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职务犯罪缓免刑 留下N多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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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07日 07:42:15  来源: 检察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新闻背景 据11月29日《山东商报》报道,山东省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干部张国双、董艳霞“被判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后,仍留任原职。此事一经报道,便受到广泛关注,一些网民认为应对两名干部开除公职。11月30日,乐陵市委、市政府表示,环保局的做法不妥当,处理不到位,现将两人免职。
无独有偶,据12月1日《新京报》报道,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服刑国企高管继续当官”引发一连串质疑和多次举报。随后,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彦免予刑事处罚。殷都区检察院认为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犯罪事实情节未变,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诉,但被安阳市中级法院驳回。
连日来,“渎职官员留任原职”、“服刑国企高管继续当官”引发网友的热议和质疑。日前,山东省乐陵市有关部门对渎职官员张国双、董艳霞两人作出了免职决定。网友们欢呼,这是舆论监督的胜利。
但是,媒体的另一则报道却令网友的心情再次郁闷起来。李彦行贿案启动再审程序后,法院改判李彦免予刑事处罚。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面对媒体采访时“行贿者是功臣,举报者是内鬼”的表态,更是刺痛了公众神经,引来了网上的一片口诛笔伐。
现实生活中为何频现缓免刑官员留职留任现象?职务犯罪缓免刑人员留职留任又会带来怎样的后遗症?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调查。
对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公权力一方和公众的认知有差异
近几年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多发,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对反腐败工作有很高的期待。西安公路研究院和乐陵市环保局对缓刑、免刑官员的姑息纵容和袒护,与公众的反应形成了鲜明对比。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现有法律对职务犯罪缓免刑人员公职和职务方面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有这样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一直被践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告诉记者,“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从事管理的领导干部,只要被法院认定是故意犯罪,就一定要被解除领导职务,并不能再担任公职。”
曲新久认为,而对于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被判处缓刑、免刑,可以留职留任。但在留职留任的同时,要根据他的犯罪情节,从党纪政纪的角度去考量其在工作方面的失误,给予降级、降职的处分。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对问题官员的缓刑、免刑情节完全不考虑,仍然让其从事和原来一模一样的工作,显然是不合适的。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提出,犯了罪的官员不够资格再做公务员,应该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其在干部队伍中也是不合适的,应该被清除出干部队伍。这两个处分都应该在职务犯罪官员获刑后同时启动。
“在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上,作为公权力的一方和公众存在差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分析认为。
在办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罗猛发现,一些公权力部门往往认为职务犯罪比暴力犯罪危害小,尤其在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积极退赃,发案单位的损失基本挽回,于是,很多发案单位都给被告人保留了公职甚至职务。
罗猛说,用人单位的这种态度在李彦案中表现得十分典型。李彦的“遭遇”,在其所在单位多有同情者。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就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李彦行贿是该院集体研究决定,李彦只是执行人,“替人受过”。胡兴民还表示:“李彦是我们单位的英雄、功臣。举报者是内鬼,我们正在查。”
缓免刑官员的刑事处罚未与党纪政纪处罚有效衔接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对于职务犯罪缓刑免刑人员的‘后续’处理散见于一些专门法规和部门规章中。”采访中曲新久这样告诉记者。
“严格地说,‘后续’处理是刑事处罚后对职务犯罪人员其他权利的一种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京平表示,“对于判监禁刑的职务犯罪人员如何处理,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被定罪判刑、宣告非监禁刑的职务犯罪官员,其原有的行政职务能否保留、其公务员身份能否保留,就要看行政法规、党纪是怎样规定的。”因此,“刑行衔接”就显得十分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刑行衔接”工作做得并不好。“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职务犯罪案件七成的缓刑免刑率并不代表我们放松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罗猛说,“但问题官员被判处缓免刑,如果后面的行政处罚和党纪处罚跟不上,群众就会有议论。”
有一些被告人犯罪数额不大,认罪态度也很好,积极退赃,被判处缓刑或免刑符合刑法的基本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果对这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职务犯罪被告人判实刑,既增加了他们在监狱里面交叉感染的机会,又给国家增加了司法负担。从恢复性司法的角度,判处缓免刑有利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改造和回归社会。”罗猛认为,问题在于目前我们基本上是对职务犯罪人员“判完刑就不管了”。正是因为缺少监督,现实生活中缓免刑官员继续留职留任的现象不时出现。
“只重视刑事打击,对发案单位是否对缓免刑官员进行了党纪政纪处罚的监督没有跟进,所以致使很多单位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罗猛表示,检察机关有必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跟进监督缓刑免刑职务犯罪官员的后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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