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理想的代价,还是公有制体制不合理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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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13次理论研讨会(笔谈)

公有制理想的代价,还是公有制体制不合理的代价?

——就腐败与企业转制的中国案例与陆铭等商榷

李济广

陆铭、陈钊、张爽在《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发表了标题引人注目的《公有制理想的代价——腐败与企业转制的中国案例》(以下简称《代价》,该文引文不另行注明出处)一文。文章认为,“人类试图通过企业公有化来促进平等的理想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它或者表现为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隐性资产侵蚀,或者表现为企业转制时的腐败和不平等。”因此,“如果简单地以私有化的终止来消除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腐败,那么,社会所面临的代价就是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隐性的资产侵蚀持续地存在下去。”由于该文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其观点在当前泛滥的鼓吹私有化的资本主义思潮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实有认真对待的必要。笔者认为,该文关于“低效率和隐性资产侵蚀是公有制理想代价”的观点与事实不符,该文关于“企业转制时的腐败和不平等是公有制理想的代价”与所用案例论据不匹配,因此其政策建议也就具有严重的虚伪性、误导性。

一、“低效率”和隐形资产侵蚀是不是公有制理想的代价

《代价》一文论证国有企业私有化(即私营化、资本主义化)的必要性、企业转制过程中腐败和不平等的可容忍性,是以“公有企业制度的低效率”为前提的。公有企业的“低效率和隐性资产侵蚀”也是《代价》所说的公有制理想的第一种代价。这在文章开头就提了出来:“公有企业制度的代价会以企业长期的低效率、在几十年之后企业私有化进程中的腐败以及社会不公的形式表现出来。”笔者不知道陆铭等先生有有多少证据证明公有制经济的低效率,但知道证明公有制经济并非低效率的资料即使不能说汗牛充栋,但也非常之多。下面仅略加说明。

(一)影响国有经济效益的客观原因和体制原因

国有企业效益最差时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但那是国有企业利润率低并不能证明其效率低,国家经济体制未理顺造成过高的社会负担是其首要原因。(1)工资水平高。(2)承担了较大的就业责任。国有企业冗员负担远大于其应有的利润总额。1978年以后,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不断下降,但其职工人数长期占整个城镇职工就业人数的70%以上。(3)保险福利比重悬殊。李培林等研究,省属亏损型重工业国有企业仅仅“劳动保险和社会保险支出总额”就完全可以将负利润冲销完毕,中央属亏损型轻工业国有企业“新增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竟然可以冲销2067.7%的亏损。国有企业职工的人均保险福利支出在1994年是“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16倍,这种比例基本维持到1998年。[1]另外,国有企业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人均费用高于“其他类型”企业10多倍。国有企业如果没有社会成本开支,便可基本上“扭亏为盈”。如果将整个社会的福利负担在各种经济类型中进行平均分配,私营企业各项经济指标都要低于国有经济。(4)贡献了较多的财政收入。国有企业只占工业总产出的三分之一,但多年缴纳了70%的政府税收。1978-1994年,国有企业百元销售收入应该缴纳流转税高于非国有企业80%以上。(5)利息支出多,而利息也是增加值的一部分。在国有和集体企业陷入困难时,享受优厚优惠和轻装上阵的私营、个体、外资全面放开,竞争不平等。除社会负担外,影响国企效益和效率还有很多客观因素和体制原因。如:宏观经济恶化;行业衰退;私营企业较为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过度开放了许多国内产业; 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上半期银行改革落后于工商企业改革,致使银行受到随意干预从而不良资产较多;国有企业冗员较多弱化了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积极性和就业竞争的压力;上世纪80年代在国有、集体企业责权利关系未能理顺的情况下启动了物质刺激,致使企业拚设备、滥发奖金,削弱了发展后劲;一度实行的厂长经理个人负责制,产生了严重的短期化和贪污腐败行为,造成国有集体企业元气大伤。有研究显示,仅管理层费用支出(管理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1991-1995年就上升了6个百分点。[2]总之,“公有制企业”的问题不等于是“公有制”的问题;将公有企业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的问题归结为是公有制的问题,是不合逻辑的。

(二)国有企业隐形资产侵蚀的体制原因

《代价》一文认为国有企业的隐形资产流失是和低效率相联系的另一代价。与上同理,损失浪费和资产转移等现象存在于过去的国有企业,不等于公有制经济必然存在严重的资产流失,资产流失较多除法制不健全原因外,根本原因就是公有制体制或实现形式不合理。

众所周知,同种所有制可以具有许多非常不同的实现形式和体制。在历史上,资本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也确实经历了许多不同的管理方式。不恰当的实现形式必然对企业效率造成不良影响。计划经济的严格控制使得腐败浪费空间很小,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片面强调放权、激励,不符合公有制经济的特点。具体说,造成资产侵蚀的国家出资企业体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1)企业治理结构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个人专断过去曾使许多中小企业被搞垮,现在仍然是随意决策、贪污受贿、转移资产的根源;党委监督作用弱化、监事会有名无实,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不独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本没有建立起来;内部约束控制机制也不健全,购销制度、人事制度、绩效评价机制不合理;企业资产增值保值负责未落实。(2)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完善。例如,很多应起制约作用的国资控股公司与经营性企业合二为一;国资委作为股东仍采取行政化管理方式,很多问题是都是个人化决策,按机关事业单位的方式配置企业领导机构;政府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对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重视不够,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公有企业监督管理用力不足;人大没有监督国有经济和政府国资管理机构的专门职能。(3)所有者不到位。职工、职代会和工会对企业重大问题法律上没有决策否决权,甚至经常没有决策参与权,劳动者未能发挥所有者主人翁的监督作用,社会公众也没有监督企业内部事务的便捷途径。《代价》认为公有经济低效率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组织中的信息不对称,但国有企业很多信息不公开并非是国有企业所应然。

(三)公有制企业“低效率”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国有企业并非像一些人想像的那样盈利能力差。上世纪80年代及其之前国有企业的高效益令人钦羡,后来也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效益低。根据唐有东研究,美国非金融公司上世纪70年代~90年代,平均利润率多数年份在5~7%之间徘徊,[3]而2004年我国国企平均净资产利润率为9.6%,2007年达12.5%,2008年遇危机仍为8.7%,已经是相当高的了。2009年统计的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中国企业500强收入利润率为4.7%,净资产收益率为8.92%,均超过世界和美国企业500强。据美国《幸福》杂志的材料(按汇率计算,下例同),1997年世界500强企业利润总额是总资产的1.32%,而2000年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利润总额是总资产的2.87%。[4] 2002年中国500强平均资产规模是世界500强的6.46%,而利润是其12.06%;人均资产是世界500强的1.57%,而人均利润是其29.62%。[5]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全部工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比较,2000年~2007年8年中所有年份国有及国有控股控股企业都高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例如2007年国家出资企业是9.90%,全部规模以上企业是7.43%。

就是在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最困难的时候,公有制企业总体盈利能力也是高于非公有制企业的。李培林、张翼(2000)通过对全国508个样本企业的调查,对1995年中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具体测算和分析,结果表明:国家控股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大大高于其他各类企业(国有2.05%,集体3.40%,民营3.46%,国有股份制11.36%,中外合资合作4.72%,其他5.50%);国有股份制企业资本收益(净利润)率也大大高于其他各类企业(国有-62.93%,集体3.17%,民营10.47%,国有股份制企业21.40%,中外合资合作3.27%,其他缺)。当国有企业的隶属层次较高的时候,其获利能力就更高。[6]

效率是投入产出之比,投入产出之比而不是利润率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率。就反映效率最具综合性的指标社会贡献率而言,李培林、张翼(2000)研究,国有企业远远大于非国有企业(国有1053%,集体644%,私有359%,国有股份制缺,中外合资合作50%,其他501%)。[7]查看《中国统计年鉴》一些有一定综合性的指标,2003年总资产贡献率,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为10.50%,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为10.09%;全员劳动生产率,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为73045元,而国有及国有控股达87095元;2005年~2007年,国有工业增加值率依次达32.45%、32.95%、33.40%,而规模以上工业则只依次为28.69%、28.77%、28.89%;总资产贡献率基本相同。

企业效率高低不是判断一种所有制优越性的决定性标准,判断一种所有制好坏归根到底要看一个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我们退一步,抛开私营剥削造成的分配不公、抛开企业效率孰高孰低,公有制经济制度的整体效率肯定高于私有制。很多人看到私营企业主比国有企业负责人有更强的盈利追求,因而认为其效率必高。但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接受者决不能忘了萨缪尔森《经济学》的“合成谬误”:一个农民增产,这个农民的收入增加,如果所有的农民都增产,农民的收入就会下降。单个企业拼命追求剩余价值,会造成整个社会劳动者收入减少从而需求不足,加上市场盲目扩大,造成生产过剩,引发经济危机。公有制经济追求共同富裕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消费需求,国家追求增加值最大化和就业最大化使社会有较强的投资需求,国家对经济的有计划调节更有利于避免生产过剩发生。此外,公有制还更有利于节约资源(国企煤矿煤炭的回采率要比私企煤矿高出1~2倍)、保护环境、增加就业、贯彻社会责任,最适合于科技创新(国企登记国家专利约占国内企业的80%,科技含量高的产品70%左右出产于它们之手),有利于在关键领域办大事,有利于贯彻国家一盘棋的部署。著名经济学家杨承训据此强调,要注重国有企业的社会综合效率,即广义效率。[8]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速度充分证明了公有制经济的整体效率性。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1952年到1998年年均增长7.7%,大大高于同期世界年均增长约3%的水平。综合国力从建国前世界排名的第13位提高到1962年的第10位,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第7位,到2000年的第5位。[9]据联合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社会主义国家1960年至1985年为6%;私有制国家1960年至1970年5%,1970年为3.6%,1975年至1985年为4.7%。OECD成员国80年代为2.6%。

1920年,苏俄比美国,发电量是1/148,原煤产量为1/78,石油产量为1/16,钢产量为1/321,到1986年,苏联依次是美国的3/5强、 4/5强、 1.45倍、2倍。苏联到1974年百分之百就业,70%以上的家庭有小汽车,50%的人每年到黑海渡假一次,全免费的医疗、教育、水、电、电话费等,这些福利是没有哪一个国家有过的。以1950年的工业生产为100,到1980年,苏联1264,日本2600,意大利637,西德516,法国391,美国310,英国190。1951-1980年农业生产年均增长速度,被认为农业增速慢、气候恶劣的苏联为3.4%,美国2.0%,日本2.1%,西德2.0%,法国2.3%,英国2.4%,意大利2.2%。以1980年的工业生产为100,被认为80年代经济停滞的苏联1989年为136,日本为142,西德为117,英国为119,法国和意大利同为113,美国为130。(相关数据见《世界经济统计简编1982》,三联书店1983年版;《国际经济和社会统计提要1990》,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版。)

 

二、转制中的腐败和社会不公是不是公有制理想的代价

《代价》一文认为公有制理想的第二种代价,是企业转制时的腐败和不平等。《代价》认为,“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腐败和社会不公作为一种代价是几十年前私有企业被公有化的时候便已经注定的”,“企业转制中不等和腐败的根源并不在于转制本身,而在于公有企业制度确立时对于私有产权的消灭。”

(一)造成转制腐败的权力结构并非公有经济制度所固有

《代价》一文为了证明企业改制过程中腐败和不公的必然性,反复强调:“私有化过程是在被继承下来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政治权力结构下完成的,这给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合谋分享企业转制的‘剩余’创造了条件。”“给定既有的权力结构不变,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合谋分享企业转制的“价值剩余”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而“被继承的权力结构包含着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者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二是政府官员的权力及其对企业的管理和干预。”例如“陆是华东公司党委书记和总经理,黄和屠作为他的“左右手”,都是他破格提拔的。陆……利用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网络,买通相关部门的官员,以低价“拍卖”了该国有企业。”在现有的权力结构下,“中央政府和企业职工对于转制过程的影响力基本上是可以忽略的。对于大量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国资委’并无直接干预,即使发现在转制中存在违法行为,……‘国资委’也只能将问题反映给地方政府处理。企业职工在转制过程中的影响力也不大,……只要转制后就业不受影响,收入不降低,企业职工在争取利益方面将出现严重的‘搭便车’行为,缺乏去影响企业的转制过程的激励。”

认为在一种不合理的权力结构下,腐败具有不可避免性,这似乎有道理,但我们疑惑的是,这种权力结构是国有经济应当的、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东西吗?

首先,“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者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不仅不符合西方公司治理原则,更不符合公有制的治理要求。个人具有用人的绝对权威,与公有制的精神背道而驰,完全违背了公有制经济的用人原则,把违背了公有制原则的事情算到公有制的头上毫无道理。书记和总经理一人兼使党组织的监督制约作用消失,副职干部由本级正职主导其任命,也不符合党的组织原则,对于股份制企业而言,则否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的选举权。这些都应是治理结构改革的对象。其次,“政府官员的权力及其对企业的管理和干预”,要具体分析。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干预是绝对必须的,问题在于干预的方式,即干预不能是官员个人的干预,而应是有规则的干预,是在社会、人大和职工制约下的干预。再次,说“中央政府对企业转制过程的影响力基本上可以忽略”,那么关于国企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4第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5第12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都不体现中央的影响力吗?这些规则还是起了一些作用的,如《代价》一文列举的9个案例,2001年~2004年间发生的6个,2005年受查处1个,2005年发生的1个,时间未查到的1个。如果国资委真的“对地方企业的违法行为无权干预”,那只能说这种规定值得商榷。最后,说“职工缺乏影响企业转制的激励”,通钢事件和林钢事件做出了有力的回答。实际上改制对就业和收入的影响很普遍,没有发生“严重群体事件”而有意见甚至上访的职工数量是很多的。所谓“职工在争取利益方面严重的搭便车”,只是说职工个人轻易不会“闹大事”,并非没有意见。这里的体制不合理或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就是没有体现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以及《代价》所说“原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者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不合理。职工、职代会、工会对改制只有讨论权而没有否决权,即使讨论权被剥夺也缺乏便捷的救济方式;职代会代表组成、改制信息和会议程序可能为企业管理者所控制,但没有详细的规则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管理者还可以故意把企业搞糟,迫使职工就范,而职工眼看着管理者把企业一步步拖跨却没有对领导的罢免权。作者说:“在国有企业来自所有者的监督可以说是基本上不存在的,”而国有企业所有者的监督本来是应当存在的。

《代价》的推理是:

 

大前提:中国的企业转制案例说明,给定既有的权力结构不变,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合谋分享企业转制的“价值剩余”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

(小前提:既有的权力结构即公有企业制度的权力结构,即公有企业制度)

结论:公有企业制度是企业转制中不平等和腐败的根源。

可见,《代价》暗含的小前提是错误的——没有这个小前提,作者就得不出该文的基本结论。一个本应包含三个概念的三段论包含5个概念,概念的混淆在于:“既有的权力结构”=“公有企业制度的权力结构”=“公有企业制度”。而正确的结论应当是:企业转制中不等和腐败根源之一是公有企业制度的现有权力结构。

事实上,《代价》作者也知道公有企业制度的权力结构不是唯一的。文章说“中国的企业转制案例说明,如果私有化是在既定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政府权力结构下进行的,任何转制方式都是被内部人选择的,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管理者和政府官员合谋分享企业转制的‘剩余’的腐败现象。”这里说“如果……既定”就意味着“企业治理结构和政府权力结构”是可以不既定的,甚至可以是错误的。《代价》引证的一段有一定道理的话也否定了该文的观点:“对于腐败而言,私有化过程的弱点关键取决于被选择的私有化途径和形式,也取决于一般的监管环境,法律和经济体制和规则的质量,清楚而透明的私有化政策和战略是否存在,有效运作的立法、司法和管理机构和结构(比如中央的私有化机构)是否存在,以及有效的内部和外部审计和议会控制体制是否存在”。即决定“国有资产流失”的转制方式不具有《代价》所说的 “内生性”,腐败的多少取决于一系列因素而不取决于所有制本身。作者自己也说:“减少腐败的根本在于完善市场和增加信息透明度。”

(二)转制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违法犯罪而非公有制理想的代价

《代价》一文把国企转制中的“利益分享机制”即腐败归纳为3类8种。下面我们看一看这些行为的性质(括号中的字是笔者写的)。

第一,转制前降低利润。如虚摊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经营者向自己的私人企业输送利益。(违法)

第二,俘获政府。如买通相关的部门官员,尤其是直接负责转制过程的改制领导小组官员。法官接受转制企业或拍卖中介的贿赂。(犯罪)

第三,转制前集中权力。如集中权力以保证协议转让的MBO能够被内部人所控制。(制度不完善)

第四,转制中制定规则。如“陪标”等暗箱操作,主管部门找理由拒绝一些企业购买,除了内定的企业B以外,其他7家企业或者是企业A自己“请”来的,或者是内定的企业B“请”过来的,被请的每个得50万元。(违法)

第五,操纵价格。资产评估方往往与被转制企业的管理者或者政府官员有直接关系。如由国资局副局长成立的资产评估中介公司进行评估,企业和该局长勾结起来压低企业的评估价格。(违法、犯罪)

第六,垄断信息。隐藏那些不利于压低企业资产转让价格的信息,不披露某些信息。有的招标书的发出时期和截止时期之间少了8天,突然规定竞标企业必须在当天下午3点之前将定金打入公司账户。(违规——违规也是违法)

第七,优先排队。如拍卖公告刊登在报纸的中缝里(按规定,应在报纸显著位置刊登),别人无法知道。(违规)

第八,转制后的腐败:如政府官员的控制权没有及时地被削弱,赢得拍卖的一方以要求安置职工为由获得高于实际支付的款项和管理费。(权钱交易——犯罪)

从上可以看出,改制中的腐败行为主要是违法犯罪,这些违法犯罪在任何所有制形式中都是可以发生的。美国职业经理人造价诈骗的数额远远大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代价》说:“国有资产流失的最终原因不是企业转制本身,而是国有企业所处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政治权力结构,”这句有一定道理的话本来可以推论出:改变国有企业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政治权力结构就可以大大减少国企改制中的腐败和不公;而无法得出《代价》作者由此得出的结论:“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腐败和社会不公作为一种代价是几十年前私有企业被公有化的时候便已经注定的。”《代价》中一句顺便说的话“由于现有制度的不完善”说出了改制腐败和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仅仅是捎带随意带一句而已。《代价》要想确立文章的中心论点,应当证明的是,公有经济制度无法改变治理结构因而无法遏制大规模的腐败和不公,但作者未能证明这一点。矛盾的是,作者还说“防止腐败的努力应被导向企业转制的每一个环节的制度建设”。

《代价》还说:“给定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和政府官员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如果企业不转制,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是以生产的低效率和内部人侵蚀资产的形式隐蔽地存在的。”这一有一些道理的认识合乎逻辑的结论是:改变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和政府官员对企业的控制权力,才可以大大制止低效率和内部人的侵蚀;但无法推导出必须继续全面私有化的结论来。

(三)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否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改善

《代价》为了强调对改制中的腐败和不公这一公有制理想的代价不必在意,声称“如果没有私有化,转型经济没有希望逃脱破产的结局。”而事实上,私营企业破产概率远大于国有企业。首部《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提供的一个传播较广的材料证实: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又能死亡10万多家,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85%在10年内死亡,其平均寿命只有2.9年。相比之下,国有企业的寿命长得多。区别在于,国有企业是只关闭不新建,私有企业是死死生生。国有企业过多地被改制,除了一些人认为确立私有财产制度有利于自己家族成为上层阶级、有些人借此瓜分国家财产之外,还有一些人是受了“私有制高效率”思潮的误导,而并非国有企业面临破产。郭凯、姚洋(2003)和胡一帆等(2006)证实:在样本中表现相对较好的企业往往率先实施改制。[10]宋立刚、姚洋(2005)证实,的确存在“靓女先嫁”效应,政府早年倾向于改制优质国有企业。[11]在美国经济危机中,那些称霸世界的金融巨头无不面临窘境,如无国家出手相救,恐怕会早就一个个灰飞烟灭。汽车巨头也难逃申请破产保护、依赖国家出资的命运。相反,同期我国金融、工业国有大企业却无不仍是盈利大户。

 

《代价》认为,“经济运行的信息比战争复杂千万倍,其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就是交给市场和私人企业家。”而事实上,类似的陈词已经不知被人们反驳过多少遍而提出者从来没有回答:只有中小型家族企业由直接把握信息的私人企业家直接掌管,大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基本上都不是所有者,不用说小股东,甚至大股东都不能直接监管企业运营,企业实权都掌管在直接控制信息的“职业经理人”手里。即使是家族制大企业,所有者也不能完全控制企业复杂的信息。所以,私有大股东与国家对企业的信息控制没有根本区别,西方的委托—代理理论就是研究所有者对直接把握信息的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经营管理企业不但需要掌握信息,更需要管理才能。有钱人不一定就是具有管理才能者。致富有许许多多的客观机会和非正规途径。就算创业者有才能,私人资本所有者的子女也不一定是合格的企业家。对于中小家族企业,古今中外大量家族兴衰史表明,某一家族发家致富后保持富裕状态的时间很少有超过三代的,故有一条定律叫“富不过三代”。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调查显示,由于找不到合格的接班人,95%以上的中国民营企业家无法摆脱“富不过三代”宿命。全球家族企业也普遍面临“穷孙子”问题,例如在美国,家族企业到第四代及四代以后依然存在的只剩3%。

《代价》认为,“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改善”。事实上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与自建的私营企业一样每年也都有大量亏损,国有企业私营化后除恶意亏损然后贱买、裁汰员工、压低工资福利安全条件、注资、破坏资源环境等情形外,企业绩效甚至下降。郑玉歆等从90年代初开始进行系列研究发现,股份制企业到了1996年,这些当年由国有企业选出的效益非常好的企业的TFP(全要素生产率)和每单位资金和原料的产出都要低于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12]李骥(2005)等发现:1996年之前在深沪两股市上市的所有中国制造业中已经完全非国有化的企业并不比仍然有国家股的企业在4年的平均可比回报方面表现得更好;职工持股对4年的平均资产回报具有显著的正面效应,可是管理者持股或私人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却对公司的收益率没有显著的影响。[13]郑州大学对123户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前后情况的调查表明,改制后其效益下降。如利润总额以改制前为100,第一年后为90.98,第二年后为86.56,第三年后为51.05,经营收入则依次为100、131.69、82.93、62.95。[14]宫玉松通过证券市场大量实例说明股权民营化不是灵丹妙药。具体说,(1)不少公司在将国有股权民营化后被拖入ST或准ST的深渊。(2)退市公司以民营公司居多,其中若干家属于国有股权民营化的公司。(3)国有股权民营化曾造就了无数的庄股(东窗事发后,这些牛股已沦为跌幅巨大的熊股),资本大盗利用坐庄、操纵、内幕交易掠夺二级市场。(4)近年来被处罚或被谴责或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最多的、丑闻缠身、讼案不断的上市公司中,颇多来历不明的、民营色彩浓厚的股权分散公司。(5)一些资本大盗通过国有股权民营化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通过虚假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方式,大搞掠夺性重组,最终掏空上市公司。大量国有股权民营化案例表明,民营化后的公司治理更差、掠夺手段更黑、信息披露造假更甚、对上市公司的伤害更重(不少公司在被洗劫一空后陷入万劫不复之境)。[15]这还不包括私营化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加剧并从而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的经济整体效率受损、失业率上升、社会不稳定等问题。《代价》引用白重恩等的论文说改制提高了企业绩效。查原文,白重恩的最终结论却是:“比较国有控股和非国有控股两种改制方式,并没有发现哪种方式明显地优于另一种方式。”白还指出私有化的绩效在世界上也没有定论。[16]《代价》提出胡一帆等人的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最终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和生产率的大幅提高。查原文,胡一帆以(裁员后的)员均销售收入和利润额代表生产效率,[17]不具代表性。代表投入的指标是资产,代表效率产出的指标是全部新价值,包括工资社保、税收、利息利润等,绝不是利润额。

实践告诉我们,企业经营中的腐败是公有经济体制不合理的代价,改制中的腐败和不公是公有经济体制不合理和法制不健全的结果,过度私营化及其中的腐败不公是国有经济改革的无谓代价。进一步搞好公有企业需要做的是切实建立反腐败监督制约机制、反对个人专断、实现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并实行科学管理与深化配套改革。特别重要的是,紧紧依靠工人阶级这支根本力量,积极探索建立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实现职工群众当家做主,充分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机制、措施和办法,这是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和保证。[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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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oshio Wada, 'Incentives and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J]. OECF Journal of Development Assistance,Vol .4. No.1.,1998.

[3] 唐有东.利润与私有制经济问题[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

[4] 经济研究参考[J].20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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