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官员的缓刑是该缓缓了//7成职务犯罪获缓刑免刑 最高检要求两级审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00:57:15
7成职务犯罪获缓刑免刑 最高检要求两级审查
2010年11月19日03:44京华时报我要评论(217)
字号:T|T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定
两级检方监督职务犯罪案
《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
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执行
比对起诉书判决进行审查
《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
《规定》的执行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
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依照《规定》,上下两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马上就访
职务犯罪69.7%缓刑免刑
昨天,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该负责人表示,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本报记者 于杰)
链接——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这是高检院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二是能够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顺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三是《规定》的制定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问:为何将同步审查的范围确定为第一审判决?
答:将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主要有三点考虑:首先,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其次,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的必要。其次,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出现遗漏。
问:如何确保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答:《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进行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如何使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能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重点审查那些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有分歧、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上,保证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所规定的八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经研究认为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根据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情形。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问:《规定》在对上下两级检察院实施同步审查程序的要求是否相同?
答:由于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职责不同,因此在同步审查的要求上也应有区别。鉴于下级检察院和上一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分别是本规定确定的同步审查主体,《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应当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规定进行,而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一般可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上一级检察院之所以没有要求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程序,主要考虑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一般不阅卷,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不宜交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同步审查一旦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答:《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规定》,下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提出抗诉后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在此情况下,上一级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抗诉是否正确,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正确或者部分正确的,出庭支持抗诉或者部分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正确的,依法撤回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正确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问:那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答: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抗诉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不同意的,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阅卷,否定下级检察院的决定,要报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时确有阅卷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调卷审查,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审查意见。此外,对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同步审查中,在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问: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如何追究责任?
答:考虑到如果不强调同步审查的责任,就难以将同步审查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故在《规定》第十三条写入了责任落实内容。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因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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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务犯罪缓刑率超60% 被批“特权主义”
http://news.QQ.com  2010年02月16日01:37新京报我要评论(245)
评论:官员的缓刑是该缓缓了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关照有加”,其中特别提到要“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可以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对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率过高作出的及时反应。
缓刑属于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正因为缓刑具有这个特点,它成了许多强势阶层被告人觊觎的对象,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官员们更是成了缓刑适用对象中的“特权阶层”。有统计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了66.48%,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更是高达95%!
也许会有人认为大量适用缓刑与轻刑化的世界潮流相吻合,是刑罚人道主义的体现。近日媒体曝光了海南省临高县两名官员被判缓刑后每月照领工资的消息,相关负责人的解释也是“人性化处理”。笔者当然不会反对刑罚人道主义,可我们的人道一定得是针对所有人的人道,是法制框架内的人道。在一个非监禁刑(在我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会超过40%的国家,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比率居然高达60%以上,这哪里是人道主义,分明是特权主义!
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倒是一直保持清醒态度的。其在1996年发布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个规定至今有效。无奈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缓刑的“价码”也水涨船高。又因缓刑适用条件本身不够清晰,在司法腐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职务犯罪领域缓刑的滥用终于不可收拾。
最高法院此次的表态应该对全社会都有警醒作用,但笔者认为也不宜高估其功效。原因就在于这部司法解释的着眼点并非局限于此,而且规定的原则性、政策性、指导性也比较强。因此,要真正刹住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还得靠明确界定缓刑的适用条件。
目前,缓刑适用的硬性条件实际上只有两个:犯罪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而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则最“软”,即“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我们单说这悔罪情节。在法庭上不悔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有没有?肯定有,但毕竟是少数。对于这些深谙识时务者为俊杰法则的职务犯罪被告人来说,认罪态度“好”可谓一个普遍现象。诸位最近一定看了新闻,连文强都后悔自己“没听薄书记的话”,彭长健在法庭上也是六次流泪。显然,法官审查悔罪情节,到头来难免变成了对被告人虚伪程度的审查———谁表演得好,谁的眼泪流得多,谁的悔过书写得长,或者说,谁更虚伪,可能就更容易获得缓刑。
如此看来,遏制职务犯罪领域里的缓刑风,光有姿态、政策、原则还不够。有了原则,恐怕还得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才会管用。
赵冷暖(学者)
[责任编辑:champ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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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7成获缓刑免刑 最高检要求两级审查
2010年11月19日03:44京华时报我要评论(264)
字号:T|T
[导读]最高检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定
两级检方监督职务犯罪案
《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
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执行
比对起诉书判决进行审查
《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
《规定》的执行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
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依照《规定》,上下两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马上就访
职务犯罪69.7%缓刑免刑
昨天,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该负责人表示,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本报记者 于杰)
链接——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这是高检院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二是能够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顺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三是《规定》的制定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问:为何将同步审查的范围确定为第一审判决?
答:将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主要有三点考虑:首先,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其次,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的必要。其次,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出现遗漏。
问:如何确保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答:《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进行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如何使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能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重点审查那些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有分歧、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上,保证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所规定的八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经研究认为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根据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情形。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问:《规定》在对上下两级检察院实施同步审查程序的要求是否相同?
答:由于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职责不同,因此在同步审查的要求上也应有区别。鉴于下级检察院和上一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分别是本规定确定的同步审查主体,《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应当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规定进行,而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一般可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上一级检察院之所以没有要求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程序,主要考虑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一般不阅卷,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不宜交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同步审查一旦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答:《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规定》,下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提出抗诉后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在此情况下,上一级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抗诉是否正确,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正确或者部分正确的,出庭支持抗诉或者部分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正确的,依法撤回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正确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问:那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答: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抗诉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不同意的,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阅卷,否定下级检察院的决定,要报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时确有阅卷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调卷审查,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审查意见。此外,对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同步审查中,在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问: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如何追究责任?
答:考虑到如果不强调同步审查的责任,就难以将同步审查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故在《规定》第十三条写入了责任落实内容。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因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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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台规定解决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偏多问题
2010年11月19日 07:17:28  来源: 检察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11月18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规定》共十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了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工作机制;规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责任主体;确定了同步审查的程序;规定了同步审查的重点;规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出现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研究协商程序;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责任追究等。
《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
《规定》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方面内容,如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响公正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上下两级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已经同步审查的,上一级法院针对同一案件作出的第二审裁判,收到第二审裁判书的同级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时审查,一般不再报其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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