弄虚作假的行为。
相关视频:http://vod.iqilu.com/content/index/236754
警察枉法与刘氏姐妹的处女膜何干
俗士
今年“六一”前后看到几个与儿童相关的悲剧,昆明“处女卖淫案”是其中之一。就此案,本来想写点什么的,后来,感到近来写的几篇评论都是触及、抨击法治缺失这个问题的。我非法律人士,再写恐怕也写不出深度,就作罢了。昨天看到《小学生被指卖淫续:当事人被要求再做处女鉴定》的报道,有一种此时不言更待何时的感觉,对于平头百姓的我而言,动动手指敲打一点文字来针砭一下时弊、发发声呼唤一下,也许是唯一能做的了。
对于事件已有许多报道和评论,我在此就不赘述了。事件中刘氏姐妹一个15岁、一个13岁,都是未成年人,都是小学六年级学生。我们知道,刘氏一家3月16日被抓,原因是所谓:刘氏姐妹卖淫;3月17日被集体释放,原因是“没能抓到现行,因此,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而且,当时警方也没否认曾有刑讯逼供。在6月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宇虽然用“在依法传唤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民警调查传唤,发生肢体冲突。”为警方开脱,但毕竟承认:“由于被调查人员中仅有王某某一人的陈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刘氏姐妹有卖淫行为,派出所未以卖淫嫖娼案进行立案查处,及时将被传唤人员结束传唤询问。因此,刘氏姐妹卖淫嫖娼案件不成立。”
不仅如此,此案还存在几个疑点,如:
1.为什么警方前后说法不一致,“嫖客”由“徐姓过路男”变成“王某某”?而当受害人提出要与所谓的嫖客,无论姓徐还是姓王,进行当面对质时,警方为什么予以拒绝?
从这一点,不难看出,当地警方不仅不根据事实胡乱抓人,还存在肆意捏造当事人、编织案情和证言等构陷受害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在面对质疑时,拒不回答的无赖作风。
2. 王家桥派出所为什么要跨辖区抓人?据报道:“(刘氏姐妹)所居住的地点属于普吉派出所的辖区,并不在王家桥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内”。而王家桥派出所警察跨辖区抓人(我估计这违反了相关规定,我想至少可认为是行事不当)这一点,恰好是对:广为民众诟病的,警察不积极侦破凶杀、抢劫等严重危害民众安全的刑事案件,而积极参与“抓赌抓嫖”等能产生“罚款收益”等仅属于治安事件的劣行的佐证。也正是目前普遍存在的警察这种不作为,造成现在各类刑事案件频发,而破案率却很低,治安状况越来越严重的恶果。
好了,题外的话不多说。从目前的报道和昆明警方的说法就足以说明本案的性质就是一起:警察枉法抓人并涉嫌刑讯逼供至受害人轻伤的案件。既然如此,我不禁要问:此案与刘氏姐妹的处女膜何干呢?凭什么警方要刘氏姐妹再做处女膜鉴定呢?(之前已有报道:“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本是警察枉法抓人、却要求受害人做处女膜鉴定来证明清白,如此逻辑恐怕是强盗逻辑所不及!
再看《小学生被指卖淫续:当事人被要求再做处女鉴定》的报道,其中有:“昨日傍晚,记者从刘仕华一家代理律师刘洪明处得知,因为检察院要求给刘氏姐妹再次做'处女膜’检查,刘仕华与检方发生争吵。”如刘洪明律师所说为实,我认为,检察院这样的做法是十分荒唐的。我们知道,我国从1996年就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没有证据证明刘氏一家犯法,他们就应被视为无罪,况且,处女膜是否破伤也不是判定是否卖淫的依据。
这篇报道中,还有:“而昨晚10时,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在记者采访时表示,刘氏家属与相关媒体存在造假行为,目前调查组正在就此事做进一步的调查。”一句。我就不明白了,伍皓副部长是根据什么确认:“刘氏家属与相关媒体存在造假行为”的?既然已确认,那就公布证据,还进一步调查什么?再说,你想整肃不听话的媒体,你就行动是了,那是你的权力,掺和到司法案件中,算哪出呢?说穿了,不就是想通过宣传,造成刘氏姐妹本就是卖淫女的舆论吗!
无法想象,原本简单的、连警方自己起初都没否认的错案,竟搞得如此复杂,甚至劳动宣传部门助阵来对付两个小学生。有这个必要吗?这么做,究竟是想证明你们的强大,还是怯懦呢?
由于长期受压制,百姓如“屁民”的现状,使得百姓受到不公时,往往总是想通过证明自己的清白来洗刷冤屈,并不是依照自己的权利来抗争。就拿本案来说,刘家原来想通过检验处女膜的方法证明女儿清白,不想却跌入“不是处女,就是妓女”的陷阱。要知道,即使她们被证明是处女,警方还可以说:“处女也可以卖淫”,这不是恶意揣度他们,2002年,江苏盐城警方就已经现身说法过了。要知道,在中国,处女不仅可以卖淫,是还可以嫖娼的,如陕西麻旦旦(“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已被收入《维基百科》)。
当然,抗争是要代价的,弄不好可能会被“躲猫猫”。就像孙志刚,他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自然就不会去抗争,不去抗争,至少不会被打死。
面对,不断创造“奇迹”的中国司法,我只有嗟叹:悲乎,中国百姓!
小学女生卖淫案,何时能了?
http://news.nen.com.cn     2009-06-15 08:37     东北新闻网    网友评论  _COUNT_条
云南省“3.16”事件调查传来了“喜讯”, 据昆明警方最新的调查显示该案系刘仕华等人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认定小学女生母亲张安芬唆使同居者刘仕华女儿“陈艳”卖淫,发现巡防人员后,让“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引自新京报)
事件发展至此,应该算是告一段落了。然而回顾整个事件,“小学生卖淫事件”真好似一部情节跌宕起伏的刑侦剧,随着日期的推移,几乎每天都有全新的故事上演。首先是警方抓住的“卖淫女”称经医疗检查是处女;尔后,警方因执法方式欠妥受到处分;接着,警方再次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女膜检查;现近又有了猛然发现——“卖淫女”被掉包,自己中了不法者的圈套。真是有够折腾的!
其实,受折腾的又何止仅仅是警方呢?新闻界、评论界乃至普通的社会民众也随着事态的一次次“进展”而一上一下:起先,“义愤填膺”地咒骂警方的办事不力、政府部门的办事方式有误;其后,又苦口婆心地劝导司法机关不要“再折腾”两名“小学生”。现在呢?事态再一次地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们的媒体、我们的百姓又有何话再说?
诚然,先前部分媒体偏袒刘仕华,“爆料”假的事实的确影响着公众的判断。但笔者认为,其事实扭曲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当地公安机关的执法方式以及执法态度存在有问题。如果只要看到貌似卖淫嫖娼者,他们便施用其杀手锏:破门而入、拳打脚踢,那是不是对公众太不负责任了?况且,他们这种简单粗暴执法行为不仅会使当事人受到人格的伤害,亦会将自己推入了舆论的泥潭。
从“小学女生卖淫案”曝光至今已三个月有余,而在这不长的三个月内警方三易其词,笔者不得不佩服他们的办事效率,能够不断地自己推翻自己,拿出新的证据。然而这次就真的是告一段落了吗?我看未必,因为警方提供的调查结果中仍存在着不少的疑问,如:为什么让“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难道巡防人员事先认识陈艳?出租房内当时有刘仕华、普恩富、张安芬、刘某某、陈艳、王某某,莫非嫖客会在卖淫者的一家人面前嫖?
细节决定成败。何况是对于“执政为公 依法为民”的人民警察而言。若身陷“处女卖淫案”舆论漩涡警察同志们,不顾事实的真相而道听途说滥用公权,急于摆脱舆论、自证清白,这样是不是显得太仓促了呢?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如果当初警方摆正自身的执法态度、严格按合乎程序执法,摒弃简单粗鲁的执法方式,真心实意的从老百姓自身的角度出发,恐怕老百姓今天也不会眼巴巴的盼着案子的结束吧。
(华声在线 童亦劲)
10名律师学者质疑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结论
2009-06-13 02:30:42 来源:新京报(北京)跟贴 628 条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11日,10名律师学者就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新闻通报的诸多疑点,向昆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快递律师质疑函,律师李方平称,昆明有关部门就此事共发布三次新闻通报,但前后结论反差太大,且消息源混乱,无法令人信服。

张安芬的小女儿跑进他们的租住地。张安芬说,3月16日,巡防队员就是在家门口打了两个女儿。本报记者 吕宗恕 摄
新京报6月13日报道  11日,10名律师学者就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三次新闻通报的诸多疑点,已向昆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快递律师质疑函,提十二大意见和质疑,期待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通过合适的方式予以回应。
函件联系人、北京律师李方平昨天告诉记者,昆明有关部门就此事共发布三次新闻通报,但前后结论反差太大,且消息源混乱,无法令人信服。
致函人之一、公益律师郝劲松对记者说,尽管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已公布了调查结论,但并没有公开详细调查过程。
另据记者了解,《云南信息》报采写《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的记者马某已“休假”,假期40天。据了解,与马一起“休假”的还有两名记者。
11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告诉记者,从目前调查结果看,“小学女生‘卖淫’案”完全是记者炒作的结果,触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报道此事的云南本地两家媒体为此已公开致歉,另外对媒体调查处理还在进行中。
对话
“我只想让女儿名声好一点”
张安芬承认“陈艳”卖淫;大女儿不是处女但没卖淫
昨晚,已取保回家的张安芬告诉记者,刚开始之所以没有向媒体说“陈艳”(刘仕华女儿)的事情,是因为3月16日晚“陈艳”并没有卖淫,也没有被抓;6月1日去昆明法医院做处女膜检查,是让自己小女儿顶替大女儿(张安芬和丈夫所生),想得出姐姐也是处女的结论。“这样做,只想让两个女儿名声好一点。”
“陈艳”卖淫是事实
记者:你和刘仕华是一直同居吗?
张安芬:我和刘仕华住在一起多年,生下一儿一女,但没有领结婚证。没拿证的原因是我和丈夫还没有离婚。
刘仕华犯事入狱9年后,前妻离开他,他与前妻生下的女儿“陈艳”(化名,今年17岁)因无人教养,性格变坏,后开始在王家桥一带租房卖淫。刘仕华阻止过她,甚至还把她打得跪在地上很多次,但没什么用。
记者:6月9日晚,云南省公安厅通报说,查明刘仕华和你唆使“陈艳”卖淫,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
张安芬:我没有唆使“陈艳”卖淫,也没有从中牟利,只是帮她保管了钱。3月16日以前,“陈艳”住在我们家的时候,曾接过一两个月的客。
换衣服是为了不让抓到
记者:云南警方在第三次通报中说,3月16日晚,你们让“陈艳”与你的大女儿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是这回事吗?
张安芬:那天晚上,“陈艳”带了一个30多岁着白色衬衣的男子回家,见外面有巡防队员,他们就没有做那个(指卖淫嫖娼)。后来,我的两个女儿要出去吃烧烤,那个男的也要离开,出门前,我就让“陈艳”和女儿互换了衣服,出门后,我女儿被巡防队员抓住,“陈艳”没有被抓住。让“陈艳”和女儿换衣服,就是不想让他们抓住。以前“陈艳”因卖淫被抓过一次,罚款1300元。
我让小女儿顶替大女儿
记者:3月19日,你们带着你的两个女儿去昆明法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怎样?
张安芬:检查完后,医生说大女儿不是处女,刚一听这个结果我很吃惊,就赶紧问大女儿是怎么回事,她说是原来骑单车摔过一跤弄的,并没有卖淫。后来,为了让两个亲生女儿得以清白,我就让小女儿再去医院检查,填上了大女儿的名字。
记者:你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张安芬:两个亲生女儿确实没有卖淫,我之所以要给大女儿一个处女的结论,就是想让她们的名声好一点,不会被人笑话。
“刘仕华的伤是被打的”
记者:刘仕华、普恩富,包括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说,3月16日晚,你们被巡防队员打得跪在地上。当晚情形到底是怎么样的?
张安芬:那晚,刘仕华在家门口是被巡防队员打了。被抓到派出所后,他们分开被调查审问。出派出所后,我看见刘仕华走路一瘸一拐,问是怎么弄的,他说是警察让他脱衣,脱鞋,用警棍打,用脚踩的。
(记者注:云南警方在第三次通报中说,经检察机关调查,民警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本报记者 吕宗恕
疑点摘要
1、何时对刘仕华、张安芬展开刑事侦查,具体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日期?
2、刘仕华是否对唆使女儿“陈艳”(化名)容留卖淫“供认不讳”?
3、对“陈艳”给予了什么样的“妥善安置”?是否还有人身自由?
4、嫖客到底是“王某某”还是“徐某某”?
5、派出所巡防人员执法简单粗暴的情形如何?
新闻回放
6月2日,云南媒体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是亲姐妹。3月16日,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将两人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3月17日,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
6月9日晚,昆明公安机关通报此事,称“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警方称,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后两人均被拘。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吕宗恕)
请慎言小学女生卖淫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6月10日 08:52
□董蓉
云南小学女生(处女)卖淫案风波再起。6月6日,两名代理律师称,刘氏一家遭遇云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威胁。当晚10时许,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告诉记者,刘氏家人与相关媒体存在造假行为,姐妹被要求再次做鉴定。目前,两女生欲公布照片表清白。(6月9《京华时报》)
关于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两小学女生卖淫,现在又有了新的说法,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说:刘家涉嫌处女膜鉴定造假,6月1日做鉴定的“刘芳芳”并非3月19日做鉴定的“刘芳芳”。伍皓说,刘氏家人与相关媒体存在造假行为,目前调查组正在进行调查。
对此,律师认为,两小学女生一家遭遇省检察院人员威胁,打算再次鉴定她们的处女膜是否完整,但处女膜并非卖淫案成立关键依据。但笔者觉得此案一开始就有炒作的嫌疑,更是人对未成年人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作法。
两名小学生,怎么就能去卖淫,打死我也不会相信,即便是真的,也并非是两名小学生自愿,那么说,对两名小学生不要提及“卖淫”二字,更不能让这两个字充斥于大报小报,大街小巷。而应该对监护人进行调查,即便是造假行为,也与两名小学生无关,她们又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只能是被别人操纵,或引诱。
未成年犯罪向来比较棘手,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从《未成年保护法》的出台到执行,对未成年人保护都有相关规定。作为执法机关,更应该对此把握方向和原则,不能轻易对未成年的行为按照成年人的行为来对待。如是,只能伤害了无辜,更伤害了未成年人,给其心灵造成伤害,给家庭带来灾难。
现在此案结论还没有定论,就按照既定方针进行调查,不要过多的渲染,无论是警方还是宣传部门,还是慎言两小学女生卖淫,通过调查,丢出幕后黑手和推手,而不是抓住两位女小学生不放。
相关评论
小学生卖淫案有多少粗暴未发现
昆明警方在回答“小学女生‘卖淫’事件”问题时,向公众解释,执法者存在简单粗暴等问题,引发矛盾冲突。这一表态应该是客观的。
发生在昆明这个美丽城市的事件令人唏嘘。执法者,本应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却对小学女生大打出手,对其家长等人刑讯逼供,实在是现代社会的耻辱。网友指出,这些人基本上丧失了做人的底线,不能不说是一针见血、点到了某些人的痛处。
对执法者,我们应该多一点限制和监督。为什么?因为执法者手里握着公权。这一权力,只有运用得当、运用合法、运用科学、运用文明,才能保护群众的利益,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假如滥用公权,以权谋私,以权耍威风,以权欺压老百姓,那么人民寄予希望的保护线就会彻底崩溃,党和政府苦心建立的和谐社会就会遭到破坏。这不是几个人的丑闻,也不是个别地方的污点,而是放纵权力、放弃监督的后果。
权力需要限制、需要监督、需要规范,这是人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基本常识。法治社会,执法者如果用暴力欺负几个小姑娘,那么别说其工作和职务会泡汤,就是在社会上立足都会很困难。这如同文明社会,有人在大街上随便吐痰,一定会受到所有人的侧目。文明的氛围是需要通过漫长的时间养成的,法治文明的氛围,也是需要通过人们不断的呼唤,不断的批评,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借鉴而逐步形成。一个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科学、公平、正义原则的法治环境,必然给每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带来好处,也必然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反之,人们会感到恐怖、痛苦和无奈。
既然营造法治文明如此重要,与公民的生活如此密切,那么执法机关就要严格控制和教育执法人员,让他们带头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清清楚楚地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什么是人民警察法,什么权力可以合法行使,什么禁区是丝毫碰不得的。警察综合素质的高低,反映了一个国家执法能力的高低。个别执法人员动辄制造“简单粗暴”事件,动辄犯低级可笑错误,动辄引发群体性抗议事件,岂不是在动摇我们的社会基础吗?岂不是在阻碍我们的发展进步吗?岂不是在给我们正在建设中的和谐社会抹黑吗?对这些害群之马,绝不能轻易放过,一定要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认清了这些,我们就应该理直气壮地说,规范权力、限制权力、监督权力,让人民赋予的权力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服务,绝不能允许权力异化成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更不能允许权力欺负老百姓!(人民网作者:建达)
新闻背景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真相浮出水面
记者刚刚从云南省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处获悉: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认定昆明“小学生卖淫案”是由刘仕华等人策划作假、欺骗媒体、误导受众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2009年6月2日,云南某媒体刊登了《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的文章,随后“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均转载并引发热议。云南省检察、公安机关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刘仕华女儿“陈艳”涉嫌卖淫,既是违法人员,也是受害者。本着以人为本,教育挽救的原则,公安机关已商请五华区有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同时,商请五华区教育局解决张安芬两个女儿的就学问题。
据调查,2008年10月以来,刘仕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在居住的出租房卖淫,二人从中牟利。同时一起住在出租房里的,还有张安芬的两个女儿。
3月16日晚21时左右,“陈艳”在王家桥村居住的出租房附近招嫖王某某并带回家时,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发现,即向带班民警报告,按其指令依法查处。而在出租房内的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后,即与在屋里的朋友普恩富商议决定,让“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由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
当巡防人员盘查时,张安芬冲出出租房吵闹,并打伤巡防李加权左眼;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执棍棒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制服,当场收缴了刀棍。并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次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3月20日,刘仕华、张安芬等人以在派出所遭受刑讯逼供、伤害补偿等为由,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投诉。经五华分局调查,排除刑讯逼供,多次调解伤害补偿没有结果。刘仕华等人为获取高额补偿,让15岁刘某某顶替“陈艳”作处女膜鉴定,得出“处女膜完整”的鉴定结果。刘仕华把这些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媒体记者,导致了不实报道。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指出,在这次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员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对此,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对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王家桥派出所刑侦中队长王云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涉嫌伤害普恩富的派出所巡防人员李加权、聂正禄予以辞退,并依法予以处理。(中广网记者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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