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上升(信息时报 2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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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上升
逾半贪官有罪不入监
informationtimes.dayoo.com 2006年07月26日来源:信息时报作者:
时报讯 据《检察日报》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在北京参加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听到这个消时的第一反应是:“有这种情况?在当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受贿犯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作处理;5000元~5万元的,一般判1~7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职务犯罪免刑、缓刑率大幅度上升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矛盾,这是否暴露了司法环节中的深层次的问题?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日前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公职及工资待遇
刑罚后仍可保留
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3~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造成最直接的危害就是严重挫伤了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了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
此外,让人感到费解的是,一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但是工资待遇却能够保留,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根据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如果安排了临时工作,可以按照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
“还有些贪官,一旦被判了缓刑、免刑,就搞翻案,这也是随着缓刑、免刑比率上升后出现的一种现象,值得司法机关警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
 
犯罪主体多为官员
关系网络施压司法
司法机关在刑罚适用上很难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造成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的社会原因。“但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在接受采访时说,“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员,社会关系比较广,尽管沦为阶下囚,但当年这些人利用权力建立起的关系网很难切断。他们及其亲属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关系进行一些‘活动’,向司法机关施加影响。”
“因为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是拥有一定的权力、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在刑罚适用上很难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坦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就从轻处理了。”
“此外,在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被告人本人以及亲朋好友的经济条件都比较好,不仅请得起律师,而且请得起大牌律师,这些人将诉讼法上有利于被告人的权利运用得很充分,甚至超出了法定的界限,这也值得我们注意。”陈光中补充道。
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在当前反腐败趋势不断加强的大环境下,过多的职务犯罪被告人被适用缓刑、免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改变这一现状,除了完善法律,最重要的是转变观念,司法机关要真正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决不能因为是当官的犯法,惩罚上就有所区别,应当一视同仁。”陈光中告诉记者,“此外,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改变职务犯罪被告人缓刑、免刑适用比率较高的方法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共同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的原则和具体标准加以规范,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提出量刑建议和准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依据。”
 
郑新建
一名长期奋战在基层检察机关反贪一线的普通干警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把反腐败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经常要冒风险、顶压力,大量的缓刑、免刑让我们对反贪工作感到失望……
 
徐 明
为200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战小半年,终因竞争激烈以失败告终
我真是不理解,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曾经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当公务员,怎么被判了刑的人,还能在国家机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
前任领导犯罪被判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保留了公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后任者因而也就无所畏惧地跟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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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多判缓刑是否失之宽容
2006-07-28
沈峰
从初查、立案、侦查到起诉,检察官历尽千辛万苦才把一个贪官诉到法院,而这个贪官却有百分之七八十的可能被判缓刑,甚至免予处罚——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信息时报》7月26日)
法院对于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如此之高,虽然不排除部分缓刑判决是合理的,但如此多的职务犯罪缓刑判决,毕竟是不太正常的现象。法学专家左卫民在北京参加比较刑事诉讼法研讨会上听到这个消息时的第一反应是:“有这种情况?在当前,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为什么不合适?我们知道,法院判决缓刑的理由,无非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等等。但是从现实角度来说,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几乎都能够做到以上条件,他们只要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一把,或者写下几十页悔罪书,或者补交上与指控犯罪数额相同的赃款,就可以被法院郑重其事地判处缓刑,就可以免受牢狱之苦。如此一来,法律对他们实在太宽容了。
然而,当前被查处的职务犯罪中的官员,基本上都是知法犯法,甚至执法犯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贪官知法犯法,并可以获得从轻处罚,那么,缓刑制度不就成为某些官员获罪后的避难所了吗?而从现实来审视,当前如此高比率的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势必严重挫伤群众及检察机关干警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影响打击腐败的声威和力度。如去年底,湖南贪官文建茂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据目击者反映,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我们不能不说这样的判决是对贪官的纵容。
特别是按照有关规定,贪官被判缓刑后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而这种犯罪效益大于或等于其犯罪成本的现象,甚至可以理解为对贪官的一种“激励”: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而没有达到惩治和教育的刑事判决,不仅使法律丧失权威性和震慑力,达不到惩前毖后的预期效果。
从本质上看,官员职务犯罪缓刑、免刑适用比例高得惊人,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层面的强力制约和监督层面的强力约束。所以,控制对职务犯罪被告人滥用缓刑的现象,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慎用缓刑。法院应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正确定罪量刑。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必须强化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适时组织对法院缓刑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缓刑。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7/28/content_14611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