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收购菲利克斯案条件不应成为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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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收购菲利克斯案条件不应成为标杆

国际投资   2009-10-27 10:53   阅读1775   评论9   字号:    

 

从去年8月13日公告披露收购交易到今年10月23日获得东道国政府批准,兖州煤业对澳大利亚菲利克斯资源公司(Felix Resources Limited)的全资收购交易终于在第三次审查中过关,但迫于不合理的政治压力,这笔本身合理的跨国并购交易被施加了一系列未尽合理的条件,因此不应被视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标杆,因此埋下了未来调整的可能,澳大利亚和中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其它东道国更不能以此案条件为标准向中国投资者索取不合理、不现实的要求。

就这项交易本身而言,对当时企业双方应当都是合理的。对于菲利克斯公司而言,其股东得到了以较优厚条件套现的机会,公司则在中国这个最大、最有增长潜力的煤炭市场上取得了更稳固的销售机会。对于兖州煤业而言,菲利克斯公司属于其同行,在澳大利亚拥有昆士兰省亚拉宾(Yarrabee)、米内拉(Minerva)、新南威尔士省莫拉尔本(Moolarben)等煤矿,权益可采储量为3.68亿吨,产品主要包括动力煤、高炉喷吹煤和半软焦煤,2006—2008年间销量从378万吨增加到700万吨,其资源和产能增长符合寻觅优质煤矿资源的兖州煤业需求;其主要客户为亚洲、欧洲、美洲和澳大利亚本土的钢铁制造商、发电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等,有有助于拓宽兖州煤业的客户基础,进而削弱未来的收入波动风险,并获得菲利克斯公司的清洁能源技术,发挥菲利克斯公司与澳思达公司的协同效应,还可望带动兖州煤业开采技术与设备的输出,。这项交易的收购价格也基本公允,虽然高于中国神华、开滦股份等其它国内煤炭企业在海外的几起收购案价格,但中国神华、开滦股份收购的为探矿权,并非建成的成熟煤矿;而菲利克斯公司是已经投入运营的成熟煤矿,较高的定价并未偏离合理区域。

然而,为了获得澳大利亚政府批准,兖州煤业接受了澳大利亚方面提出的一系列额外要求,并作出了新的承诺,主要条件如下:

——兖州煤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将负责运营兖州煤业在澳大利亚的煤矿,并将由主要来自澳大利亚的管理团队和销售团队进行。为此,兖州煤业保证兖煤澳洲及其下属所有运营子公司的董事会中均至少有两名董事的主要居住地位于澳大利亚,其中一名董事独立于兖州煤业及其关联实体;保证兖煤澳洲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主要居住地位于澳大利亚;保证兖煤澳洲在任何日历年内的大多数董事会会议在澳大利亚举行。

——兖州煤业承诺,公司在澳大利亚的煤矿所生产的全部煤炭产品,将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销售,遵循市场化原则运作。

——兖煤澳洲最迟将于2012年底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

——兖煤澳洲在澳大利亚上市后,兖州煤业在兖煤澳洲中的持股比例将减少至不超过70%;并且,考虑到菲利克斯公司现有的若干煤矿为该公司与第三方成立的合资企业所拥有,在兖煤澳洲上市后,兖州煤业在菲利克斯公司现有煤矿中的合计经济所有权将减少至不超过50%。对于以上两项承诺,如果兖州煤业认为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潜在导致其无法履行,将寻求澳大利亚财政部长的批准以对其进行修改。

上述额外条件是否合理?答案是不尽然。这些额外条件中有些是完全合理的,典型如兖州煤业承诺在澳大利亚的煤矿所生产的全部煤炭产品将参照国际市场价格销售,因为跨国公司出于公司总体利润最大化目的而进行的内部转移定价常常以牺牲东道国税收利益为代价,从而在国际投资东道国造成一系列社会矛盾,中国对此已经深受其害,对澳大利亚政府的类似顾忌自能理解。只是希望澳大利亚政府不要仅仅对中国企业施加此类要求,而是应当对其它国家的投资者一视同仁,毕竟转移定价之类损害东道国利益手法的发明者并不是中国这个国际直接投资的后来者,而是西方跨国巨头。

与反转移定价相比,澳大利亚政府对此项交易提出的收购后公司管理层结构、上市和上市后股权安排等其它条件就难称合理了,这些条件或许适用于具有相当战略重要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但不应适用于没有战略重要性的企业。与力拓不同,菲利克斯公司2008年煤炭产量不过700万吨,在昆士兰省2.4亿吨的年产量中也仅占3%左右,在澳大利亚全国产能中所占份额更为微小;对这样一家远远不具备系统重要性的公司施加这样的额外直接管制要求,对于澳大利亚这样一个发达东道国而言,无论如何也是多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公司管理层吸收东道国人士、在东道国寻求上市等有助于改善其与东道国社会关系,深化对东道国市场的把握,进而提升效益,因此,只要东道国市场总体上表现出足够的增长潜力,海外投资者出于逐利动机也会自觉向这些方向努力;东道国政府创造条件诱导外资企业加快向这个方向努力,比直接强令他们这样做效果要好。

作为规模足够大的东道国,对外资企业、特别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资企业高管提出语言、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的要求是应当的,但直接限定其管理层国籍构成则属于管制过度。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相互了解存在严重的不对称,中国通晓英语人士远远多于澳大利亚、乃至整个盎格鲁-撒克逊世界通晓汉语人士,澳大利亚政府此项要求,难道不是大大缩小了收购后企业选才范围吗?澳大利亚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对本国市场前景不乐观呢,还是对自己的管理能力缺乏信心?

从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菱”)入股澳大利亚第三大铁矿石生产商Fortescue金属集团(Fortescue Metals Groups Ltd,简称“FMG”),澳大利亚对中国投资存在提出越来越多额外要求的趋势,而这种趋势对投资和企业经营构成了额外的困扰和成本。从世界范围来看,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通过《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标志着大多数国家已经承认,对于外资企业的过多附加要求即使对本国也并非好事,外汇平衡、当地成分等许多要求因此正日益减少;那么,对高管构成、东道国上市等要求是否正在构成新的干扰国际投资措施?是否也应当考虑通过国际性的规则予以约束呢?

 

 

(2009.10.26,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