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内地近七成职务犯罪获缓刑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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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9日 06:27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这是高检院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谈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另注: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在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中更为突出。来自最高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缓刑的5390名,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合计占到85.4%。在矿难渎职犯罪中,免刑和缓刑比例高达90%以上。见《法制日报》2010年11月22日第5版《法律监督“软”变“硬”排除案外干扰》,记者赵阳)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二是能够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顺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三是《规定》的制定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问:为何将同步审查的范围确定为第一审判决?
答:将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主要有三点考虑:首先,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其次,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的必要。其次,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出现遗漏。
问:如何确保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答:《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进行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如何使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能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重点审查那些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有分歧、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上,保证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所规定的八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经研究认为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根据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情形。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问:《规定》在对上下两级检察院实施同步审查程序的要求是否相同?
答:由于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职责不同,因此在同步审查的要求上也应有区别。鉴于下级检察院和上一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分别是本规定确定的同步审查主体,《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应当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规定进行,而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一般可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上一级检察院之所以没有要求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程序,主要考虑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一般不阅卷,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不宜交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同步审查一旦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答:《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依照《规定》,下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提出抗诉后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在此情况下,上一级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抗诉是否正确,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正确或者部分正确的,出庭支持抗诉或者部分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正确的,依法撤回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正确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问:那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答: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抗诉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不同意的,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阅卷,否定下级检察院的决定,要报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时确有阅卷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调卷审查,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审查意见。此外,对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同步审查中,在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问: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如何追究责任?
答:考虑到如果不强调同步审查的责任,就难以将同步审查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故在《规定》第十三条写入了责任落实内容。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因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报北京11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